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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摔起訴書」事件看「檢察一體」制度

廖婉君律師

臺北地檢署檢察長吳英昭被檢察官侯寬仁指稱摔起訴書所衍生之風波,在侯寬仁當面向吳英昭道歉後已告平息,但由此事件可以看出「檢察一體」制度與檢察體系之內部獨立之分際所在;已非單一之個別事件。多年前許阿桂檢察官拒絕接受上級指揮監督將職務移轉出去,相信仍然記億猶新。在「檢察一體」之制度下,檢察長如何護守扮演指揮監督之角色,個中分寸之拿捏,倒是十分饒富趣味。

我國檢察官之法律地位,從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可以得知,檢察官分設於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其職權據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檢察首長則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享有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之權限,即所謂「檢察 一體」。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並賦予檢察首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即 職務承繼權;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即職務移轉權。由檢察官之辦案性質及體制上考量,前開立法之目的確有其必要性。

檢察官立於國家訴追者之地位,行使偵查權及追訴權,與法官立於超然第三者之角色,獨立行使審判權迥然不同,為因應偵辦案件之需要,及其所帶有部份「行政官」之色彩,使得制度面之運作不得不如此。然而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亦應適用於檢察體系,檢察官亦應享有必要程度之對內對外獨立性,因而檢察首長應於何時適時介入,提供協助或傳承經驗,而非干預辦案,使得整體檢察功能能調正面方向發揮,不給予外界不當聯想,則有賴檢察體系之智慧。
(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文於四月廿三日刊登於中國時報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