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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期許

林永頌

隨著時代的改變,台灣的人權情況縱然已有進步,但面對社會層出不窮的人權新議題,在邁向理想目標的路途上,我們似乎還有一大段路要走,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在這個時刻特別有其必要性。

我們通常在弱勢的人身上看到人權遭受侵害,而理論上應該保護人權的司法制度,又常無法在弱勢者身上發揮作用。面對煩瑣的訴訟程序,既缺乏法律常識、又負擔不起高昂律師費用的一般人民,勢必難以對司法產生親切感。而監察院雖受理眾多人權侵害案件,但仍有其不足,受限於人員與資源的配置,對於非公務機關造成的侵害,監察院也無權糾正這些對一般人民傷害的企業組織。

以職業災害勞工為例,台灣每年大約有二萬五千名職業災害勞工。法院在不告不理的箍咒下,只能靜待受害勞工走進法院大門請求裁判,而管理勞工事務的政府機關,幫助又極為有限。國家人權委員的設立,目的就是希望不受僵化制度的侷限,從各角度切入解決問題:例如在保險制度上,可以探討是否因為理賠金過少,致使職災勞工必須打官司;或在主管機關的行政上,加強督導廠商盡力改善工作環境;對於個案的輔助,則可以與法律扶助法結合,幫助貧窮勞工找到律師進行訴訟;或是對僵化的司法制度推動改革。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的目的之一,便是希望彌補單一機關的不足。

另外,台灣在數十年來的威權社會影響下,向來缺乏人權教育,也使得當前台灣欠缺主體與相互尊重的觀念。我們在人權觀念發達的歐洲,可以看到家中的父親,不會用長輩的身分命令正在看卡通小孩切換到自己愛看的足球頻道,那是因為他們深深體會,知道小孩也是一個主體。每一個主體不該去破壞他人,也該充分了解自己,相互尊重便自然產生;反觀我國的整體大環境,缺乏對人的尊重,更不用說對生命的尊重;所以人與人之間、人與政府之間的人權問題便產生了。因此,人權觀念的建立不能只靠制式的教育,還包括社會教育及各種文化的轉變。如果不做出積極一點的努力,監察院做不到、司法院不行,即使由教育部來做也是不足。
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對具體案件的救濟、查察外,就整體的教育與觀念的建立來說,也是有其必要性。

最後,監察院也不應在本位主義的迷思下,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與監察院重疊,而一味反對國家人權委員會。因為監察院通常只能查察公務員的違法失職;對於非公務人員人權侵害,這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就有其必要;再者,監察院實在已無法再負荷其他的人權案件了。我們不能以節省政府支出為由,反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所謂「節流」應節省於正確的項目,廢棄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我國的人權發展造成的犧牲,才是我們不能承受的後果。

最後必須再強調的一點 —「組織是死的、人是活的」;選誰擔任委員將深遠的影響組織的生命,擔任委員者,必須有很強實踐的意志,不怕得罪人、對人權、弱勢相當關心,否則亦會淪為沒有價值的組織。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是否真能處理台灣的人權問題、落實人權教育,全要看其中的成員是否有擔待,並認真處理人權議題。(林永頌為民間司改會董事、執業律師‧蔡正山同學為司改會暑期實習生,本文同時刊登於人權雜誌九月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