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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藍圖-法官人事部份

編輯部

※編按:司法改革藍圖係為勾勒司法改革長遠的理想與目標,由本會研究委員會每月進行討論撰寫,以下為四月二十四日討論之會議結論,由本會范曉玲副執行長整理。

採單軌制,廢除法官考試制度,完全由律師、檢察官以及學者中選任之。

1.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

律師、檢察官考試及格,經研習三年(前兩年研習,研習期間在律師事務所或在檢察署之時間可依其意願彈性調整。第三年擔任法官助理) 後擔任律師或檢察官,經擔任檢察官或執業律師十年以上、或具教授、副教授資格,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者,擔任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

2.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

憲法法院設置法官九名,最高法院設置法官十五名(分為行政庭、民事庭、刑事庭)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無須限制其資格,均採類似於美國聯邦法院之政治任命制度)

3.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參審制度:

在具有特殊生之案件類型,因引進非職業法官為參審員。(在歐洲大部份少年、勞工以及家事案件皆有參審制度之引用)

二、法官助理:

1.法官應設助理,其來源採雙軌制。

2.除由研習第三年預備擔任律師或檢察官者充任之外,同時另設國家考試,擔任法官助理者受類似公務員身份之保障,使之雙軌並行,以維護法官助理來源之穩定性。

3.法官助理應能協助法官整理爭點、蒐集法律意見或資料等,並不等同於書記官或行政官)。

三、法官之任期:

1.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探終身職,但應有強制退休制度。

2.最尚法院以及憲法法院法官採任期制,任期八年,每四年(配合總統任期)應重新選聘其中一半,以符合最新民意之要求。

四、設置專業法院:

1.應設置少年法院、家事法院、勞工法院等專業法院(可分區設置,每一法院之地域管轄範圍可比一般普通審判籍之土地管轄之範圍為廣)

2.法官遴選時即應依照其專長及意願進行選任, 其後如有調動亦應以此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