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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為什麼我的案件是被分到「行政法院」?

蔡志揚

「行政法」,公務人員高普考的考試幾乎必考的一科。法律研究所念公法組的研究生,應該常會有的一項共同經驗:
「我主修行政法!」
「啥米係行政法?」

沒有念過政治、法律、行政、社會類科的人,大多都會有這樣的疑問。一般人比較能理解什麼是「民法」、什麼是「商法」、什麼是「刑法」,但講到「行政法」,畫面上可能就會出現幾個問號了!

許多人權利受損,想循求法院救濟途徑,不明白為什麼他不是去普通法院?看到通知單上寫的是「高等行政法院」,怪怪?我「地方」行政法院都還沒去咧?而大部分的行政爭訟程序都還要經過「訴願」這一關,什麼是「訴願」?為什麼還有這一道程序?為什麼我不用像別人一樣出庭答辯,「訴願決定書」就下來了?還有,我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為什麼不用去「行政法院」?這些都是採行「公私法二元訴訟」制度國家,一般人都可能會碰到的問題。就待我們一一分析給看官知曉吧!

什麼是「行政法」?翻開大本六法全書,會發現有一章叫「行政法規」,我們可以看到裡面的法令多如牛毛,加起來幾乎就是整本六法全書的一半。看看其中有關國家內政、軍政、地政、財政、教育、經濟、人事等等的法規;我們會發現,裡面一定會牽涉到國家的作用、國家對於人民的管理與規範。 例如我們去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是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戶籍法」;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必須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姓名條例」去辦更名登記;我們要蓋一棟房子,必須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建築法」去申請建造及使用執照;開車闖紅燈被交通警察抓包,就要被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每到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一個令人抓狂的日子,就是要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所得稅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而國家在管理人民,也是要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比如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才能科處闖紅燈的人罰鍰;依據「建築法」核發建造及使用執照;依據「所得稅法」課徵綜所稅;依「大學法」管理大學;依「公路法」管理人民可使用之公路的養護、維修、運輸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管理大家平常所吃的食物品質及安全;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公務員…也就是要「依法行政」! 所以總和上述,簡單得說,「行政法」就是一部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與一般人民與人民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民法」、一般人民與人民間發生的商業上的法律關係—「商法」,有很大的不同。至於「刑法」,由於它具有某種道德層面、應報上的非難性,對於一個犯罪人的處罰,與純屬政策上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一般都不把它納入「行政法」的範疇。 進入了二十世紀,「福利國家」的理念在世界各國有長足的發展,「行政法」也從傳統的「管制行政」,擴展至「福利行政」,各種有關社會民生福利的法案如雨後春筍,例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老人福利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等。所以在現代福利國家的意義下,行政法不僅是一部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也是國家提供人民福利及服務的法規。無所不包的行政法在對「行政法」比較有了一些概念後,我們可以想像:國家管理人民、提供人民福利及服務,必須有一個有系統、有效率的行政組織存在,才不會多頭馬車、雜亂無章,也才有相當的力量去做管理、提供福利及服務的工作,所以「行政法」會規範行政的組織。再者,國家管理、提供福利及服務予人民,必須去做管理、或提供福利及服務的行為,這些行為的形式,在特定的情況下必須用特定的形式,才不會亂無章法,人民也才能在可預期到的情況下去規劃自己的生活、活動,所以「行政法」會規範行政的行為、作用。最後,一個管理的行為,倘若被管理的人不服,理當應有救濟的權利,所以「行政法」會規範對國家管理行為的爭訟方法。(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執業律師) 註:國家為何能管理人民,可參見柏舟「憲法並不難懂(一)我們是國家的主人」一文(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第192期),本文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