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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的死刑觀

雷敦龢、吳志光

對談者:
吳志光教授
現任輔仁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碩士、博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專長有行政法、基礎法學德文、被害者學、德國法概論、歐洲聯盟法等相關法學領域

雷敦龢教授Edmund Ryden
現任輔仁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主任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漢學博士、愛丁堡大學法哲碩士、比利時新魯汶大學哲學系、倫敦大學希博特學院神學學位

時間:91年7月15日(星期二)
地點:城邦出版社演講廳
紀錄整理:陳秀瑄(民間司改會實習生)

死刑的存廢 吳志光:2002年7月16日Taipei Times報導,根據法新社統計,2001年全世界總共執行約4700個死刑,4452個發生在亞洲,其中以中國大陸最多,非洲有161位,而美洲(除美國外,美洲國家多已廢除死刑)有66 位,歐洲僅21位,且都發生於陷於戰亂的俄羅斯的車臣地區。由此可見,歐洲國家已成為廢除死刑的領導先驅,因此,我們今天將就歐洲廢除死刑的社會脈絡與歐洲人對廢除死刑的態度進行探討,希望能引發大家對死刑議題的另一番思考。雷敦龢:很多人認為歐洲歷史傳統即是支持廢除死刑,然而,若我們深入研究,就發現歐洲歷史上一直有死刑的存在,歐洲著名的觀光景點都與死刑有關,如:法國的斷頭臺。而在時間點上,南美洲國家早在獨立時就廢除死刑,足足比歐洲早了七十年,西歐國家是遲至二次大戰後,才興起對廢除死刑的重視,而東歐國家則是基於進入歐洲聯盟的政治考量,才引進廢除死刑的法律概念。所以,整體而言,歐洲是近半世紀以來,基於二次大戰後對生命權的尊重,以及1984年人權宣言的誕生、政治的考量,才有廢除死刑的思考,因此,廢死刑不是歐洲傳統也不是歐洲特有的,而是在對生命的體認後,經這半世紀的努力與堅持,才發展出來的理念。 若將時間與空間拉回亞洲地區,許多人認為死刑是中國文化特色之一,因此站在維護中國價值的觀念上,死刑是不能廢除。然而,是否僅為了保護傳統價值,而不需探究這個價值存於當今社會的意義?中國自古以來即為皇帝治國,然而歷經時代社會的轉變,民主制度成為世界潮流,中國亦隨之廢除皇帝制度,改行全民自治,因此,制度是可以改變的,價值觀的表現也非僅於維護傳統文化上,若以此原因反對廢除死刑,其結果不辯自明。 當廢除死刑不是歐洲傳統而是近半世紀始產生的思考,當維護中國傳統文化的立場無法立足時,死刑的廢除就不可以因為中西文化差異而有所差異,換言之,死刑的廢除就與國家文化無關。吳志光:我將就雷老師所言加以補充。歐洲意識到生命權的問題,並非在戰後一夕之間產生,亦是在慢慢摸索下發現,需要以廢除死刑作為對生命權完全尊重的一種體現,因此,在1950年簽訂的歐洲人權公約,以及日後所擴充的條約內容,皆確立了生命權保障的概念。 在此,我特別提出德國的例子。德國是因為戰爭直接教訓而最早在憲法上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不得恢復(1949年德國基本法,憲法102條)。這是因為戰爭所帶來的死刑濫用,讓德國人具體的反省與思考,表現在廢除死刑這件事上面。雷敦龢:我個人認為廢除死刑並非因東西文化宗教的差異,而是因傳統農業社會與現代工業社會的差異。現代工業社會有鐵、水泥,有足夠的資源得以建造穩固、安全的監獄,且隨著社會功能的完善發展,社工人員與心理醫師等紛紛加入輔導犯人的工作,關懷犯人回到社會,適應社會,這些都是過去傳統農業社會無法達到的,這些也是廢除死刑時的必要條件,因此現代工業社會不再需要死刑。 此外,二十世紀以來,大家對生命權開始反省,開始正視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也開始省思國家是否有權利剝奪人民的生命,事實上,當國家必須使用死刑來維持安定,這是一個國家的失敗。死刑的執行是在對犯人或社會宣告:對不起!你無法適應我們的社會,我們的社會也無法保護你的存在,所以我們唯一的辦法就是把你殺死,不得存在於這個社會上。 再者,就司法上而論,司法誤判與司法體制的錯誤,將會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美國在死刑執行上發現,許多被判死刑的加害人,在經過科學方法後發現其並非真正的犯人,但一切的道歉彌補都已來不及了。另外,錯誤的來源可能來自於整個司法體系,例如: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屠殺,二次大戰期間,猶太人在德國被殺害完全是合法的動作,此時,司法體系本身是有錯的,因此,不可因為司法賦予死刑,就執行死刑,應深究死刑所帶來的傷害與結果。 死刑的廢除不是一朝旦夕,他需要領導者,領導整個司法體系朝向廢除死刑之路邁進。在歐洲,廢除死刑並非基於多數民眾,而是來自具領導精神的政治人物,這些政治人物意識到二次大戰帶來的侵害,開始省思人的生命意義。所以,我認為一個民主社會,非僅能單方面的聽從民意,順從民意,有時政治人物亦可主動的領導政策走向。吳志光:雷教授提到有關文化差異的問題,事實上我也認為,文化差異不可作為死刑廢除的重要論據。此外,歐洲廢除死刑是由上而下,而非透過多數決的民主制度,也就是由政治菁英在經過戰爭的教訓及逐漸形成的歐洲共同體意識—生活在不要死刑的社會,所形成的思考概念,進而領導廢除死刑。最後,在領導者方面,除了政治人物外,亦有文學家的投入,如:歐威爾、卡謬等,他們的戰後文學作品對於人性的重新思考與死刑存廢問題均有影響。文學是感性的,就因為他們的感性,使文學本身的價值往往能在一夕之間感動人心,這些是理性論辯所無法達到的。 問:若有人私自剝奪他人生命,還可以假借對生命權的尊重來保護犯罪者?若可以,那麼被害者的生命權又該由誰來負責?雷敦龢:無論任何人是否有犯罪,他的人權都必須受到尊重,這才是人權社會,我們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使他是受害者。吳志光:當我到德國唸書時,才真正對死刑有另一番思考。生活在沒有死刑的社會,人的價值與尊嚴才能得以展現。被害者的需要不是一聲槍響,而是後續的生活照顧,這是以前所忽略的。回到法律的層面,理論上,現今的法律思潮目的在教化而非懲罰,但死刑卻是停留在遠古時期報復的舊觀念,我個人認為,廢除死刑是調和淡化刑罰只是淪為單純應報的最佳方式,而這也是一個國家司法體系現代化的表現。 問:剛剛提到廢除死刑是為了避免司法上的錯誤,但若以終身監禁為例,亦是一種對生命權剝奪的方式,也有一定的傷害,若以此來看,國家對於其他的刑罰也沒有理由存在,因為同樣會有冤獄的情況發生?因此,以此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略顯薄弱,是否能以健全司法體系為較佳方法?吳志光:首先,死刑的可能平反機率是零,而若以冤獄來說,無論是終身監禁或有期徒刑都有平反的可能,而死刑一旦執行後,就無法有所挽回。若要健全司法體系,我們發現,即使大家認為美國是司法健全的國家,在人為運作下,也同樣會有冤獄發生,況且,若以人命來測試司法體系的運作,這是一件殘忍且不人道的事情。而事實上,歐洲思考死刑的問題,也很少以冤獄為出發點,而是強調對人的尊重與基本價值。 雷敦龢:英國也有案例,一犯人被行刑二十多年後,才發現司法誤判,但最少他最終獲得平反。而美國雖然瞭解死刑誤判的後果,儘可能在執行前做完全的審查,但仍有錯誤的發生。就我所瞭解,美國將大部分的經費致力於少數死刑案的調查,這雖是不符合經濟效益。 問:南美洲早已廢除死刑,而南美亦是毒品槍枝交易的最大轉運站,我想,這是否因為死刑廢除使得犯罪成本的降低,導致犯罪行為人認為可以輕易的對社會秩序加以挑戰?另外,生命權或身體自由權剝奪都是不可彌補的錯誤,然而,若司法制度證據確鑿,是否還能基於對身命權的尊重,停止執行死刑?吳志光:首先,犯罪的研究發現,就長期觀察而言,死刑與嚇阻犯罪兩者無必然和絕對的關連,中南美洲犯罪問題有其經濟與政治結構等因素,我個人不認為與死刑有關連;另外,就第二問題來說,前陣子監察院公布有相當多的判決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所以,實證經驗發現這體制真的有問題,但若以人命來檢驗司法體系,我個人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歐洲與美國死刑的差異 雷敦龢:台灣認為美國是人權的樂園,所有的司法政策都跟隨美國,包含廢除死刑的政策上。然而,在廢除死刑的議題上,美國有些止步不前。美國尊崇十八世紀權利宣章,且國內法優於國際法,因此,眾多國際人權法公約美國並未簽字,使美國在人權議題上怯步。再者,美國人崇尚從下而上的選舉制度,候選人為獲得選民的支持,往往將贊成死刑的存在,因此,在這選舉迷思與候選人煽動下,死刑的廢除窒礙難行。最後,美國人合法擁有槍枝,槍殺案例時有所聞,因而影響人民對死亡的想法,進而導致對死刑看法的迥異。吳志光:我想就雷教授所說的做補充。英國不成文憲法制度與美國成文憲法制度的差異,對廢除死刑納入司法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美國僅有部分州廢除死刑,再加上選舉因素,導致廢除死刑政策雪上加霜。另外,我想再就本土化問題進行思考,中國社會長期以來存在「應報」觀念,但這不代表純粹的儒家文化跟完全廢除死刑不能相容。香港從七零年代末期即取消死刑,在歸還香港主權的中英基本聲明即指出,要尊重此制度,故香港仍保留廢除死刑。換言之,同受儒家文化薰陶的香港,在廢除死刑的態度上與西方國家殊途同歸。台灣與廢除死刑 雷敦龢:在台灣,我看到廢除死刑的希望,總統、法務部長等都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況且,台灣對國際法的態度是開放的,雖台灣國際地位不清,但台灣可以藉由廢除死刑的法律告訴國際社會,台灣這塊土地是尊重生命的。吳志光:雖然雷神父對我們政治人物充滿信心,但我個人認為許多相關的配套措施必須民意機關的通過,因此,廢除死刑並非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件事不應僅存於立法工作,而是要當作社會運動來推動,也就是要思考死刑究竟對社會有什麼意義,以及回歸生命的尊嚴與意義,我個人認為這才是廢除死刑活動的主要目的。 問:在廢除死刑上,如何面對被害者家屬的質疑與其所要求的「公平」?吳志光:我認為,重要的不在家屬要求的公平,而是在事情發生後,長期的社會資源體系得以照顧被害者家屬。我將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德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相較,我們是發給兩百萬元補救,但卻缺乏其他社會資助;而德國社會福利提供被害者家屬長期社會資助與心理治療,使被害人家屬逐漸走出悲傷,而不使悲傷付諸於「應報」上。雷敦龢:我認為所謂的「公平」,不在於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儘管被害者家屬要求以命還命,但仍無法喚回自己的親人,因為,生命是無法用彌補或替代的方式奪回。 問:當對被害者的關心都不足以使他們得到寬解時,那麼我們談論「寬恕」是否會太過強求?若太過強求,那麼「私刑」的氾濫是否會造成對司法的另一種毒害?另外,我們提到死刑廢除的配套措施是對獄政的提升與矯正,但已有研究發現,許多強暴犯或性侵害慣犯是因為個人遺傳基因的缺陷,若這是先天上必然存在的因素,那麼獄政的矯治所代表的意義又是什麼?另外,若有一被告自己將生命權放棄,直接要求檢察官判以死刑,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可以寬容死刑的執行,因為這是順應他對生命權捨棄的要求?吳志光:私刑氾濫的問題是在正義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被害者家屬的自然心理反應,但是,死刑存在的社會尚有私刑的問題,但弔詭的是,死刑廢止的社會未必會導致私刑更加氾濫,若正義觀念停留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話,我個人認為這是以前傳統社會才有的現象。所以,廢除死刑與私刑氾濫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最後,若站在生命權絕對尊重的觀點上,個人的生命是不可以自己任意處分,雖刑法理論上,自行自殺不加以處罰,但我們認為其行可憫,況且,我們也不能因個人的自願,就做為國家行使刑罰權的正當事由,我認為這樣會有流弊產生。最後,對於犯罪者已無「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時,該怎麼辦?事實上,這在廢除死刑的社會上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也就是我們是否應該透過「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方式替代死刑,儘管這在某些國家也還是被禁止的,因為其剝奪了一個人恢復自由的可能性。雷敦龢:寬恕問題不在法律而在個人,在法律上難以要求被害者寬恕他人。美國911受害者家屬,他們受邀至阿富汗尼斯觀看美國軍隊隨意殺害阿富汗人,使他們意識到那裡的無辜者。這些受害者家屬均表示:雖然我們不願意自己家人被殺害,但我們也不願意美國以報復方式攻打其他國家,傷害更多無辜者,「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殘殺概念已經不適用於現在社會了。 關於基因的問題,基因是複雜的,不可能因為某基因問題就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再者,若個人因為身體因素而必須犯罪,我們就更不可能會判他死刑,例如:精神病患我們難以判死刑。 問:「報復」的概念應該與「死刑」分開討論,因為一個被害家屬所期望看到的不僅是加害者在被注射藥劑後的槍決,可能更希望他被絞死、五馬分屍。因為沒有一個加害者在對被害人進行殺人行為時,是在被害人注射藥物後再一槍斃命的。若將報復觀念用於死刑上的話,會認為現今的死刑執行根本不具意義,或許大家現在無法贊成廢除死刑,但可能也無法接受將死刑轉變為絞刑、電椅或甚至像中古世紀處行女巫的方式,將他活生生的燒死。所以,死刑與報復的問題應分開討論。吳志光:死刑跟社會風氣有關,我生活在德國沒有死刑的社會,我認為不見得更有暴戾之氣,歐洲許多大城市是較美國紐約安全的。事實上,社會風氣與死刑有關,「丹諾自傳」一書中,丹諾即曾指出,是社會本身有問題,才會造成犯罪問題,今天解決犯罪者並無法解決問題的根本,但我們始終無法擺脫這種思考邏輯。 問:我想這議題可以從另一個純粹邏輯的角度來思考,即死刑作為一個處罰手段的正當性是什麼?若對犯罪者加以刑罰,刑罰本身是具有正當性的,但鞭打、強姦的方式做為懲罰手段是不正當的;若我們認為剝奪生命是一種不正當的手段,那麼怎可容許個人或團體、私人或國家用這種不正當的方式進行懲罰,因為懲罰是不可以用不正當的手段的。雷敦龢: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但很多人談死刑是以情感來討論,「感覺上」這社會該有死刑,而不是以邏輯作思考,來探究究竟死刑本身的意義以及死刑的存在這社會的功能性為何。吳志光:謝謝雷神父。也謝謝各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