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社會的要件之一~尊重嫌犯及其家屬的人權
李淑惠
自從警方宣佈偵破八年前內湖國小吳姓女老師遭殺害案件,且媒體大肆披露嫌犯是二名當年分別年僅11歲和15歲的未成年人之後,不斷被討論和檢討的是目前我國刑事制度,對於青少年犯的保護是否過度,以及許多認為應該加重青少年刑事責任的聲音也不斷出現。另一方面則是全民指紋建檔這件事又再度被炒作起來,儘管行政院一再地將內政部關於這方面的提案退回,可是還是有許多人以為,作了全民指紋建檔就能解決當前治安問題。但是除了以上這兩個目前熱門的話題之外,還有一件事情很少人關心,那就是嫌犯的人權以及嫌犯家人、朋友的人權。
當政府不斷以我們是法治國家自居的同時,許多民眾卻可能還存著警察國家的心態。以這個案子為例,明明警察抓到的只是嫌犯(所謂嫌犯就只是代表有犯罪嫌疑而已,在法官判決有罪確定之前不能認定嫌犯就是一般大眾口中的「壞人」)而已,但是經過媒體不斷報導之後,許多人已經自行在心中對於這兩名「罪大惡極」的嫌犯做出有罪判決!
犯錯的人必須為他所做的事情付出代價,但是並不代表社會或其他任何人可以任意去剝奪他身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在這個事件中,因為媒體不斷的「追蹤報導」,幾乎已經將嫌犯所有芝麻綠豆大的事件都呈現在我們面前,到底是誰賦予了我們這樣的權利,讓我們可以肆無忌憚的去窺探別人的隱私,任意的去踐踏他們身為人應該有的基本權利;一個真正尊重人的社會應該是縱使面對的是真正的犯人,都應該尊重「他」身而為人的基本人權。更何況在這個案件中,在目前這個階段,他們是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他們的家人與朋友為什麼就必須忍受媒體假社會公器之名所進行的騷擾和侵犯?是什麼樣的文化和環境養成我們這種血腥和趕盡殺絕的性格?為什麼我們不能在司法做出判決之前給嫌犯一個公平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而任意的在心中對嫌犯做出「有罪判決」?為什麼我們不能尊重嫌犯的家人和朋友在面對這樣的事件時有保持靜默以及不被騷擾的權利,而非得不斷的去騷擾他們,甚至「逼」得有人必須仰藥自殺,以死「謝罪」?
法治社會的真諦不光只是政府推動政策或喊喊口號就能達成,必須全民都有身為法治國家人民的認知,才有辦法真正落實,期待有一天尊重嫌犯人權、尊重嫌犯家屬的人權,不再只是口號而是全民的共識。(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