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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應接受詰問

詹文凱

車禍鑑定制度在立委提出質疑後,媒體上出現許多評論。評論中主要的問題,大多集中在鑑定機關的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於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對於鑑識機制一向未予重視,亦未致力於專業人員的養成與專業機構的建立,以致於鑑定的公信力長期受到質疑。以車禍鑑定為例,鑑定機構只有官方的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及此次引起爭議之「中華民國車禍交通事故鑑定技術研究學會」。這些機構的鑑定結果屢受質疑,但國內似乎也找不到其他更具公信的專業鑑定機構,加上司法人員大多未受過鑑定的訓練,以致於司法機關對於鑑定結果的依賴程度仍然偏高。在現有情形下,要改善鑑定結果和判決的公信力,詰問鑑定人是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第三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言詞說明。」所以鑑定人並不必然要站在證人席上接受檢、辯雙方的詰問。一般法院實務中,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比例亦十分稀少。由於鑑定人只提出書面報告,法庭上雙方攻擊者只限於書面內容,無法深入影響鑑定結果的各種因素及鑑定程度之瑕疵,縱使檢辯雙方對於鑑定結果或程序有質疑,亦僅是提供法官心證之參考而已。在各說各話而鑑定人不在法庭當庭說明的情形下,原有對鑑定的質疑仍未獲解決,而當事人及社會的不信賴感仍然無法紓解。

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應是使鑑定人站在證人席上,接受檢辯雙方的詰問。對於鑑定報告有質疑者,可以儘量對其疑問逐項詢問鑑定人,鑑定人亦可利用此一機會詳細地說明鑑定的程序和重要因素。透過正反詰問,可以將鑑定報告的諸多細節,鑑定人判斷之依據及理由,以及當事人的疑慮全部在公開的法庭上呈現。法官亦可透過直接聆聽鑑定人及雙方的陳述,獲得直接之心證。如果鑑定結果確有瑕疵,亦可透過正反詰問的方式加以攻擊,使法官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排除。

實務上常會以鑑定人為專業人士,通常十分忙碌而無法到庭,因而很少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及接受詰問。然而擔任鑑定人與證人相同,均屬國民之法定義務,非有一定事由不得拒絕。而既然擔任鑑定人,自應就其鑑定結果有充分說明之義務。鑑定結果可能被法院採為證據,則當事人及檢辯雙方均有權利去挑戰其正確性,否則此一環節將成為證據調查及法院心證之盲點,更會影響司法判決之公信力。故法官在有命鑑定之案件中,應儘量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