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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用結案期限扼殺檢察官的辦案空間

邱明弘檢察官

【法務部核定五名檢察官遲延案件記過處分】
【中央社記者曾淳良台北十三日電】法務部公布檢察官調動名單後,又核定一批檢察官獎懲名單,有五名檢察官因遲延案件過多,遭到記過處分,不滿這次調動的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賴慶祥,也因遲延案件超過九成以上,被記過一次。由於這次處分時間正值檢察官調動之際,法務部官員特別強調,獎懲是每年例行性的檢查,和檢察官調動無關。不過,檢察官賴慶祥調離屏東地檢署和未結案過多有關。

關於賴檢察官遲延案件之問題,本期新新聞第四十八頁已有一些說明,我在此再為賴檢察官說明,不代表賴檢察官,只代表我對賴檢察官的了解。我以我的性命保證,賴檢察官是位絕對認真、又充滿正義感的檢察官。

所謂遲延案件,指檢察官收案後六個月内(以前是四個月)未將案件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又未被列為「視為不遲延案件」之案件。 而是否列為「視為不遲延案件」則由承辦檢察官在六個月期限屆至時,因案件有「檢察官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原因而致案件無法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乃寫明理由經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核准而將案件視為不舰遲延,此時縱使案件自收案後六個月後未結,仍不列為檢察官的遲延案件。

但每位檢察官每月收案動輒七、八十件,若要每件案子均勿枉勿縱,並在六個月內結案,實是不可能,因此,每個檢察官均有自己的辦案標準。許多案子就犧牲良心草草結案,每個檢察官只是犧牲良心的程度不同、案子能在六個月內查清固好,但若每個案子都查清,必然無法消化當月的收案量,只好將許多案子查到相當程度的清楚後即結案。當案子無法在六個月内結案時,則再犧牲一點良心,或直接起訴,或不起訴,再者有法定視為不遲延的原因則簽准視為不遲延。但是,有些檢察官平時辦案即不認真,等到案子六個月期限到了,就草草起訴,若來不及結,就隨便簽視為不遲延,首長們為了減少遲延案件以提升績效,就准其簽不遲延,或准其草草結案,於是草草結案的檢察官大有人在,而根本沒進行案件的檢察官,甚至可能偽造進行案件紀錄的進行單,以獲准簽為不遲延案件。

這制度是法務部管制檢察官辦案的方 法,它是個很差勁的方法,因為已造成有些檢察官草草結案及可能偽造文書等問题,因此賴檢察官要抗議,希望法務部找更好的方法來管制及督促檢察官認真辦案,而他又堅持自己辦案的品質,不願草草結案,以致於積案越來越多,許多案子因此無法進行,六個月到了也無法立刻結案,又無法定視為不遲延事由,他也不願意偽造進行單,因此就任由他遲延。結果是他每年被法務記過,而草草結案的檢察官則不記過,還可能因全年無遲延案件或未結案件極少而要記功。賴檢察官不過是堅持自己有點良心而已,每年記過已經不公平,因法務部要求他清理遲延案件,他始终堅持理念而不願草草結案,不願偽造文書,法務部竟用調動來處罰他,無異是要他放棄理想。實在令心寒。

賴檢察官辨案非常認真,檢察官因辦案需要而要求會計單位購買一些偵查工具,會計單位稱:沒錢。賴檢察官自己出錢買。他的行動電話二十四小時開機,讓在外執行案件的司法警察在任何時間需要檢察官支援時能連絡得上他而提供支援。他幾乎每天晚上在地檢察署加班,不為草草結案,而是研討案情,偵辦案件。法務部可以不認同他的辦案方式(但也希望法務部了解人民現階段需要什麼辦案方式的檢察官),但不要處罰他,調職對他而言,可能會無法盡孝而遺憾終身(他母親因癌症,只剩半年生命,需要照顧)(賴檢察官已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赴台東地檢署報到,他的母親則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去逝),法務部對於這樣一個有良心,有正義感,認真辦案的檢察官,不給記功,已經不對,卻還要用調職來處罰他,真是令所有認真的檢察官心寒,相信也會對所有了解事情始末的人痛心。

現在我們想推動修改「法務檢察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避免此事再重演,希望全民了解,並給予支持,我們絕非有私心,只是希望能給檢察官一個不受不當干涉的辦案空間。
(本文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本文原載於網站之上,經作者同意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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