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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澤元交保,人權或特權?

林永頌律師

四汴頭案遭板橋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羈押將近七個月的前屏東縣長伍澤元,於本月九日下午獲台灣高等法院准以三百六十萬元交保。台灣高等法院准予交保理由,是依據台北看守所函告醫療設施不足,及榮民總醫院出具伍澤元罹患糖尿病等疾病,血糖過高須立即就醫的檢查報,認為伍澤元非保外就醫難痊癒,裁定准予交保。

從人權的角度觀之,當被告或嫌疑犯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痊癒者,准予保外就醫為 理所當然,畢竟,無論被告如何罪大惡極,一旦罹患惡疾生命垂危,執法者亦負有保障犯人基本人權之職責,否則任其病情惡化甚至死亡,後續之審判亦無意義。

惟從本案中,值得省思的除人權外,尚有 執法公平性問題,換言之,是否類似如伍澤元病 情的被告,看守所均會函告法官或檢察官醫療設備不足應予保外就醫?而法官或檢察官也會一律准予交保?若非如此,伍澤元案法官考量應否准予交保的要因到底是基於保障人權,還是基於財勢、地位之特權?不免令人民疑竇叢生。加以報載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田清益於伍澤元交保後隨即表示此對屏縣年底的縣長選舉有正面影嚮,國民黨省黨部主委洪德旋更明白指出伍澤元交保對國民黨輔選有良性發展等語,易讓人聯想難道伍澤元之交保與國民黨之輔選有關?伍澤元是否真的病情嚴重的非保外醫療不可,有待我們持續觀察!
(作者為本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