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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機構之設立和品保及人才養成問題

孟憲輝

壹、前言
經由傳播媒體的廣泛報導,重大刑案的發生、偵查、破獲、追訴和審判過程常吸引大眾的關注,因此要求警察人員強化偵查技能的呼聲日愈高漲。再者,由於犯罪型態和手法日益翻新,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愈趨完善,警察人員唯有加強科學偵查技能,才能合法而又有效地蒐集各種犯罪證據,提高刑案偵破率及審判結果之定罪率,並使無辜之嫌疑人免受冤屈,達到確保社會治安及維護人權之目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業人員利用科學器材、技術和方法,進行偵查工作並蒐集、分析和鑑定證據的過程概稱為科學偵查。科學偵查可降低對嫌犯自白和目擊者證詞等高爭議性、低正確性證據的依賴,並有效利用最能呈現客觀事實的物證,達到發現真實的目的。鑑識科學是科學偵查的核心,其主要工作是分析、鑑定、個化、評估、和解釋物證,並將其結果應用在訴訟程序中,以證明或推翻訴訟相關之待證事實。因此,鑑識科學發達與否常可左右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平、公正、效率與品質。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漸變,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活動日趨頻繁,物證鑑識結果常成判斷事實的主要依據。此外,為因應治安惡化之難題,警政單位也日益倚重科學辦案,並採取具體政策促進鑑識科學之發展。鑑識制度的改革也因而顯得迫切,惟其涉及之層面極廣,舉其要者即有:訴訟制度改革、鑑識教育與人才培養、 鑑定人資格 、政府與民營鑑識實驗室之設立、鑑識實驗室認證、鑑識科技研發、學會之成立……等事項。本文限於篇幅,僅就鑑識機構之設立、鑑識實驗室品質保證及鑑識人才之培養等問題進行探討。

貳 鑑識機構之設立
鑑識機構包括鑑識實驗室和犯罪現場處理單位,前者如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具備現場處理採證和各類物證鑑析的完整能力;後者如縣市警察局鑑識中心或刑警隊鑑識組,僅具現場處理採證和少數物證初步鑑識能力。世界各國設立鑑識機構之方式概分為兩類,一為系統化的設立方式,另一則屬無明顯制度的設立方式。前者如英國,設有財團法人性質的國家級鑑識實驗室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為內政部的鑑識機構(agency),所屬七個實驗室依地理位置和人口分佈均勻分散在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蘇格蘭地區各警察局則另設立四個鑑識實驗室,散佈於整個蘇格蘭;北愛爾蘭亦設立一個性質類似FSS的鑑識實驗室。美國鑑識機構之設立則無明顯規則可循,全國共有400多個,其中屬聯邦者多達四十餘個,分隸司法部、國防部、財政部、農業部、內政部和榮民局,各州、郡、縣亦分別在不同政府單位下設立鑑識機構,其規模與能力參差不齊。由於我國屬面積小人口密之國家,宜採系統化方式設立鑑識機構,以避免疊床架屋浪費資源,並提高鑑識品質與效率。
目前我國從事鑑識實務工作機構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第六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鑑識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科學研究委員會;憲兵司令部刑事技術支援中心;憲兵學校刑教組;各縣市警察局之鑑識中心或刑警隊鑑識組;部份衛生單位及醫學機構亦從事毒品之鑑定工作。各級鑑識機構之設立並無規則或系統可循,且有事權不一、功能重疊、鑑識資源集中北部之現象。雖然刑事警察局正籌設成立鑑識中心,將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納編以求事權統一,但在人員、儀器設備和經費方面並無增加,此種變革對於鑑識品質之改善並無實質意義。因此,提出下述鑑識機構之設立原則,以供參考。

一、 中央級鑑識機構應設於部會之下,必要時可以財團法人之方式設立
評估鑑識實驗室良窳的三個指標是品質、鄰近度 和時效。近來由於刑案現場採證率提高,各鑑識實驗室負荷加重,人力嚴重不足,物證鑑識所需時間拖長,在時效上常不盡理想。因此,人力擴充確是當務之急。在部會下設立國家鑑識單位,編制預算獨立且經費較充裕,增加人力之可能性較高。此外,具決策權或決策建議權、地位較超然獨立可避免不必要之行政干涉,也都是其優點。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可建立鑑定收費制度,將盈餘用於儀器設備之增購、人員之擴充和研發工作,並利於實驗室品保制度之推行。中央級鑑識單位應負責鑑識科技之研發規畫及落實推廣、全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並實際從事物證鑑識工作。英國FSS於1991年改制為財團法人後,採行鑑識收費制度,將盈餘用於研發和擴充,整體人力從700人增至目前的2500人,另擴建實驗室、增購器材,同時研發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個國家級DNA資料庫,在許多鑑識領域也都領先各國。並得以進行極為昂貴的實驗室品質保證措施,所有實驗室均通過相關認證。因此,FSS的設立方式實值得參考。

二、 中央級鑑識機構應依地理位置和人口分佈設立多個實驗室
目前我國鑑識資源集中北部,其他地區之重大刑案現場均由台北派人支援處理,物證均需送台北鑑定,鑑識人員出庭作證也極為不便,鑑識機構與所服務之法院及檢警單位鄰近度不佳。不僅在鑑識時效、物證之保存及運送、人力調配運用上有明顯的缺點,也導致其他地區鑑識人員專業技能無法提昇,造成專業人員不足、缺乏競爭對象、發生錯誤時無同儕可供諮詢等問題。此外,被告也缺乏公平合理之管道可利用鑑識資源為自己辯護,不利於訴訟之公平進行和人權保障。以英國FSS為例,因設有多個實驗室,故可同時接受控方和辯方的委託,就同一案件的物證進行鑑識。其方式係將物證分交不同地區實驗室,由兩組專業人員依相同的標準化步驟進行鑑析,若結果相同固無爭議,若結果不同也可經由法庭交互質詢程序發現何者正確,不僅有利於真實之發現,也可促進鑑識科技的進步。依我國目前的地理位置、交通方便性、人口分佈和治安狀況,中央級鑑識機構應分北、中、南、東四區分別設立實驗室,各實驗室的規模可依地區特性增縮,但功能均應齊全。各類物證標準樣品庫或資料庫可分別集中保管於特定實驗室,經由網路共享資料,以免工作負荷集中於單一實驗室。北部地區之實驗室應設立研發及訓練部門,善用該區的學術資源,開發新技術並提昇鑑識人員專業能力。中央級鑑識機構應在北部地區設立總部,以協調各實驗室間的分工合作、人員交流,並統籌整個機構的發展及全國鑑識政策的相關事宜。

三、 地方級鑑識機構應設於警察局,且應獨立於偵查單位之外
如此可避免鑑識機構淪為偵查單位之行政業務處理單位,或成為破案的背書工具,而失去其專業性及公正性。地方鑑識人員應專責犯罪現場之保全及記錄,證物之採樣送鑑,證物之篩檢試驗和初步鑑識工作。其人力要充足、技術需純熟、工作需落實、設備要實用。因此,增加人力、提昇編制、增加專業設備及完整之在職訓練等事項,均不可忽視。目前直轄市及許多縣市警察局均已成立鑑識中心,擴充人力並加強專業功能,持續發展,將可建立健全的地方鑑識制度。部份警察局尚在分局設立鑑識小隊,以分攤部份現場處理工作、爭取時效,並將鑑識工作紮根至基層偵查單位,扮演偵查人員和實驗室人員間的橋樑,為值得鼓勵讚賞的進步。許多地方級鑑識機構也逐漸重視鑑識人員的職前和在職訓練,均屬正確之舉措,對於鑑識品質的全面提昇有正面影響。

四、鑑識機構應建立網狀體系
全國鑑識機構應由中央鑑識機構總部為核心建立網狀體系,依層級進行分工,以有效利用資源提高效率,同級實驗室之間也可建立相互支援的管道和模式。整個體系並應定期舉辦研討會或研習會,以加強經驗交流和合作。前述非屬警察機關之鑑識實務單位也不可輕言廢除,應適當地加強人力素質和數量,充實設備,發展各單位之特色,並納入網狀體系參與運作。

參、鑑識機構之品質保證措施
品質是評估鑑識機構最重要的指標,唯有透過完善的品質保證措施,確保鑑識結果的正確性和可信度,才能真正達到司法公平、公正及提高訴訟效率與品質的目的。實驗室認證制度是確保鑑識機構品質的良好方法,英國FSS和美國FBI鑑識實驗室均已通過相關之認證。目前國內除了從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實驗室需通過認證及警政署正在規劃推動的刑案現場勘查人員認證制度之外,尚無其他鑑識相關的認證措施。雖然有許多國際性的鑑識實驗室認證機構可提供認證服務,但索價均甚高,目前鑑識機構大多不收費或僅收取象徵性費用,實無經濟能力參與國際性的認證措施。因此,我國應由政府或相關學會推動免費或收費較低的認證措施,鼓勵鑑識機構申請認證,以確保鑑識服務品質。在尚未通過認證之前,各實驗室也應根據認證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去提高品質。一般而言,鑑識實驗室認證的基本內容包括:1.完善的硬體設施、證物儲存庫、電腦化管制流程和檔案庫。2.完整的採證設備和步驟。3.獨立、固定之預算。4. 鑑識人員需具備一定之資格、教育訓練、並參與專業學會與研討會。5.主管與幹部應接受管理訓練。6.鑑識人員需有標準工作量、所做的鑑定工作需有完整詳細的記錄。7.各項鑑識工作均需有標準作業程序並制訂成冊。8.實施內、外標準能力測試。9.嚴格的門禁管制和保全措施。10.非上班時間不得獨自進行鑑識工作。11.化學、生物藥品及廢液之處理。鑑識實驗室若能根據前述各項確實自我要求,雖未參與認證也能確保鑑識結果的正確性和可信度。

由於目前鑑識機構之設立、鑑識人員訓練及資格認定制度均未臻理想,貿然實施強迫認證制度恐揠苗助長,不利於鑑識制度之正常發展。但長遠觀之,鑑識實驗室認證是不可避免的趨勢。相關單位應及早籌畫本土化的認證制度,逐步誘導實驗室加入認證,並以強制性認證制度為最終目標。之後更應有嚴格的監督措施,以免部分參與認證實驗室的投機行為破壞認證制度的公正,而使認證制度徒具形式。

肆、鑑識人才之培養
鑑識人才之培養可分為基、中層人才和高級人才兩類;基、中層人才應由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所負主責,一般大學亦應開闢相關課程或系所,以增加人才來源管道,共同參與研發刺激進步。高級人才應自鑑識人員中選擇具潛力者,編列預算公費出國攻讀博士,或由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博士班培養。

民國七十八年以前,我國鑑識人才由警大(警官學校)之刑事警察學系及警政研究所刑事科學組培養,由於需兼顧偵查人員之培養,無法達到高度專業化之需求,自民國七十八年起另設鑑識科學學系,專責鑑識人才之培養。設系後除充實設備外,並增聘師資、新編課程、鼓勵研究。自八十六年起並另設鑑識科學研究所招收碩士生,九十年起成立博士班以培養鑑識科學研發人才。目前該系所有專任老師十五人,十二人具博士學位,一位正在修讀博士學位;博士生五人,碩士生二十三人,大學生七十一人。民國九十一年度,系上老師主持之國科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農委會和衛生署等單位之研究計畫計有十三件。此外,所有老師均參與該校之刑事科學研究委員會,接受各級司法及警察機關之委託,從事刑事案件相關物證之鑑定,故均具鑑識實務經驗。數年來鑑識系所研發之鑑識方法,部份已轉移至實務單位使用。因此,基層、中級和部份鑑識人才之培養可由該系負責。

至於高級人才,目前國內僅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設有博士班,為能加快腳步,中央級鑑識機構或其籌設單位仍應調查評估所需人才種類和數量,逐年編列預算將目前國內各刑事鑑識單位具發展潛力之中高層鑑識人員送英、美、日、德、以色列等國修習博士學位,以提高其專業研發能力及視野,方足以參與開創性研發工作及領導編制規模增大以後之實驗室。編列預算時,公費期間以三至四年為宜,在職者應允其留職留薪,但須簽約要求學成需至少服務一定之年限,才不致浪費公帑。目前國內各單位均以博士來源甚多,供過於求,而未編預算選派出國修習博士。事實上,由於鑑識科學之就業市場小,鮮有自費到國外攻讀博士者,唯有依賴國家之財力,才可能培養相關專業之高級人才。此外,目前仍有不具鑑識教育背景之人員在鑑識單位工作,為提昇專業技能,應鼓勵這些人員到警大鑑識系修讀學分,或轉至其他單位;其他具專業背景者亦應隨時參加各種學術研討會以吸取新知。另,國內各刑事鑑識單位應經常性舉辦在職講習並充分與鑑識教學、研發單位合作,以隨時保持鑑識水準及提昇鑑識技能。

為整體提昇鑑識水準,避免鑑識單位形成封閉系統導致僵化,除了警察大學鑑識研究所應秉持現有原則繼續招考一般大學畢業生之外;一般大學相關科系,如化學系、藥學系等亦可開設相關課程,甚至設立相關系所,以期經由良性競爭刺激進步。否則,若僅透過考試招收未經專業訓練之一般大學畢業生進入鑑識單位服務,又未能輔以相當期間的職前專業訓練,雖可造成開放之假象,實則增加無用之冗員並造成內部管理問題。

理想上,所有鑑識人員均應由相關系所之大學部或碩士班畢業,通過專業性國家考試,進入鑑識單位再受適當之職前訓練後,從基層之鑑識技術人員做起。工作一段時間後,再公費於國內外進修,取得高一級學位,升至較高職位或轉入研究人員體系,繼續從事鑑識工作,並經由類似大學教師之升等方式,逐步升等。為能達成此種目標,設置中央級鑑識機構之前應先培養成立中心所需之研究人員,不宜倉促成立,而以不具足夠學識背景者先行充任;否則將阻礙進步,空有機構而不具實效。同時,中心成立之初不宜將所有員額補滿,應留下適量之中高級研究人員職缺,供基層人員升遷,並有利於未來人事之逐步新陳代謝和經驗傳承。

伍、小結
鑑識機構之設立、鑑識實驗室認證及鑑識人才之培養雖僅屬鑑識制度改革之一部分,但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其他各項改革。本文無所述或許尚不夠完整縝密,但均屬值得參考之重要原則,主事單位若能基此深入探討、訂定實施細節並付諸實行,必能有助於我國鑑識制度的改革與進步。(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系教授、科學實驗室主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