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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為何推定無罪?~談無罪推定原則

呂其昌

近來幾件刑事案件,經媒體報導被告犯罪手法駭人聽聞,不僅被害人家屬哀痛,常人亦感到氣憤。輿論於是指責司法機關放過有前科的被告,並對於該等被告過去竟能得到無罪判決,以致再度犯案而大加韃伐。近代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精神---「無罪推定」原則,仍為大眾所陌生,甚至被誤解為犯罪兇手藉以脫罪的護身符,和質疑司法機關怠忽職守的元兇。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刑事被告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訴審判確定其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無罪。所以如果被告經合法審判而罪證確鑿,證明其就是真正的犯罪兇手,當然就必須處以刑罰。一般人所謂犯罪凶手藉以脫罪的說法,其立論有最根本的偏差---刑事被告就等同於犯罪兇手。當然被告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而「無罪推定」乃要求對有罪之人須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律上的無罪未必等於無辜,其僅表示各項跡證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罪,這是司法制度的極限。

一旦成為刑事被告,就表示被懷疑涉嫌犯罪,此時司法機關便要開始依照刑事追訴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而司法機關的執法者都只是中立第三人,犯罪發生當時都不在現場,不會知道案發經過,因此各種足以顯示事實經過的證據,就需要司法機關調查,藉以拼湊全盤案情。問題是,證據不一定會全部存在,也不一定足以證明犯罪。毋枉毋縱當然是最理想的境界,只是事實真相大概只有當事人及神知道,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就有可能把有罪之人斷為無罪,也可能把無罪之人斷為有罪,此時法律的天平應該如何權衡?古有明言「功疑唯重,罪疑唯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矜。」,此和近代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為何古人和近代文明的法律在「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間選擇了「無罪推定」?其實兩者各有所偏,不得已在兩害相權下取其輕。「有罪推定」原則會讓刑事被告承擔自證無罪的責任,被告僅憑一己之力勢難證明清白之身,而司法機關也容易形成「寧枉毋縱」的態度。結果若真罰錯了人,將產生兩個被害者:一個為兇手所害,一個受不義法律所害,而真正罪犯卻逍遙法外。「有罪推定」導致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情形,將會有更多無辜受害者,大家熟知被指為土銀搶案嫌犯王迎先,就是一個犧牲者。刑事犯罪的處罰往往涉及生命自由的剝奪,因此刑事被告是否被判有罪而接受刑罰,茲事體大,不容輕忽。有罪推定的方式,逮到兇手的機會或可增加,但是亂槍打鳥的結果,波及無辜,引發人人自危的恐慌,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更不容小覷。(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