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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職位值得以生命相殉?

王時思執行長

究竟有什麼職位值得以生命來捍衛呢?在昨天我們得到了答案。昨天高等法院兩位庭長發出聲明,除了再次以「維護憲法」、「法制尊嚴」的理由拒絕司法院推動的「庭長任期制」之外,甚至強調如果要以「生命相殉」將甘之如飴,絕不退縮。
面對這如烈士般的宣言,我們不禁深深迷惑了。難道憲法的尊嚴是來自於對萬年庭長的保障嗎?難道法官的尊嚴是來自於有終身職的保障嗎?更何況庭長畢竟是行政職務的賦予,和法官並不是同義詞。究竟這烈士般壯烈成仁的決心是來自於迫切的危機感,還是真如他們所宣稱的,不可違逆的法律正義呢?
司法院推動庭長任期制,無疾而終的一年之後,顯然震幅更加擴大,面臨任期屆滿的庭長以「護衛憲法聯誼會」的名義紛紛串連、集結,形成反彈陣線,儼然成為「正義的化身」。但是站在民間的立場上來看,面對這種頑強的抵抗勢力卻完全不能理解。庭長制明明就僅是一個機關內部授與的行政職務,而且依照實際運作的結果顯然是弊大於利;經驗豐富的庭長不是因為分案量減少(一般法官辦案量的六分之一至十二分之一)而沒有「用武之地」,就是形成干涉案件的可能。究竟這樣的制度對於任何一個進入法院的當事人來說,有什麼值得維護之處?為什麼部分現任的高院庭長可以以所謂憲法尊嚴、法制尊嚴來宣稱絕不放棄?甚至要「以生命相殉」?
在這場爭辯中,我們不禁懷疑,究竟誰才是司法的主人?是這些「打死不退」的庭長,還是法庭上面對審判的人民?難道司法的權利不是同樣來自人民主權的賦予嗎?終身職的保障是企圖建立一個獨立、不受干預的獨立司法,什麼時候成了「保障」特定職位的藉口?難道這些庭長們所受的法學教育和我們不同,導致我們對憲法的「見解」有如此重大的歧異?還是在這裡的憲法不過是被視為捍衛個人利益、職位的幌子?
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提醒司法院,庭長適不適任的問題恐怕還是得回到「適不適任法官」的問題上來思考,如果只是剝奪部分特定庭長的庭長職位,反而會削弱了全面落實庭長任期制的正當性。根本的作法應該是建立一套公開、公平的法官評鑑制度,讓不適任的庭長、法官離開法官職務,而不是躲在終身職保障的大傘下繼續傷害司法公信及人民生命財產。
面對這些顯而易見的問題,我們必須再次表明,面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存在的職位,庭長任期制不過是廢除庭長制的妥協作法而已,不如根本廢除庭長制,重新落實合議制、回歸審判長制,讓每一個擔任法官的人都確實、平等的辦案,別再累壞了真正認真辦案的好法官,重新建立一個不因人而異的法官制度,才是全民之福吧!
(自由時報199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