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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律師訓練的唯一選擇嗎?

韓志宇

相信看過「毀約」這本書的人,對於其中生動描述哈佛法學院課程的進行,與學生人格的型塑過程必定印象深刻。無獨有偶,這個暑假,書店的平台上也多了一本在地的法學院學生回憶錄,長長的標題,道出令人意外的建議,「千萬不要來讀法律系」,作者透過闡述個人經驗,對法律系的教育方式,乃至國家考試之於法律人那種難堪痛苦,卻似乎是不得不接受的命運,有極為詳細地描述。然而法律人的夢靨在通過國家考試的窄門後就一切海闊天空嗎?部分參加今年律師職前訓練的學員似乎有著不同的體驗!
故事的開始去(九十)年七月初報名參加國家考試,十二月二十一日榜試及格,這三百二十六名準律師在接受完一個月的基礎訓練與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後,本可完成登錄,正式取得律師資格。然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務部修訂通過「律師職前訓練規則」,於第十六條中增加學習律師「基礎訓練測驗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評定為不及格,不得結業。此一修訂引發學員的質疑,首先,接受此次訓練的多為去年,甚或尚有一兩年前通過國家考試的學員,今年新修訂的「律師職前訓練規則」是否應溯及既往;更多的疑問來自「考試是唯一的選擇嗎?」 修訂訓練規則,增加『基礎訓練測驗』,並設成績門檻,其目的應在於藉由考試,提高學員對於基礎訓練的參與度。然而,基礎訓練對於學員的吸引力不足有其結構上的問題。曾擔任律師職前基礎訓練執行長的羅秉成律師,說起當時承辦律師訓練的經驗,「在這一個月的課程中,要提供學員對法律事務多元的認識,大多僅能做到概論式的教學,本質上就很難引起學員的興趣,若部分學員同時兼有事務所的實務訓練,結果往往缺席嚴重。」 不過參加律訓的學員,均是通過國家考試的準律師,對於法條的熟悉度與法理的專業應該不需質疑,若要藉由所謂的「結業測驗」作為淘汰的標準,並不恰當。回到問題本身,若之所以要考試,是因為課程不足以吸引受訓學員,則應該檢討的是課程的規劃,乃至基礎訓練的方式,用另一次的紙筆測驗的評量來鼓勵同學出席,似乎有些倒果為因。律師職前訓練…?那麼,既然這些準律師業已通過國家考試的窄門,對法條的專業,國家做了嚴格的把關(律師考試的錄取率相當地低,平均約6%),難道還不足以執業嗎? 在我國,目前律師證照的發給及職前訓練均是由國家來執掌,其原因在於律師這個職業並不應該是完全商業行為,它尚承擔了某一定程度公領域的責任。律師法第一條即言明:「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我們都知道醫院是不可能讓實習醫生在沒有資深醫師在場的情況下動刀,透過實習過程,給予學生實務經驗,這是醫學教育中對於實習課程的定位。同樣地,若讓沒接受過完整實務訓練的律師開業,承擔當事人的辯護工作,無疑對於當事人的權益極有可能造成傷害。然而,我們的法學教育中欠缺實務或稱作實習的課程,職前訓練的目的正是補足學員這方面經驗的不足。真的是「實務」嗎?「其實我們蠻期待能在基礎訓練中學到一些實務方面能力,然而實際接受訓練後,感受到往往還是紙上談兵,我們期待的是真正的操演,而非講師在黑板上極其細節而繁複的介紹。」一位參與律訓的同學說出自己的感想。不過這似乎又會出現另一個矛盾面,若是基礎訓練所授與課程真如學員期待那般地紮實,那以考試為評量的方式,只會讓以後的學員更為吃力。 還有一個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是:是當一個學員順利通過職前訓練結業測驗,是否必然代表這個學員一定能成為稱職的律師?如果答案是「不」!那麼,什麼形式的職前訓練,才能滿足社會對這些準律師們的期待呢?這似乎該從這群學員即將面臨的市場作考量。 首先,職前訓練應該加強的是這些準律師找尋資料的能力。法學教育和國家考試,均是透過有限的教材作教學與檢定,而實際的法律案件有相當的比例並非這些教材所能及,培養學員獨立針對案件作分析研究的能力,應該是職前訓練蠻重要的功能之一。除此之外,培養學員「團體作戰」的能力是另一個值得重視的目標,因為在事務所中的工作通常不是獨斷獨行所能為之,而是透過互相支援,合力完成。要達成這目標,不妨將學員分成幾個小組,以分組報告的方式進行,而報告的題目,則可以實際法律扶助的案例,來作為研究的對象,在分工方能完成的前提下,讓學員自然而然習慣去建立合作的氣氛。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二條:「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概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的基本能力。」當法條法理上的專業,已透過國家考試對法律人做了評鑑,職前訓練所應補足的是這些準律師們對於實務經驗的欠缺。等待已久的「展望」 在這些訪談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個職前訓練發展的輪廓,或許不見的是周全縝密的,但也希望提出來供大家思考。首先,這項訓練的經費應全額由國家負擔,這樣才能保障訓練能有一定的品質,而且國家既然要求律師要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己職,除了以國家考試淘汰不適任者外,亦應積極負起職前訓練的義務。目前對於實務訓練的設計乃是仿照司法官的職前訓練「基礎訓練à結業分發至各『法院』或『地檢署』實習」,同樣的邏輯下,律師的職前訓練是「基礎訓練à結業後至各『律師事務所』實習」,但卻沒有考慮到律師事務所與法院、地檢署的差異,即後二者乃是政府的單位,在考核評鑑下,對司法官學員的訓練過程有一定保障,但前者則是學員各憑運氣,相對之下沒有保障。對於職前訓練「我有想過,可以把律師的職前訓練與法律扶助結合」羅秉成律師表示,由政府聘任已不執業而在法界有一定聲譽的律師作為指導者,指導與協助學員承辦法律扶助案件,甚至可以規範在訓練期間內學員必須承辦某些特定類別的案件,這樣或許能夠提供學員較為深入且完整的實務訓練。律師角色的多元性 一個好的法官或檢察官,其工作的性質與種類較為單純,相對而言,作為一個律師其執業型態的選擇卻多的多,訴訟律師、非訟律師、公益團體中的法律顧問等….。若以每一位接受職前訓練的學員將來都會作為執業律師去設計職前訓練的標準,似乎忽略他們未來生涯的多元發展與可能。「如果有可能的話我蠻希望實務訓練可以包括社會公益團體的法律服務,像是流浪動物之家等…。」受訪學員表達出他不同於社會對於律師生涯的認知。 不過在現行制度的規劃下,職前基礎訓練亦有其一定的功能與定位,在採訪的過程中,大部分受訪者還是覺得「即便是改良後的實務訓練,亦不能取代基礎訓練的某些課程」,這一部份或許目前律師公會的「律師在職訓練」可以作為思考利用的方向,規定學員於一定時間內修足固定時數的課程,在對課程有選擇的權力下,學員必定有較高的學習意願。然而,無論是這些準律師學員的職前訓練或執業律師的在職訓練,均應思考成立正式的、常設性,類似司法官訓練所的「律師訓練所」,將律師的訓練乃至目前的全聯會組織納入正式獨立司法機關的一環,這是我們司法改革應思考的重要課題之一。 考試是一個唯一的選擇嗎?對於一個人能力的評鑑上,的確,它是一個蠻公平且符合大家認同的方式,然而,當考試作為唯一的選擇,它扼殺的不只是這群學員們所爭取的權益,更使我們忘卻了對於建構理想制度的思考。(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