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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事件回應

編輯部

我的法庭公開!但司改會的人不准看、不能聽!
早在公元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就確認:「當在決定其權利、義務及任何刑事控訴時,所有人皆應平等地,享有由獨立而無所偏私的審理機構,進行公正、公開審理程序的權利。」審判要公開,是法治國基本原則,道理十分簡單:用人民的眼晴來監督與節制法官的職權行使,防止法官在法庭中濫用程序指揮權力或不給當事人平等的程序待遇。所謂「審判公開」當然指的是對「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公開,對法律人而言,是用膝蓋皮想都知道的事情,不必用到大腦細胞。
其次,審判公開,就是任何人,不管相千不相千,不管為了什麼理由,都可以到法庭上去看、去聽法官審判。所以,時間太多、生活無聊的人可以到法庭消磨時間,為了吹免費冷氣、欣賞某位法官表演的人也可以去,為了研究法庭活動、監督法官、給法官打數的人,更是可以去、應該去,而且不能阻止他們去!所以,我們的法院組織法向法官說:「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86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87條),除非旁聽的人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行為」,否則法官沒有權力在公開法庭中禁止某人旁聽。法官如果不照這些規定辦事,他自己就是不守法、藐視法庭。甚者,因為某人是為某團體觀察法官開庭,竟然命令旁聽人拿出身分證供其影印,甚至命令法警進行搜索,已不僅是離譜而已,甚至有妨害自由、非法搜索之嫌。
不過,好漢、好女不吃眼前虧,建議觀察人不必和這樣的法官硬槓,尤其是在法庭中沒有其他可以為你作證的人時,否則硬栽贓個妨害公務給你,就百口莫辯。法官有這樣的表現,請你務必在法庭觀察記錄表中予以「特別註記」,並立即回報基金會,由基金會視其嚴重性與次數,考慮是否向監察院或向司法院人審會等有關單位提出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