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監察院陳情聲明&會後報導

88.04.13新聞稿

陳情說明:
去年十月二十三日團體爲死刑犯周峋山案拜會法務部城仲模部長,盼其能於死刑 執行前善盡審核職責,審愼核示。未料拜會之前法務部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執行完畢,無力回天。更令人震驚的是,當時法務部城部長居然當場表示,此類案件並非個案,以他的標準來看,其上任後核示之死刑案件 中,十之八九不應執行死刑。此話出自擔任 國家執行死刑最後批准工作的最高法務行政首長口中,不僅令人震驚更令人憤怒。如果法務部長對死刑之執行如此草率輕忽,豈不是根本藐視國家賦予其之審核職權!竟將死刑犯之審核程序之生殺決定權渝爲徒具形式 的官僚手續!
基於死刑是剝奪生命,無法逆轉的刑罰 ,任何現代國家都應特別謹愼程序正義以避免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團體又再三以記者會、公聽會等方式(見附件一),要求城部長提出一套死刑執行程序之明文規範,使得死刑程序有明確時間依據,不再剝奪死刑犯最後的權利,更不至於增加「隨時死亡」的恐懼刑罰。但是,即使事後的補救措施都 未能得到城部長的重視,直到城部長升任前 ,死刑犯的執行程序仍未獲得明確標準。
基於以上的事實,我們認爲,城部長有 違作爲國家最高法務機關行政首長的職責, 因此!團體聯合向張富美監察委員及廖建男 監察委員提出陳情,要求主動調査城部長及 當時法務部之疏失,並做出適當處分。
陳情事項:
一、前法務部城部長於任內曾表示:
「周峋山案的判決應爲無罪或無期徒刑」、「上任至今所簽署的案子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有問題」之說法,顯示其對擔任法務部長執 行死刑之最後審査權及核准權力怠忽職守。
二、就周峋山案之死刑執行程序而言, 法務部回文(見附件二)說明其執行程序根本疑點重重。對於該案能在不到四十八小時內歷經最高法院、高檢署、法務部檢察司的重重關卡,再到法務部長手中,並再次査詢最高檢察署及高檢署後完成核示,根本匪夷所思,面對該案歷經更審五次,高達十四宗卷證的本案,此種流程不是敷衍虛應就是欺瞞。
三、周峋山案中直到當事人已經執行完畢至今,辯護人仍未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對 非常上訴聲請之回覆,顯示法務部根本未確 認當事人收受通知與否,且司法院之送達顯有疏失。
四、歷經周峋山案之嚴重錯誤,又爆發莊清枝案再度於辯護人尙未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對非常上訴聲請之回覆前即執行槍決,造成其於行刑前最後的婚禮意外落空,再次以行政疏失造成生命無法彌補的遺憾。應追究法務部執行程序之行政責任。
五、民間三人權團體針對以上個案要求 法務部重視未果,又曾多次舉辦記者會、公聽會,匯集專家學者、立法委員之意見,要 求法務部立即制定死刑執行程序實施標準, 以避免生命前最後的人權遭到剝奪,並曾獲 城部長正面回應。未料直至城部長升任司法 院副院長之前,死刑執行程序仍然音訊杳然 。此舉說明即使以事後建立制度化執行標準 的程序來補救先前的死刑執行缺失都遭到忽 視,全然沒有負責擔當的態度,因此更應追 究其責任,爲我國司法行政官員建立倫理規範。
六、周案或張案的情形在我國不但不是 個案,而且也在國際上造成違反國際慣例及 影響國際關係與國際形象之後果。去年菲律 賓國民 Jonathna Maala Burgos 在我 國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於十一月二日確定判 決後十一月五日即遭槍決。當天上午菲國駐 台官員赴監獄探詢被告知當天不會執行,當 天下午再次電話詢問亦表明不會當天執行, 但當晚卻收到領回屍體的通知。這樣的結果 相信不是任何現代國家的國民所應受到的待 遇。
七、針對死刑執行程序問題,台北律師 公會與民間司改會曾對大台北地區之執業律 師展開問卷調査(附件三),結果顯示就曾 接辦過死刑案件中超過一半以上程序有嚴重 瑕疵,導致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再審或釋 憲的權利受到剝奪,因此請監察委員就法務 部死刑執行程序過程調査其職務疏失。
綜合以上理由,我們認爲,監察院應對 前法務部城仲模部長提出彈劾;對法務部就 死刑執行程序的嚴重瑕疵提出糾正!
會後報導:
三圑體前往監察院向張富美委員及廖建 男委員提出陳情之後,張委員和廖委員皆表 示,法務部在整個執行程序上確實有嚴重瑕疵,且在法制上也確有不備,因此將立即針 對此案進行調査。
附註:針對死刑執行程序參團體向法務部提 出要求之各時間點:
* 1998.10.23上午9 : 00三團體在葉菊蘭委員聯絡下於立法院拜會城部長
* 1998.11.11上午10 : 00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
* 1998.12.08下午2 : 30於高等法院律師 公會舊會館召開記者會 *1998.12.10針對莊清枝案發出「人權日 的槍決」新聞聲明
* 1999.01.15.赴陽明山拜會國民大會代 表,並同步召開記者會,要求城部長於離任 法務部前擬定死刑執行程序標準
* 1999.01.19上午10 : 00由葉菊蘭委員主 持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
* 1999.02.01城部長升任司法院副院長就任

前後歷經三個多月,法務部仍不能就以 下流程擬定一明確的執行標準:
1. 法務部長核示死刑前必須確定當事人及辯護人皆收到確定判決。
2. 自辯護人收到確定判決到死刑執行,必須給予辯護人合理之時間提出聲請。
3. 法務部長核示死刑前必須與一定期限,待非常上訴或再審聲請經最高法院檢察 署確定駿回後,方可簽發執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共同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