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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一體性與獨立性之分際

楊錦雲律師

這兩天媒體的鎂光燈穿梭追逐於台北地檢署,焦點都集中於侯寬仁檢察官身上。從複訊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振興,由原諭令以二十萬元交保,轉變為僅予飭回,究有無所謂「上級的神秘電話」介入;到「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 掌門人洪石和涉嫌斂財詐欺案起訴書內容中所指養小鬼乙節;乃至於其當初所繕寫之周人蔘案起訴書有無被「摔」等事件,令人看得目不暇給。筆者願藉此探究檢察體系之一體性與獨立性之分際何在此一問题。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有指揮權、 監督權,而對於檢察官處理之事務有職務承繼權及職務移轉權,亦即得親自處理或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權限,此即檢察一體之體制。蓋檢察機關除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之使命,具有代表國家完成訴追之目的性外,亦不同於審判機關,其因立於執法之 第一線,而具有主動性,隨時為打擊犯罪而主動地實施偵查。另於偵查過程中,更有掌握證據之時效性及達成任務之協調性等若干特色。是以檢察機關之角色一般被定位為行政機關,而具有所謂之檢察一體性。

惟檢察官與法官均為司法官,不僅由同一考試中取得資格,接受相同之法學訓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更指出檢察官之保障與法官相同。其實,檢察官與法官除因扮演不同色而有不同屬性外,追求公平、正義之理想應無二致。職是之故,除了前揭所述為達成訴追之目的而所具備之檢察一體性外,實應予檢察官更寬廣的辦案空間,畢竟檢察官亦有獨立人格,有其判斷是非之能力,於偵查過程中所不免流露之個人辦案風格亦無可厚非。

長期以來,惟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常為人垢病,此種作秀之心態固不值得鼓勵,反應檢討,檢察首長於行使其職權時,亦應摒除私念,善盡其群龍之首之職責,理性地掌握一體性與獨立性之分際,雙方互相尊重,並充分的協調、溝通,以團隊之精神完成維護社會秩序的使命。我們樂意見到的是,檢察機關恰如其分地展現其一體性與獨立性,有效率地偵查犯罪,並能以慎重、周延的態度實施偵查,以免危及被告之人權。
(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文於四月廿五日刊登於中國時報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