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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人民一個完整的訴訟權

林天財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抗爭法官承辦超量案件,要求司法行政當局仿效高速公路「匝道儀控」控制要上高速公路車流量的做法,同意法官們「限量分案」,卻遭司法行政當局以會影響人民的訴訟權為由,捍然拒絕。

表面上看來,司法行政當局的理由是堂正的,然而,事實並非此,蓋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訟之權」,並不是只允許人民有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而已!而是包含著人民在提出訴訟之後,法院必須迅速地、確實地「定分止爭」, 這包括著「時」的要求與「質」的要求,甚至包括著「訴訟當事人才是訴訟主人」的「訴訟文化」的內涵要求在內。因此,這個訴訟之權,不僅意含人民有提出之權,更要求著人民的權益必須充分得到保障之權,以及人民的尊嚴必須受到充分尊崇。

可惜,人民的這個訴訟之權,司法行政當局並沒有提出一套完整的配套服務來滿足人民的需求,法庭空間不夠;當事人証人席次不足;法官員額欠缺;沒有助理編配;調查証據時做為原告的檢察官可以不來,不必提出証據,累得法官得自行問案,而為被告辯護的律師,法律上又沒有証據調查權,事事仰賴法官蒐證;判決時,判決的合議庭不能確實合議;法官專業不足時,又不讓人民參審,判決草率獨斷,得不到人民的信賴;且在事實審判決過程不夠嚴謹情形下,不思加強事實審事實調查之方法,以博取人民信任,卻又要規定人民上訴的權利等等不一而足,使得李登輝總統聲言要司法改革的支票,遲遲不能兑現。

這是司法當局應負的責任,然而司法當局卻把這個責任推給了法官,讓人民誤以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將案件分給了法官,就是法官的責任,司法當局就沒有責任了,司法當局剩下的責任,只是催促法官結案,積案未結多的,考績就差、升遷就難,而不去考量每位法官每月所能負荷的最大工作量是多少?法官辦案的品質是 否良好、法官處理事情的方式,是否得到人民的信賴等等。由於法官手上有辦不完的積案,態度自然不好,辦案自然草率,於是,一切民怨隨之,可憐手無寸鐵的法官們,為求五斗米,不敢不彎腰接受,又為司法形象,不敢違背偷理、向上抗爭,只求手中的案件,草草快快結案,這難道真的是司法當局心中所稱的「人民的訴訟權」嗎?不!絕不!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提出「限量分案」的要求,站在人民的觀點,我們不能贊同,但是,如果這是法官們的一種手段,目的要讓人民瞭解法官辦案品質不好背後可能存在的司法當局所沒有去解決的種種原因,讓大家正視問題,看清問題,那麼,我們可以諒解,也願盡一點心力, 共同來推動解決,以還給人民一個完整的訴訟權。
(作者為本會執行委員。本文於四月廿一日刊登於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