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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人民必須永遠面對這樣的法院? ~第二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摘要~

羅秉成律師整理

壹、前言

一、緣起
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及九 月曾培訓律師與學生義工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全部刑事

庭法官之開庭情形,首度進行法庭實證觀察,藉以瞭解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 序,有無重大瑕疵或權力濫用

?有無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充 分辯論之機會?嗣於同年十一月廿一日完成第一次之法庭實證觀察報告,

經是次實證觀察獲知上開被觀察法院之刑事訴訟程序存有不尊重刑事人權之嚴重瑕疵與弊端,該報告公諸媒

體 後,引起社會矚目,司法當局亦未敢輕忽。惟本會鑒於司法監督 非一朝一夕之功,應落實長期化監督之

功能要求,以收實效。職是本會於八十五年八月及九月再度針對相同法院進行法庭實證觀察,藉以瞭解在上

一次法庭觀察後一年以來,是否有改善?或是否有其他弊端?進而以此次觀察所得,鎖定特定草率辦案、妄

視人權之法官,配合法官評鑑,將結果訴諸公評。

二、觀察法官人數:
1.高院刑庭法官人數:七十二人
實際觀察法官人數:六十一人(八四.七%)
2.地院刑庭法官人數:五十五人
實際觀察法官人數:四十四人(八十%)

貳、法庭現行錄-法官開庭情形特別註記

一、高院部分:

1、詐欺案件(調查庭):
上訴人說:「他···他···」
法官吼道:「他、他、他是誰啊!蔣光超啊!?一個一個給我列出來」、「所有的全 標出來,寫出

來,寫出來,寫出來」(音量越來越大)。
上訴人說:「可是我不識字」。
法官續吼道:「不識字還當會首,騙錢啊!」並對告訴人說:這種什麼會當然會倒, 你們被倒是應

該的,不倒才奇怪咧!」、「你們不告不就沒事了, 檢察官也不會那 麼多事呀!現在就這樣,沒完沒

了一」(法官吼罵得太凶,當事人不知如何回答, 愣在當場)。

2、妨害風化案件(調查庭):
(1)法官問證人:「你有沒有進去摸摸茶消費過?」答:「從來沒有」法官笑稱:「有什麼關係咧,怎

麼沒進去摸摸這,摸摸那?」(按法庭內尚有女性旁聽者)又說:「只不過是摸摸茶,沒什麼嘛,這可以解

決的社會問題」。
(2)法官轉向被告(開設摸摸茶店)說:「連XX都可以摸,怎麼不算......」、「能夠給人家佔便宜

就佔便宜,也沒關係麻!」、「反正監獄關那麼多人也沒用,不過這個沒辦法易科罰金」。

3、違反山坡地保育修例案件 (調查庭)
辯護律師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法官斥稱:「我哪有這美國時間!」

4、詐欺等案件(調查庭):
(1)法官一開始就嫌當事人所提資料太多,又未整理,對當事人吼道:「我老實告訴你們,現在我手頭上的

案件有一百多件,這麼多,我怎麼看?」
(2)律師向法官聲請傳訊證人,並請求證人如拒不到庭,准予拘提,法官回答:「如果他(指證人)跟李登

輝講怎麼辦?我們的施院長怕李登輝,而我又有點怕施院長」,律師請求法官依法辦理,法官 講了一堆話

後,又很突兀的說:「這個年頭就是錢!錢!錢最重要」、「求人不如求已」云云。
(3)法官又問道:證人屢傳不到,是不是你們給錢叫他不要來呀!」
(4)當事人:「那請法官幫我調一位證人......」 法官:「還要調什麼 人?」
當事人:「調......」 法官:「不用調了,要調叫我跟閻王調啊,他已經死了?」
(5)法官問當事人:你有中風啊?中風很好啊;中風 你還能走路啊?

5、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調查庭)
法官對被告說:「如果沒有,檢察官為什麼會起訴你?」

6、侵占案(調查庭)
法官稱:「通常是不傳告訴人的,否則日頭赤炎炎,誰要讓他們來,萬一中風還要負道義責任,老人都那麼

老了,棺材都進了一半」、「最好不要麻煩我,麻煩我對你們沒好處」

7、妨害自由案(調查庭): 法官數度以「不要囉嗦」、「好啦!」斥責當事人「說謊」的凶惡口氣,將當

事人嚇哭。

8、詐欺案(調查庭):
(1)法官對告訴人說:「如 果妳說他是騙子就是騙 子,那法官、檢察官都由 妳來當好了 !」
(2)法官又對告訴人說: 「我和地方法院的意見不一樣,你要注意了 !」
(3)被告影印健保卡提呈給法官說明其為了是案精神狀況不好,法官斥稱:「把法院當醫院啊?拿回去吧?



9、過失致死案(調查庭)
法官對證人(警察)說:「當個警察連證據交給誰都不知道,當什麼警察?」

10、懲治盗匪條例等案(調查庭)
法官對被告說:「你不知道他欠三二〇萬元,你就是強盗嘛一」

11、背信案(調查庭): 法官對被告說:「你不要講了,我沒問你講幹嘛,事實已很清楚了,你再辯也沒

用!」

12、違反藥事法案件(審理庭):
法官問完被告後,突然看見被告身上有紋身的樣子,便令被告掀起上衣,因為看不清楚,遂命被告脫去上衣

,法官問:「你前面的紋身是什麼啊?一條龍?」被告答:「不是, 這是一隻鷹」法官說:「一 隻鷹?可

是這是龍的身體啊?」,被告回稱:「龍身鷹頭」;法官續問:「這是什麼動物啊?那你背後是什麼?」被

告答:「不知道」法官:「不知道也紋?那你手臂是什麼圖 案?法警你去看一下?」 然後法警趨前查看後

答稱:「松樹」,法官有點 驚釾的問:「松鼠?一隻松鼠要做什麼啊?」法警又強調說是:「松樹」,法官

才恍然大悟的說:「喔,松樹」(按:在場旁聽者偷笑不已)。

13、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審理庭):
法官問完話後,突然問被告:「你的名字誰取的?」
被告:「我爸爸」
法官:「你爸爸怎麼給你取這種名字啊?「更生」?分明就是想要你坐牢,然後重新生活,重頭做人嘛!」

二、高院部分:

1、贓物案:
(1)法官指責被告勾結偷車之人亂搞,要被告反省,並罵被告貪小便宜, 說檢察官以贓物罪起訴被告便宜了

被告,不告他偷竊,對被告已算不錯了云云。
(2)辯護律師發言,法官不悦,斥道:「你跟我爭什麼爭!」、「你在本院登錄幾年?」、「要搞清楚狀況

」云云。
(3)被告在閱覽卷宗時,法官不時催促,要被告不重要的就不用看了。並說:「這樣拖延訴訟是沒用的」

2、違反國外期貨交易法案件(審理庭):
法官與辯護律師久候檢察官不到,律師等久了,決定以答辯狀代替言詞辯護,便先離庭,其後檢察官才蒞庭



3、傷害等案件(審理庭):辯護律師向法官陳述在證據未調查之前,辯護人無法辯論,請法官調查所聲 請

之證據再結案,法官很生氣的說:「訴訟程序是你還是我在指揮呢?你到底要不要替被告辯論?要不要替被

告的權益維護?」辯護人他很不高興的說:「在所有的證據未調查之前,辯護人拒絕辯護」

參、二年度間法庭觀察之比較與建議:

一、與第一次法庭觀察情形比較:

(一)關於法院開庭遲延情形:

1、平均每件案件遲延時間: 第一次高院為二四.五六分鐘,地院為二〇.五七分鐘;本次高院為二七.

五二分鐘,地院為二七.九一分鐘。兩相比較,平均遲延情形遲延情形並無改善。

2、首庭遲延所言比例:

第一次高院為八八%,地院為七二.四%,本次高院為三二.六一%,地院為四o .七九%。兩相比較,本

次首件遲延情形可謂顯有改善。

3、當事人等候開庭最長情形:第一次高院一〇〇鐘, 地院一三五分鐘;本次高院一三〇分鐘,地院一六三

分鐘。案件推遲而令當事人苦候情形,似有益趨嚴重情形,是想讓當事人一個案子等二、三個小時之久,豈

屬合理?

4、遲延原因分析:
依兩次觀察結果,案件推遲的原因,以前案拖延占大半,其他諸如法官遲到、未照順序開庭,等候檢察官、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皆為舊因。一年以來司法當局對這個老問題,似乎束手無策,所以遲延情形,依然故我。

(二)關於檢察官蒞庭情形:

檢察官未實質蒞庭論告,大部分均僅到庭行禮如儀「如起訴書」、「請依法判決」的情形, 這一年來毫無

改變。

(三)關於高院合議庭審理情形:

陪席法官未專心聽審的情形仍極普遍,自前後兩次觀察比較,幾無差異,顯示司法當局對高院合議審判流於

形式及功能不彰的弊病仍無藥方。

二、建議如何改善法庭粗魯文化?

(一)由以上的說明、分析與比較,我們可以說經過兩度的法庭實證觀察,除了開庭首件遲延情形,因司法行

政單位加強監督,而略有改善外,其餘幾係「原地踏步」,至於開庭態度甚至有惡化的情形。據觀察員反

映,一般的來說高院法官的開庭態度較諸地院的法官更為惡劣、粗魯。高院法官嘲弄、謾罵、侮辱當事人之

態度,已到令人不忍卒睹,不敢置信的地步,法官開庭時倨傲態度,官僚嘴臉更已到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如前引述,法官當庭調侃當事人的名字取名為「更生」,命被告當庭脫去上衣滿足其查看「紋身」的好奇心

、言詞輕佻歧視女性..﹒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只是擇要記載而已,有更多的觀察員普遍認為法官有「煩燥

不 奈」、「易動怒」的情形。有道「法者,禮也」。上述法庭上法官的粗魯舉止,顯屬失禮,若是一、兩

個法官的偶發性情緒發洩,或屬可原。但問題是,法官開庭態度惡劣的情形為數頗 多,已然是一種通病,

是一種劣質的文化。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官恣意侮辱,謾罵當事人、律師,低低在下的老百姓為求平安,只能

忍氣吞聲,有一位法官說的好:「不要找我麻煩,麻煩我對你們沒好處」,最足以點出這種上尊下卑的法庭

文化。

(二)面對法官開庭態益趨粗魯的情形,一方面實有必要藉此針對開庭態度尤其惡劣之法官,進行法官評鑑,

以長期監督的方法,藉助媒體輿論的社會壓力,令其改善。再者,法官案件量過鉅造成精神上之負荷,而將
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諒解。納稅人上法院尋求正義,受氣何辜?倘若法官有因案件負荷過重而生心理上疾

病(如抑鬱、煩燥等),司法當局是否應正視此一問題,對有心理障礙或疾病的法官施以輔導及治療?甚至

法官有此心理疾病而難以治療時,是否應考慮以不適任原因調職。

(三)法諺有云:「正義不生氣」,倘若法庭的粗魯審判文化不能獲致改善,如何期待人民能以「理」相待?

肆、結語:發掘法庭文化背後的黑手--人民是否必須永遠面對案件量過重的法院?

從本會第一次法庭觀察乃 至於第二次法庭觀察結果比較可以發現如下數點:

一、除了首案遲延問題外,其他問題並無改善:
從上述報告可知,除了首件案件遲延之問題因法院派人按時「點名」而略有改善外,其他問題卻完全與八十四年度本會所進行之觀察結果無甚大差異。司法院暢言司法改革迄今,卻僅能於最形式化的問題上加以著力,對於實質上法庭文化之 問題,完全沒有任何良方。

二、檢察官蒞庭行禮如儀、合議制形同虛設,此等問題依然故我:
對於檢察官蒞庭行禮如儀,合議制形同虛設之問題,兩年來亦未有任何改善。因此,檢察官未認真實行公訴,導致法官容易越俎代庖地扮演公訴人的角色,形同球員兼裁判,此由法 官往往對待被告有如凶神惡煞特別顯然。

三、難道人民必須永遠面對這樣的法院?
日來法官發出「限量結案」的呼聲,而在觀察法庭的過程中,我們也深刻感受到法官案件量之負荷,確實使尊重人權、合理公正的審判難得一見。當然,我們絕不認同法官可以因為 案件量過多就草草結案,但是,我們要對於司法行政當局提出嚴重的質疑,這一切的病灶、一切的問題兩年來依然故我,難道人民必須永遠面對這樣的法院?司法行政當局究竟何時才能拿出魄力去確實解決法官辦 案負擔過重的問題?何時才能還給人民一個尊重人性尊嚴的法院?

(本文整理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