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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開庭自訴代理人自訴要旨筆錄

編輯部

編按:民間司改會遭楊貴志法官自訴的誹謗案,在第二次開庭時赫然發現,高等法院民事庭顧錦才庭長擔任自訴代理人之一,雖然我們認為法官能不能擔任自訴代理人執行律師職務值得爭議,但仍在審判長的同意下,由顧庭長擔任自訴代理人,並陳述自訴要旨。而從顧自訴代理人的發言中,我們認為不僅可以瞭解自訴人楊法官對法官評鑑的觀點,更重要的,我們認為這樣的看法也相當程度代表著部分法官對於法官評鑑的根本觀念,因此將其發言盡量以原文整理下來,提供各位讀者參閱。
以下為顧錦才自訴代理人所陳述之自訴要旨:
我們自訴誹謗罪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今天在台灣這個社會,評鑑與民調行之有年,大眾對評鑑和民調這個東西是什麼都知道,但是,他們所知道的是什麼呢?大家看的是結果,關心的是結果,相信的是結果。像總統民調的結果大家都看到、都關心、都相信,但是這兩位被告所從事的既不是評鑑,也不是民調,而且評鑑和民調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當他公布的時候他說是評鑑的結果,當別人攻擊他不符合評鑑的條件時,又說是民調,他們故意混淆兩者的差異,使得社會大眾受到欺矇,使法官的形象受到傷害。
我們也講一下什麼是評鑑,什麼是民調。目前實施的比較多的就是教育部對各大專院校所做的評鑑,評鑑需要一個量表,我們舉個例子來說,他評鑑的項目很多,就實質評鑑項目來說,學生是多少、教授是多少、研究生是多少…,必須寫出一個量表,愈多人評分超過這個標準,分數就愈高,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分數就愈低,大家就把他公布出來。這樣一個評鑑公布,大家都知道哪一個好哪一個壞,甚至學校面積也在評鑑之列。所以一個評鑑必須有一個標準、組織,還有評鑑委員會,而且必須超然、公正、專業。一般社會大眾只知道結果,只看見結果、只關心結果、只相信結果,對於評鑑應該具備的條件、可信度、要件,社會大眾並不瞭解。
但是被告瞭解。在被告的法官法草案中,就訂了法官評鑑專章,立了條件、標準,被告明明就知道怎麼做評鑑,但他們卻不這樣做,把草率的東西用民調公布,什麼是民調?民調就是一般民眾對於任何措施、政策的滿意度如何,完全是主觀的好惡。被告說我們是民調性質,不需要具體事證,此話不錯,民調確實如此,例如連宋配、陳宋配等,這些表達主觀的好惡,得到一個百分比,這些都是主觀的表達。但是法官的裁判品質、問案態度、品德操守是客觀的事實,不是主觀可以判斷的,而且民調需有足夠的份量,至少需要一千份,因為民調有誤差,份量多加誤差才有可信度,才有代表性,沒有足夠的份量就不具代表性,這才是夠格的民調。所以既非評鑑亦非民調,這樣就影響到個人名譽。被告認為他們份量夠多,全部問卷共有249份,但在高等法院僅241份。他們說因為律師有2300人,但是辦刑事的僅有五百份或一千份,報紙上都有寫,一下500份,一下1000份,這些都沒有事實根據,不符合事實。
高等法院去年1到5月的民事案件共有3579件,刑事案件有9326件,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的2.61倍,這麼多刑事案件中只有五百多位律師辦刑事?經我的調查,這邊的六位刑事辯護人,他們在高院都是既辦刑事案件又辦民事案件,如果這算是民調的話,我可以說2300位律師都是兼辦民事刑事的律師嗎?當然是樣本太少了,只有六位,不能算民調。以刑事是民事的2.61倍比例,2300位律師中至少有1670位是辦民事案件,加上有很多律師是兼辦民事與刑事案件,所以至少有2000位律師,收回僅241份,比例只有12.65%,怎麼能說這是一個正確的結果呢?如果說這是一個民調,也是一個失敗的民調,更何況他們是以評鑑的名義來公佈,所謂大數原則只是一個謊言。大數原則指的是丟銅板,銅板如果丟兩萬次,出現正面的次數有10005次,反面有9995次,比例是很接近的,這就叫大數原則,在民調上是應該的,但是12.5%算不上是大數。民調是主觀的,評鑑是客觀的,他們欺騙社會大眾公布出來的目的就是誹謗法官,明明是好法官,卻說他不及格,對法官影響非常非常大,這讓法官如何還能坐在上面判人生死?他們口口聲聲說要監督司法,人民要改革司法,但他們這樣的態度那裡是在改革司法,根本是在破壞司法。
三月十二日開庭前,他們三面夾攻。台北律師公會發出公函,要求律師到法庭支援,我們讀法律的人都知道,旁聽的人能參與訴訟嗎?他們究竟是要數人頭還是比拳頭?他們根本就是藐視司法、藐視法律,沒把司法放在眼裡。他們希望阻卻他們犯罪的事實,說我們是來改革司法的,但是我要講破,這不是要司法改革,是要操縱司法。
司改會副執行長王時思,在報上發表文章,說這是自訴人報復的手段,不應該提起訴訟,他說公佈結果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難道憲法不保障訴訟權嗎?自訴人提起訴訟,不正是憲法保障的嗎?所以在他們眼裡根本沒有司法,這樣的人配談改革司法嗎?所以他們所辯解的都不能成立。他們的惡意非常重大,目的是在誹謗司法。
最後一點,他們在新聞媒體發表,說評鑑結果不會送到司法院作為參考,這也是陰謀,因為評鑑是不實的,所以不敢提出,如果是真實的就要調查,一調查就知道有問題,結果不成立就變成誣告罪,所以不敢提到司法院。我問書記官,這次有沒有調問卷?書記官說沒有,雖然沒有,我們的調查聲請狀也有要求,被告看到自訴狀,假設是坦蕩蕩的就應該主動提出問卷,如果沒有,我們還要追加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