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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要勇敢面對法官及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據報載,法務部長葉金鳳於日前得悉最高法院最近函請各民間團體支持連署該院學術研究會所擬之刑事基本權入憲條文後,急忙於部務會報上指示檢察司,儘速蒐集其他大陸法系國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情形,並徵詢相關檢察機關的意見,法務部更另以最速件去函司法院,表達其對最高法院「輕率」修憲的不同立場及看法,而其反對將強制處分權劃歸法院,主要是擔心若檢察官再喪失強制處分權,偵查主體的地位也將不保,最後會變成單純的公訴官。

事實上,此次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擬刑事基本權入憲條文共有七條,主要在將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無罪推定原理、以令狀主義保障人身、住居及秘密通訊自由、「公平法院」理念、刑事被告的權利、自白法則、違法證據排除法則以及雙重危險之禁止等有關刑事基本權觀念化成條文,希望結合各界力量遊說國民大會直接入憲,以加速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防杜侵害人權之現實弊端,並呼應「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國際公約」之普遍性人權要求。

法務部就上開擬議入憲條文,最有意見的,應是將強制處分均改採令狀主義的規定,而葉部長就此特別指示檢察司蒐集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之規定,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上述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建議刑事基本權入憲之擬議條文說明中,即已明白援引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款、日本憲法以及德國聯邦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說明凡涉及人身、住居及秘密通訊自由之剝奪,不論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之先進國家,均係採取所謂令狀主義,亦即除非是現行犯或有急迫情形,否則檢察官或警察在未能取得法院所核發,且載明理由之書面時,無權逮捕、拘禁人民,亦不得對人民之身體、物件、住居及通訊為搜索、扣押或監聽。
各先進法治國家均係透過此種由法院事前審查方式,保障刑事程序基本人權免於受到國家公權力之恣意侵害。在我國因為偵查實務刑求逼供不時發生,審判階段認定事實及採證過於草率,以致司法公信力飽受質疑,自是非常具有充足的理由及必要來積極推動刑事基本權的入憲。

現在各界,特別是檢察系統內部所要取得共識的,絕不是討論是否同意就強制處分採取令狀主義,因為這在理論上是至明的,也絕不是老在爭執檢察官究竟是司法官或行政官,因為檢察官無論如何不可能是法官。現在所應檢討的,是檢察官究竟是否能夠同時扮演好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此三大核心功能角色?如果檢察官們認為做好這三個角色都沒有問題,那就努力帶著警察做到,並勇敢的面對法官以及被告的辯護人,不要閃閃躲躲。檢察官是不是偵查主體,與令狀主義的採行毫無關聯。
檢察官若想要維持偵查主體地位,只要規定就所有強制處分能聲請法院核發令狀的適格機關,唯檢察官而已,則其偵查主體地位即不可能有所動搖,問題是檢察官有必要參與所有刑事案件的偵辦嗎?如果規定檢察官是補充的、審查的偵查主體,有權偵辦特定類型的重大刑案,但就一般刑事案件並無法定偵查義務,但有偵查權利,並專注心力在對司法警察偵查作為進行審查,以為節制,也專注心力在提起公訴與否的審查,更努力在法院審判程序中進行強力論告,以實現刑事司法正義,這樣的角色調適是不是會讓檢察官的專長更有所發揮,更有成就感?
葉部長是法官出身,如果她能從法律人的角度思考以上的問題,我想她會明白我所說的,而如果她只是從檢察指揮監督上如何方便、好用,來看有關拘提、搜索、扣押、監聽等等問題,甚至以檢察功能的發揮,不能危及政權的維繫作為前提來看問題,那自然是會產生一個我們不能苟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