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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庭及專業法官的重要

陳美彤律師

針對全國司改會議之召開,司法院於日前提出「司改藍皮書」,列舉數十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是「充實法官專業知識,以提升裁判品質,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辦理時限為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目前我們的法庭上,訴訟案件稍涉及如電腦、專利、金融、醫療等專業領域時,當事人口沫橫飛,法官卻「鴨子聽雷」之現象履有所見,下聞不能上達,最大的輸家當然是訴訟當事人,法官對涉訟案件之專業領域欠缺認知,程序宕延不在話下,法官判得辛苦,當事人面對雞同鴨講的審判長更是苦不堪言。更糟的是,法官不瞭解專業領域,自然無法確實掌握案件爭點作出正確裁判,誤判機率大增,諸如張智輝案就筆跡鑑定結果及何美能案就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一、二審法院有完全不同之認定,顯現出兩極化之判決結果,不但使人民感覺「烏龍」,當事人不服也要提出上訴,上訴審法院再發回更審的話,一場永無休止的訴訟夢靨於焉開始。此際遑論期待司法成為「正義的最後防線」,光是來回奔波在司法程序中,當事人身心、金錢之負擔,恐怕遠超過案件本身實質上之利害影響,日前報載地球工業公司與四維企業公司有關免刀布膠帶專利權侵害之訴訟歷經二十八年纏訟始告確定就是最明顯之例證。
除了應培養專業法官外,專業法庭之設置亦有必要。現況之審判實務上有「專股」,如勞工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等,法院在分案時即會將此等案件分派給「專股」之法官承辦,八十六年元月間公布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則有法院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規定,至於「專庭」部分則僅有家事法庭、少年法庭,而目前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似僅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但並非強制規定,亦即各法院可設亦可不設「專人」、﹁專庭﹂來處理消費訴訟案件。事實上,在性質特殊之案件如性侵害、親子權益等案件,為保護被害人避免遭受「二度傷害」,由在訊問技巧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配合在「專庭」進行之訴訟程序,才能讓此類涉及個人極度隱私之被害人真正感覺到司法之溫暖及正義。在設置此類案件之「專庭」時甚至應考慮此法庭中人員之備配除了法官外,同時應設置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專家、調查官、法醫等來協助案件之進行。
而培養法官專養、成立專業法庭之另一層意義,是法官應走出象牙塔,因為常期閉門造車,只有使我們的法官不是成為爭功諉過的官僚,就是淪為僵硬的法律機器。此次司法院提出充實法官專業之革方案固為人民所樂見,然而若司法院所謂之﹁充實法官專業﹂只是像過去一樣關起門來辦幾場「研究會」,恐怕翁院長架構的美麗藍圖終歸只是「圖像」。如何落實專業法官的養成及專業法庭的設置,企盼全國司改會議不要再讓人民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