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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過勞」或「草率」,別讓法官沒有其他選擇! ~專訪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

周占春法官口述 小 俠同學整理

在這樣的環境下,要公正地行使,法官能不能夠忍受這樣的負擔?以現在來看,我個人認為,司法權很難達到完全公正的行使一除非法官做到死一負擔量真的太大了。因為司法不是只講究實體的正義,還講究程序,如果不能公正地實現程序正義,沒有人敢擔保實體 正義能不能實現,以現在的工作量,程序上沒有辦法擔保公正的時候,沒有人能擔保實體正義能不能實現,以現在的工作量,程序上沒有辦法擔保公正的時候,沒有人能擔保實體公正。否則不就成了動用私刑,像古代的包青天一樣?

法官工作負擔壓得人往往只想「解決」壓力.

法官的工作負擔究竟有多重?我的看法是:會隨著每個人的能力、耐性、彈性,處理問題的方式而有所不同。不能忍受的人,或者就離開,或者就妥協;妥協;妥協,代表在裁判方面的品質就要打折了。本來可以寫一萬字的理由,寫三千字解決。生存與工作之間,就是要找到平衡點啊!法官不也是這樣的嗎?至於平衡點在哪裡,我相信每個人都不一樣。長 期累積下來,法官對某種類的案件,看法也固定了。所以,為什麼我們的司法判决一成不變? 二十年的判決,大家還是用得樂此不疲!這樣怎麼會進步呢!如果以解決手上的案件為工作的最大原則,很難進步!因為他只想解決,不是在求得圓滿的方法,問題在此。

問:那您覺得應該要怎麼樣來改善這樣的問題?

答:這個問題短期來看,就像治安問題一樣:答案是無解的。這麼多的案件量,這樣的司法制度,你說要怎麽解決?

法官限量結案,可是人民能等嗎?

最近有法官表示要求限量結案,可是我們的國民能等嗎?要等嗎?這裡面我想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國民在利用司法的時候,他的想法是什麼?他究竟想要什麼樣的判決?他要投資多少?國家對司法的投資多、裁判及服務品質當然會好,可是目前政府司法的投資那麼少,又怎麼能要求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第二個問題是,當局對司法權長久認識不清,不讓司法權發揮它麼有的功能。我們把司法機 關建設得像行政機關一模一樣。法官也是科員,有科員就有科長,有司長;在法院就變成法官、庭長、院長等等,成為一種科層化、階級性的組成,這樣怎麼可能做到審判獨立?

三、四十年前根本很少!以前政治就可以干預審判了!所以法官也不是自己願意在短時間內解決這麼多的案件量,上級有各種考評、管理,有辦案期限,案件遲延處罰,考績制度、人事升遷調動,這些就足以把法官卡死了,法官也只能照辦!這就是司法行政權的運作,另一方面人民從來也只要求快速,林洋港先生也曾經說過,裁判快與裁判妥當,「妥當」在某一個意義上可能是慢一點但是妥當,人民卻寧可選擇快。反正判錯了還可以救濟,還有二審上訴、 三審上訴嘛!人民只要自己的案件能夠快速審理就好,而不管其他人,司法投資的多寡他也不會管,只要狀子遞上去,五天內就要開庭, 所以法院辦案規定三天內就要定期,一個禮拜內要連續開庭。法官當然受不了那麼多案子! 裁判迅速與裁判適當本來在某一個程度就會有點衝突,但這還只是法院的問題,檢察官方面還有別的問題。檢察官與法官面臨同樣的難題與困擾,目前國內的警察能力、訓練及裝備嚴重不足,案件一來,就統統丟給檢察官〜反正我只要移送給檢方就好了,一個分局只要一個月隨便丢個一百件案件給檢察署,檢方就受不了了!再加上,檢察官和法官一樣有一套考評方式一辦案期限、辦案件數、起訴率……等等; 然後又把案子全部丟給法院去判,「反正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嫌疑,我就起訴」,很多檢察官 不都是這麼想的嗎?反正判無罪是法官的事, 但是檢察官又常常不來實行公訴,都是法官自己在依職權調查,這樣的司法怎麽會有公信力呢?

必須把法行政的環節放開

我覺得,目前短期內可以做到,又不必去修法的,有兩個環節,一個是要把司法的行政環節放開,特別是那些不合理的規定,就好像我們知道,破案不一定有期限,但是辦案一定有期限,每個案子大小不同,簡易繁難不同,就不能都給同樣的期限。但是現行制度給的期限都是一樣的。雖然規定可以簽延長,可是要院長批准,院長可能准,可能不准,准的時候院長還可能給幾句牢騷話,「怎麼辦案這麼不認真,這麼簡單的案子都辦不好」,法官真的常會面臨這種困擾,於是有些法官願意延長,有些法官不願意,就提旱結案了。在這種情形下,又叫他不要矇著良心判,簡直不可能!所以這些不合理行政的管考一定要放開,讓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雖然環境這麼惡劣,但是他仍擁有較高的控制案件的自由度,讓他得到基本的尊重。法官覺得這類案件辦一年會比十個月妥當,就讓他一年辦完。

法官人力應妥善運用

第二個就是現有人力的妥善運用。現在法院有很多人都不辦案。院長、兼書記官長的法官不辦案,不然也只辦一點點案件,很多庭長辦案的比例很低,如果把這些現有的人力妥善運用,算一算也有兩百多人!這些兩百多個一審、二審庭長、院長,各級法院院長、書記官長,都是資深的法官,他們都懂得辦案。何不好好利甩這些資源呢?

如果就長期來看,就修改訴訟制度方面德國有一種作法倒值得我們參考。德國也發生過這樣的問題,他們的方法是:設立一個「司法負擔減輕法」,這個條例專門在把一些可以簡化程序:減輕司法負擔的修正條文,可能是關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者法院組織法,放在裡面,一次解決。我們現行的做法是將民 事、刑事訴訟全盤檢討,但是如果我們認為某個制度,條文修改之後有很大幫助,可以減輕很多負擔的。比較有立即實效的,把這些全部放在一個條例,叫「司法負擔減輕暫行條例」, 給它幾年的期限,幾年内把民事、刑事訴訟全部修正完畢三讀通過後,再全部銜接起來。另外,司法院曾提出「延攬優秀律師、學者轉任法官」的辦法,可是這根本很難,把你當公務員,叫你要服從上級,錢也不過拿十萬,整個大環境這麼差,怎麼可能吸引人過來?

不過雖然環境不合理,就不代表裁判不公正,環境不合理不一定導致裁判不公正。為什麼?法官負擔量重,可是他在程序上面卻不一定得到肯定。在台灣,人民普遍重視實體而不重程序,比如說,我在最高法院的法律審進行的時候,拿到一個重要征據,依照民事訴訟的條文,在言詞辯論的時候,該拿出的證據沒有拿出來,到後來才拿出來的的,法院可以駁回, 可是這點在台灣行得通嗎?在美國、搜索票晚了五秒鐘來,即使是搜到毒品也是違法搜索,證據無效,可是在台灣根本不可能有這種情形。這種國民性很難用法律去導正,只能靠教育。當然法院如果永遠都是重程序的,逼得國民不得不去重視程序,這也有可能,但這都是外塑的,你要讓人民自然而然地從內心覺得「程序很重要」,到這麼一天的時候,許多相關的 好的制度才會上軌道,像現在有人在提倡,將二審像外國一樣改成事後審,原本二審的時候,對於事實有無的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對錯都可以上訴,如果改成事後審,原則上已經不審理事實了,只審理法律的適用,這樣三審的機會就少很多,不像現在二審的時候,當事人挑事實毛病的機會還很多。

人民還抱著「包青天」時代的想法

所以,人民現在還抱著「包青天」時代的想法,只重結果對不對,不重視過程合法與否,不是有檢察官直接扣押保險箱,把錢發還給被害人嗎?反正被告收押著,敢不同意嗎?這已經是在利用檢察官來做民事損害求償的程序了,反正調查犯罪的時候就把財產全部扣押,這是滿足人民的正義感,完全犧牲訴訟程序! 這些都要靠教育,靠社會變革,靠人民想法的改變。如果這些觀念不改,有再好制度也沒有用。

要犧牲家庭、健康甚至名譽,法官還要不要做下去?

之所以會造成一些好的法官走掉,實在是目前的司法環境太差,當我今天要犧牲家庭、健康,我還要不要做下去呢?甚至還要犧牲名譽,現在很多人對法官的印象都很不好,真正尊敬法官的人很少,大家都認為法院很糟糕,政府很不好,公務員很差,可是講客觀一點,什麼樣的國民素質,就會有怎麼樣的法官,怎麼樣的政府,所以說,法律可說是整個文化的反應。換句話說,這也是看我們人民要如何選擇,在這種司法環境下,是要等,還是要快, 又快又好的裁判是不大可能的,當然同時制度的解決者也要全盤考慮,等也要有等的條件,如果等,有沒有其他良好的解決糾紛的仲裁制度等等?可是在今天,社會調解,仲裁制度都不發達的情況下,人民沒有其他解決糾紛的手段時,誰願意等?也只有上法院一途了。比如像醫療糾紛,在美國大部分是用保險制度解決,在日本,醫生大部分也只有負民事責任,可是我們都用刑事手段,因為我們都用刑事責任來逼民事賠償所以一個案子就變成兩、三個。這就是「刑法萬能論」的觀念,當然法院案件就很多。

當然目前司法的環境很差沒錯,但重要的是要去改,還好這幾年改革的風氣還不錯,利用這個時間,趕快去做早一天上路,這就是我的看法。(本文由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法官口述,本會學生後援會義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