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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終結辦案負擔過重的惡夢 ~專訪士林地院鍾任賜法官~

鍾任賜法官口述 鄭慧蘭同學整理

裁判品質的提昇與法官工作量的減輕之 間,在某些部分是衝突的。即使減輕工作負擔,裁判品質也未必一定會提昇,因為還涉及到法官本身的因素,但如果若工作量減輕的話,可預見裁判品質平均水準會提升,反之若依現狀,裁判品質必會逐步降低。應該思考的是,要如何以「常人」的標準來訂出法官的工作量?即把法官視為一般人、以此作為前提,來探討裁判品質的提升。

院長應與法官辦同量之案件,並做出足以成為楷模的判決
在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上,法院從未把 法官工作情形的相關訊息告知民眾,只說明法官所辦案件的數目,但人民對此沒有概念,大家不瞭解法官必須寫多少字的判決書?花多少時間的看卷、對案件加以思索等等?司法行政當局必須讓民眾了解法官的工作負擔。

數年來,司法院一直在強調裁判品質的提升,但它到底是真正在提升裁判品質呢?或者是裁判書的品質?這些司法行政人員一旦擁有行政決策權時,往往已是不實際承接案件之法官,而晉升到督導他人的位子,例如當院長或司法行政官員,回應民間圑體司法改革的訴求時、參與開會以及作成決策者,往往還是那些行政人員,而他們可代表基層司法人員的民意嗎?他們知道案子的難易程度嗎?他們不辦案,很難感同身受。照理說,法院院長應是最有能力辦案的人,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繁雜案件應讓院長參與其中,擔任受命法官和審判長來指導後進,作出足以為楷模的判決,甚至工作量應和法官相同,而當今院長及官員們卻只研究如何「管」好法官,法官須要管嗎?法官基本上應無長官,且也不需要長官。司法院主導裁判品質的提升,一直沒辨法提升,而最大的不幸者,畢竟還是人民。

如何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又能提升裁判品質

1.限量分案
「限量分案」的訴求,並非一味地反對 它。就算無法馬上實施,也應訂出一時間表把且案件量逐步控制在一定的量之內,專實上並非沒有控制的可能性的。人民不要讓法官去飆案案,即如同青少年不可以飆車一樣。

2.法官周邊的支援系統須完整
此包括以下幾方面:例如書記官要求大專畢業且經由國家考試產生,以維持一定的專業品質,而法律系以外的大學生,應該也有機會來擔任書記官,對書記官的水準提升,應有更大的幫助。另外,書記官應使用電腦當庭製作筆錄,筆錄製作完後,可以馬上列印出來且給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看是否與其主張相同,若有出入即可聽錄音帶來修正,則整個卷宗品質會提升等等都應努力去設法改善。

3.調解、仲裁的範圍應擴大
調解、仲裁等相關法制應讓其適用範圍擴大,讓一些爭端不用上到法院,當事人即可藉此解決之,不一定要所有案子到法院始可解決。但我們在立法上、法院外的調解只是一種任意性的調解,這樣往往會形成法院的判決為遲來的正義,已經沒有意義了。尤其在審判或上訴期間,常須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導致人民不樂意使用法院而生怨懟。另外,案件發生的過程,法院不如當事人的了解,且須花費相當多的時間之後才能瞭解事實,並依法律來判斷,例如:有無因果關係、是否有過失等,不 能單憑法官來判斷。但調解程度是不一樣的,其解決過程,可用律師參與或某種適當程序的來保障,使人民得到相當於判決的紛爭解決, 僅讓法院做事後的審查。這樣可以盡量利用專業的人士、社會其他資源和在野法曹的力量來解決,而並非一切經手於法院,因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做適當的分配。

4.法官的心態問題
尤其是最高法院,對裁判書的品質要求可能要加以考量,有些歷任較久的法官或許對裁判書要求較嚴格,但其嚴格的標準可能跟公平正義無關、在法院審判實務上、經常為了跟公平正義無關的東西不斷地發回和調查。臺灣的法官常被要求在文書(裁判書)上必須加以記載,對每個細節都要交代清楚。事實上關於法官量刑的依據、規定愈多,則法官為判決書的完整會愈寫愈累,而事實上很多事情是與公平正羲無關的,對一般老百姓亦是不必要的,若案子可判得讓人民心服的話,只有一個主文也都可以,甚至理由可當庭宣示說明,若當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関上訴的話,法官可再補寫判決書、若當事人對主文不爭執的話,法官就不必再寫判決書,可省去許多製作判決書的時間。
現階段,可能有很多法官無接受這種突破性的見解,但在審判實務上,若被接受的話,則裁判書的工作量可馬上降低很多、法官更有充分時間法研讀卷宗資料,深入地研判案情°

5.專業法官,專業法庭的建立
任何人的能力皆是有限的,依其個人的專長或興趣而分發,讓他在適宜的環境下,培養其專業素養,避免在錯誤中吸取經驗(因為錯誤的代價可能為誤判),司法院必須好好考量此制度的可能性,仔細衡酌從考選制度配合、 例如:在某科目加重計分或在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之前,可做個性向測驗。

6.法官從助理開始
從司法官培育的方向來看法官經驗不足 之問題,在短期之內,後補法官可在最高法院當助理,且在資深法官身上學習到寶貴的經 驗,心態上也較能調適,等到幾年後,他們熟悉環境時,也充實許多能力後,再正式讓他們擔任審判長的角色,另外也考量此人是否適合擔任法官。

7.法官評鑑制度是勢在必行的趨勢
法官沒有理由不接受評鑑,若無此制度的話,可能造成無人監督的司法環境,而絕對的權力必會造成絕對的腐敗。法官評鑑制度應在很完整的條件下,積極加以建立。現階段司法官有很多管考措施,例如:考績制度、限時結案,這些東西根本無法看出裁判品質的好壞和法官認真與否。法官的優劣不得以數字化來衡量,若一直以成績衡此法官的話分會使他不敢勇敢表示自己的法律意見,只墨守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成規和判例,不敢引進新學說(常為少數說),為了美化其成續,法官必然沿襲舊規,不管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則裁判品質可能提升嗎?

8.法官法應儘快通過
應注意法官的基本需求,至少使法官的工作環境成為優秀學者和律師願意去轉任的地方,而非瀕臨淘汰的律師或在學界上亳無成就的學者來當法官。讓優秀人材皆願意投入此環境,應是法官法立法的指導概念。
(本文由士林地方法院鍾任賜法官口述,本會後援會學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