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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很「自由」?~第四案判決評鑑摘要

詹文凱律師摘要

◎評鑑人:蔡墩銘教授.劉秉鈞教授.詹文凱律師
◎摘要:詹文凱律師

一、本案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位於新竹市南門街之金瑞珍銀樓遭二名蒙面歹徒以鐵剪破壞鐵窗進入,男主人陳先生發覺而驚呼,歹徒持刀砍殺其後腦一刀,血流不止,並將陳先生夫婦綑綁致使不能抗拒,銀樓內手鐲、項鍊等金飾共約三十二,七九台兩遭洗劫。同年六月十八日,郭XX持大鐵剪侵入新竹市北門街金源珍銀樓欲著手行竊時,被發覺報警查獲。警方通知金瑞珍銀樓被害人陳先生夫婦指認,並經領回贓物,認為金瑞珍案係郭某所為,經郭某供述,指另一嫌犯為蘇XX。

二、審理經過

本案被告郭XX與蘇XX被檢察官以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主要依據郭某自白、查獲犯罪工具、贓物及被害人夫婦之指認。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部份無罪,理由是被害人之指認並不確認,查獲贓物重量與被害人遭劫者不符,被告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二審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郭、蘇二人有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主要依據為郭某之自白、被害人夫婦之指認,及蘇某之母親案發後至被害人家人找被害人等。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有罪判決確定。但本案在確定後,曾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地檢署檢察官亦提起二次再審,均遭駁回。
另本案被害人陳先生夫婦因於警察局領取與被劫者不符之贓物,事後被判有詐欺罪責。

三、本案評鑑重點

本次評鑑中,評鑑人經討論認為,本案之爭議點為:

1一、二審面對相同之證據,在認定結果上確完全不同,這固然是法官自由心證之結果,但自由心證的範圍如何? 二審自由心證有無限制?

2.警訊自白因可能有刑求逼供之情形,在採用時應由公訴人即檢察官證明被告未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取供。同案被告之自由仍需有其足夠之證據支持,始得為有罪判決之依據。在自由的補強證據方面,必須能據以推斷出完整而非片斷之事實,才能認定有充分之證明。

3.犯罪動機之調查一向為我國司法實務所忽視,但如未能交代出犯罪動機,將無法說明被告行為之原因,反而令人質疑其合理性。

本案實體內容的爭議性,以及檢察機關為平反本案之努力,包括二次再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均不亞於蘇建和三人案。雖然具體案情有賴司法機關之調查,本報告無法獲得更深入之瞭解,但在審判決之程序以及判決理由的構成甘,仍有諸多令人質疑之處。所以本報告之目的,即在提出這些質疑,要求司法機關在裁判品質上,能規避以往之陋習,極力符合立法之精神及人權保障之法理。

(本文摘要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報告全文已於四月十七日對外公布)

新聞眉批 黃旭田律師
新聞事件
自由時報五月七日第五版:「蕭登標到案:蕭律師團與檢方大鬥法。律師舉出刑事訴訟法第87條:被告到案通緝應撤銷;檢察長以第84條回應: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眉批 「蕭登標 通緝不必到案!
地檢署 到案依舊通緝!
老百姓 豈敢癡心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