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公益角色
李念祖
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律師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律師制度,基本上就是為了公益而存在的。律師們雖然只是受理個案當事人的委託,依法盡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讓需要法律保護的個人或團體能夠得到律師依法代其主張權益,本來即是藉著正當法律程序實現社會正義的必經途徑。律師盡其責任為當事人依法陳述一面之詞,中立的審判者才有「兼聽」的機會,也才能從事公正的審判,實現社會正義。愈能促成社會正義的實現,就愈能符合社會公益;律師依法盡責執行職務,本身即是追求社會公益不可或缺的環節。
不過,律師獻身社會公益,不必只以善盡律師本職工作為已足,肩負律師法第一條所賦予的使命,律師至少還有更為寬廣的五種途徑,以參與實現社會公益,以下扼要述之。
一、提供平民法律扶助與義務辯護這是律師積極促進社會公益最直接的方法之一。平民法律扶助與義務辯護本質相通,但重點尚有不同。平民法律扶助是普遍性的公益活動,理想的型態應該是一方面建立以律師辯護主義為原則的訴訟制度,另一方面課予每位律師每年均能投入一定比例的工作時間或是接受一定數量案件的義務,從事平民法律服務。透過律師職業團體(如律師公會)將理想而普及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化,則是必要的途徑;此中需要立法規範,也需要相關配套措施(如設置平民法律扶助基金)的支持,因此已是司法改革裡一項重要的工作。在司法改革相關措施完成之前,宜由律師自動自發地投身其中。幾年來台北律師公會與台北巿政府合作,由會員志願定期為巿民以及勞工提供諮詢服務,性質上與之相當。義務辯護,則不僅只重當事人經濟負擔上的考量,也在於案件性質具有重大公共事務關連性。台北律師公會多年來均有死刑義務辯護的人權保障措施,即為具體實踐的例證。不過,所謂義務辯護,「義務」二字非指法律義務,而係不收取律師公費之意。這不須立法的規定,而應聽律師根據自身的專業專長,自願為之。律師積極參與義務辯護,值得鼓勵提倡,更不待言。二、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律師在提供當事人法律服務之外,本於其法律專業素養,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中,積極參與,發表意見、提供建議,是律師使命的重要實踐活動,許多律師組織民間團體,鼓吹並促成公共政策的實現,如民間司改會熱心司法改革,就是最好的例子。又如律師協助行政部門草擬法案;應議會或機關邀請出席各種公聽會,甚至在立法程序中的關鍵時刻,提供法律專業意見,也是律師從事公益工作的主要型態。對於法治國的實現及其品質的提昇,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三、參與社會公共團體事務即使不言其形成公共政策的部分,純就律師參與團體內部事務本身而言,其實亦具有社會公益的價值。此中道理無他,在多元社會、巿民社會乃至於思辯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發展過程中,民間團體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方式運作,是人民在組織政府之外,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活動中極其重要的面向,律師參與各種社會公共事務團體事務,以其專業素養促進各種民間團以合乎民主理性的方式自我治理,對於發達民主法治,自然大有裨益。四、推廣民主法治教育在民主國與法治國的形成過程中,社會教育的重要,絕不亞於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尤其當民主法治素養尚未形成社會傳統中堅實的元素、學校課堂中民主法治教育仍與社會普遍需要脫節的情形下,透過社會教育來補其不足,關係到民主鞏固的成敗與法治成熟的遲速。律師在這一方面貢獻努力,可說義不容辭,也可說當仁不讓。台北律師公會的會員們經常到國民中小學以及各種公私團體從事民主或法律制度的演講,在報章雜誌針對公共議題發表高見,乃都有參與社會法治教育的公益作用於內。五、推動社會運動推動社會運動,可算是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中,參與態度最為積極,也是一種將「坐而言」轉化為「起而行」的型態。有時也許甚至不免引起爭議,認為此與律師的傳統角色形象,有些出入。但是,許多長期存在、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確實需要社會運動的撞擊來扭轉,性別歧視就是一個現成的例子。律師本於法治理性參與社會運動,對於社會運動所能發揮的社會變遷功能而言,當然具有正面的意義。 律師實踐其公益角色,顯然並不以此五種途徑為限,律師為慈善捐獻,甚至擔任政府公職,都屬從事公益之行為。只要有心,律師投身公益,管道非一,有志者,盍興乎來!(作者為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