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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檢察官獨立自主的辦案空間

詹順貴律師

日前法務部責由台灣高檢署從下月起組成業務檢查小組到各地檢署全面檢查業務,公開評鑑檢察官之良莠,消息公布引起各地檢察官質疑及反彈。

數月前法務部一次檢察官人事調動,曾引起檢察官反彈,甚至拒不赴任。此次評鑑又再度挑起各地檢察官之疑慮,評鑑本身,立意固佳,問題在於評鑑標準何在?及應由何人評鑑?本會建議如下:
一、評鑑標準應捨量取質,即捨棄過去徒以未結案件及遲延結案件數量、辦案正確率等數字量化之評斷標準,改依查案態度、處分書製作品質、辦案正確率及個人道德操守綜合評斷。畢竟每位檢察官分配之案件因地區之不同,案件難易程度即有不同;另都會地區與偏遠地區每位檢察官每月之分案量更有天壤之別,例如澎湖、台東、馬祖,每人每月殆皆十件上下,台北、台中,每人每月則在七十件以上。若立足點不平等,評鑑何能客觀公正?此殆各地檢察官疑慮所在,相信一般民眾均亦不樂見檢察官為求結案而潦草問案,濫行起訴或不起訴。

二、「檢察一體」應予限縮,除非承案檢察自動要求加派檢察官協助辦案或請求移轉案件,否則上級應避免指示偵辦之方向或為上述行為,以杜假藉檢察一體之名,行干涉偵查方向或結果之實。給予檢察官充份自主的辦案空間,再予評鑑其辦案能力與品質,方能客觀。

三、業務檢查小組或評鑑委員應半數以上法官成員。因檢察官起訴後,全卷均需移送院方,故法官於審理過程,從對卷宗資料即可略瞭解該名檢察官之認真與否,且法官與檢察官無上、下級之分,應較客觀公正。

目前法官獨立審判之制度,大體已建立, 但檢察官在「檢察一體」制度下,辦案之自主性與法官相差甚遠,如此次評鑑標準不審慎擬定,仍因循過去方式,不僅將嚴重打擊檢察官士氣,更令外界懷疑法務部做此評鑑之目的。
(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