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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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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制定及評論

范曉玲副執行長

本會率先提出公布關說名單之主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落實本會三大主張中之「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中關於「反干涉」, 曾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本會週年慶時提出具體主張,並於同年月二十日於拜會司法院院長時向院長具體建言,當時院長表示擬邀請本會以及法務部共同召開討論會,討論本會所提出之多項建議。其後,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院邀集法務部以及本會多位律師成員進行討論,會中本會對於「公佈關說名單」之具體主張如下:

(一)關於關說之定義:
本會對於關說之定義較為廣泛,認為除當事人或辯護人、代理人合法行使訴訟上之權利、或催促訴訟之進行等情況外,一切對於特定具體案件之關切或請託皆屬於關說,應將之公佈,以受社會公評,期能建立司法體系不受任何形式干涉之廉明形象。

(二)公布之程序:
本會主張受關說之司法人員有「呈報」之義務,亦即當受到書面關說或口頭關說時,無須判斷其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即應行提報,其報告之正本應逕交司法院,副本送交所屬法院首長,而司法院不應加以「核定」,而應逕行彙整公佈。

司法院之公布辦法效果將十分有限

其後,司法院再次於二月二十日邀請本會代表進行討論,會中司法院之立場認為本會所主張之關說定義過廣,執行上恐有困難,乃將關說之定義,限縮於涉及司法機關偵審中案件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案件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者。對此,本會其後發函表示司法院此一主張將是否屬於「關說」取決於被關說人之主觀判斷,以決定有無「有違法或不當」之影響,效果將十分有限, 因此本會並不贊同此一見解,惟鑑於司法院暨已表現廣納雅言之誠意,經會議決議認為可以接受。

惟在公布核定之程序方面,依司法院院關說之定義,受關說之司法人員經自行判斷是否有關說之嫌,業已經過相當程度之過濾與篩選,司法人員使用此制度之機率已經相當程度降低,端視其有無勇於指責關說人之風骨而定;司法院復設計公布核定之程序如下:關說事件須經過「簽報長官」, 於「知會政風機構」後,再由各級法院政風督導小組「核定」公佈,然後層轉高等法院政風室及司法院政風處備查。如此層層轉呈審核,一則因須知會長官,而更為加重舉發者之壓力,一則更可能給予少數不肖司法「上級」人員介入之空間,將完全喪失此一制度之良法美意。職是之故,本會於會後發函表示,個別司法人員依司法院之定義,對於關說之個人獨立判斷已相當充分,無再經過任何呈報或審核之必要。受關說人提報後,正本應逕交司法院,副本送交所屬法院首長,而司法院不應加以「核定」,而應逕行彙整公佈。如此,始能尊重並鼓勵勇於發揮道德勇氣的司法人員,使用此一制度排拒關說,以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否則公佈關說名單之制度將被束之高閣、流於形式,將使「反關說」之司法改革徒託空言。

本會將持續觀察公布關說辦法之實效

經歷上述討論過程後,司法院於四月九日公布之「司法院暨其所屬機關之定期公佈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結果仍堅持其原來主張,一方面將關說之定義限縮,一方面又需層層轉呈核報,本會對此相當遺憾,同時亦擔憂此一制度之效果將十分有限,因此,本會將持續觀察此一公布關說辦法之實效,也希望能有勇於排拒關說之司法人員率先使用此一呈報制度,使關說透明在陽光下,表現司法人員反關說之毅力與決心。
(本文作者為本會副執行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