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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辦案也有門檻?

詹順貴、陳秀瑄

日前媒體報導基隆市局長之女性侵害命案在經過八年的努力,終於日前偵破,在各界集聲討伐被告之餘,有兩個部分特別需要提出討論,一為科學辦案的重要性,二為被告自白的迷思。

八年前,此強姦殺人的命案震驚社會,且當時的刑度還是唯一死刑,然而,此案能夠偵破最大關鍵點還是當時有刑事鑑識人員完整採集現場證據,包括DNA及掌紋完整採樣,並將證據保存得當,使警方能在八年後在科學證據比對相符、鐵證如山的情況下,得以將真兇一一逮捕。

不過此案的偵破與過去的許多爭議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此次警方、檢方根本無須取得被告的自白,只依據指紋、DNA等科學證據,即足以將兇嫌逮捕並定罪。過去警方積習難改的辦案模式,即是只顧取得被告的自白,而忽略犯罪現場其他重要科學證據。但從此案可以看出,被告有無自白並非重要。兩年前新光吳仁月命案,警方在第一時間內宣佈破案,逮捕四名「不良少年」,結果發現,疑似刑求所取得的自白根本經不起科學驗證,這起烏龍案件因找到真正兇嫌而落幕。今年司法院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極力推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希望被告在警方與檢方的自白得以完全排除,如此一來,能避免不必要的刑求、脅迫或利誘,並使被告在偵訊時自白的任意性不受壓抑,期望此法案今年得以立法通過。

這起命案凸顯另一問題,亦是社會大眾質疑的:是否因警察局局長女兒,使警方在證據的保存上特別努力,過去眾多案例顯示,許多有力的犯罪證據因時間久遠而毀損、遺失,這是警方辦案的疏失,亦是近年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極力推動「科學辦案」主因,目前警方依循老式辦案模式,對科學辦案技巧明顯不足,而且只有各縣市警察局本部才有科學鑑識人員,遇重大刑事案件時,只能依靠刑事警察局或調查局資源協助才得以完整採樣,但因一般刑警對刑案現場維持的認知不足,使眾多第一現場在刑事鑑定人員未到時即遭破壞,因此,經由此案,呼籲政府應大量培養刑事鑑識人員,並訓練每一員警能瞭解維持現場的重要及知曉如何維持現場,始具備科學辦案的初步能力。

另外,此案件也凸顯司法人員普遍對於智障者弱勢族群認識的不足,吳姓女教師命案發生的當時,警方曾逮捕一位智障者,在未考量智障者先天上的不足與其對案件理解程度,及草率採用其自白列無犯罪嫌疑人,雖隨後因發現嫌犯的掌紋及DNA不符,而予與釋放,此種烏龍案件層出不窮,顯現出警方常以嫌犯自白作為案件偵破依據,而缺乏實際之有力證據,當遇到如身心障礙者或無辨識能力之嫌犯,又欠缺智障者家長、特殊教育老師與專業社工人員協助之下,就容易造成司法冤抑。

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當然足以鼓勵辛勞的員警,然而,若能提供偵辦刑案所需之儀器與相關人員刑事現場處理的訓練,更能使司法警察人員有效的確保社會治安,才能使真正的嫌犯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作者詹順貴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陳秀瑄為司改會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