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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門診病例選粹

本會評鑑委員會

《編按》本會於四月十九日開辦申訴門診,針對程序不公之案件由義務律師輪值接受申訴,以下僅由四月十九日截至五月十日之案件中選擇程序瑕疵較為嚴重且能證明者,簡單摘記如下,以供讀者共同瞭解司法問題。

應令其具結之證人未令其具結
◎案號:86P003,門診時間:四月十九日
《症狀》法院調查證人時訊問其與被告間「有無僱傭關係」,該名證人陳稱自己是被告之雇主,法院隨即認定該名證人無須具結。
《診斷》
1.縱使證人之陳述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之規定,亦應僅限於證人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始屬於「不得令其具結之證人」,因此法院此項判斷顯有違誤。
2.法脘開庭時應訊問證人是否為被告之「受僱人」,而不應訊問是否有「僱傭關係」,蓋若證人為被告之雇主,並非法定不得令其具結之事由。

告訴人誤為告發人
◎案號:86PO05,門診時間:四月十九日
《症狀》當事人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經開庭十個月之久、一再調查當事人身份後列當事人為告訴人,並送達不起訴處分書,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中竟未諭知當事人得於七日內聲請再議。當事人仍依法法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聲請,但高檢署竟以當事人應僅為告發人無權再議而以再議不合法駁回。
《診斷》
1.不起訴處分書中應依法諭知當事人得於七日內聲請再議。
2.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中列明當事人為「告訴人」,高檢署竟認為應僅為「告發人」而駁回其再議,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顯然令當事人無所適從。

法官一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案號:86P007,門診時間:四月二十六日
《症狀》法官開庭時,一再要求被告「你要證明你無罪!」。
《診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應堅守無罪推定原則,應由主張被告有罪之檢察官證明被告犯罪。刑事審判實務上法官心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實屬常見,但法官竟然會在庭上公然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顯然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車禍對撞,兩被告起訴書上犯罪事實之記載竟完全不符
◎案號:86P009 :門診時間:四月二十六日
《症狀》某日當事人因甲與乙所駕之車對撞受傷,因此向檢察官告訴甲乙傷害,且由同一檢察官進行偵辦甚至係同日偵結,但檢察官所為對甲、與對乙之起訴書中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時間、地點竟然完全不同,一相對照,即知誤謬。
《診斷》同一車禍對撞之雙方,同一檢察官進行偵查之案件,竟然會記載完全不同之犯罪事實、顯見檢察官蒐證之之荒謬草率!

被告遭刑求已判死刑,警察被判七月
◎案號:86P010門,門診時間:四月二十六日
《症狀》當事人雇主之小孩遭殺害,某日深夜警察上門找當事人「協助辦案」,並說半小時内就回來,結果當事人一去不返。當事人被蒙上口罩、眼罩帶至不知名之處進行電擊生殖器等刑求直至天明,於是承認犯案,被送往看守所時,因全身是傷看守所記錄在案,故已控告該管警察刑求,該警察被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目前仍在上訴中。但本案被告雖提出刑求之抗辯,但法官仍置之不理,一審、二審皆判決死刑,三審上訴發回更審之中。
《診斷》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始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不但提出刑求之抗辯,該刑求者甚至已被判決有罪,法官竟然對於刑求之抗辯毫不理會、拒絕加以調查,極不合理。

簡易訴訟不「簡易」,拖二年換三個法官
◎案號:86C014 :門診時間:五月十日
《症狀》當事人起訴民事簡易訴訟,承辦法官未結束之案件而調職,先後由三位法官承辦,其中一位辦理將近一年仍未結案,導致本案於簡易庭進行逾兩年仍未結案。
《診斷》簡易庭應儘速審理,以維持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本件簡易案件竟然延滯兩年之久,極不合理。

【本會診斷】本會經執行會議討論,認為86P005、86P009 二案件有程序上明顯可見之瑕疵,故已發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