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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司法改革與正義的陰影

李茂生

兩星期前接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電話,因為許久沒有聯絡,一時之間心悸了一下,以為又發生了什麼事情,不過在傾聽對方的請託後,鬆了一口氣,原來只是要我讀一本書,寫一篇千字左右的感想文,而且該書的內容又全是我以前所熟識的事物。當時我想太簡單了,沒多加思考就答應下來了。不過,現在坐在電腦前面,手指敲著鍵盤,心中卻是後悔不已。因為看完這本書後,以前的惡夢又再度地、兇猛地侵襲了我已經是少得可憐的睡眠時間。

就如本書的封面,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個人切除頭部部份後的半身照片一樣,這本書本身就是一個對於生命或自由的喪失的恐懼。五件令人對於台灣人在司法面前還有沒有憲法上免於恐懼的自由一事感到懷疑的事件,組成了這本書,其中還有一件是我花了兩個月的時間,與書記官龍飛鳳舞幾近無法辨認的字跡拼鬥後,痛苦地寫完一篇事實與判決評述的刑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蘇案)。

事件發生在民國八十年,我學成回國並於母校執起教鞭的那一年。數年後,蘇案三審定讞,從那時開始我接觸了這個案件。起初滿懷憤怒與信心,參與了所有的救援活動,但是後來,我逐漸退出運動,連蘇爸要和我道謝握手,我都刻意迴避,最後走了一回濟南教會,參加了蘇爸的喪禮,正式把這個案件封存於記憶中。

或許這次的請託所造成的困擾是我自作自受,如果不封存於記憶或許衝擊不會那麼大。但是更重要的是現在我必須表白以及反思為何要封存。

包含蘇案在內本書五個案件同出一轍,都是自白(共犯或自己)加上沒有物證就定罪的刑案。以我所受的法學教育而言,本來這類的案件幾乎是匪夷所思。但是在參與救援活動的同時,我接觸到許多的人,包括直接處理蘇案(指王文孝)的軍方司法人員,他們異口同聲地指摘我:難道屍體不是證據,無法補強自白(亦即被告自白殺人,而又有人被殺)?只要看看他們的態度,立即可以發覺他們本質上就是壞胚!

在這些質疑中表達出兩個型塑現行司法判斷的基礎思維,一個是合乎一般社會觀感,但就我的觀點而言卻是亂七八糟的邏輯,另一個則是主觀的人格評價。我慶幸從未見過蘇建和等人,所以我不會受到第二種思考模式的影響,但是卻很難過地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與法界的「常人」有異。在這種情緒下,雖然為了生活我仍舊必須留在法學教育界,不過卻失去了「教育」下一代法律人的信心。

林永頌律師和我說了一句話:之所以不再繼續進行評鑑其他案件的活動,原因在於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是同樣的問題,評鑑來評鑑去,結論都是一樣。舊案、新案、中年法官、青年法官,基本上都沒有多大差異。我不是唐吉軻德,更沒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勇氣,結果當個鴕鳥,除了封存記憶外,我還能做什麼事。我決定自我放逐。在課堂上我的言詞愈來愈尖酸刻薄,經常引發同學的反感,不能理解為什麼我要這樣,為什麼不相信法律人當做座右銘的公平正義(例如實體真實、有利不利一起注意),為什麼動不動就要罵他們。我曾經嘗試在被稱為是有字天書的「權力、主體與刑事法」一書中表達我的無奈,並於其他有關系統論的著述中,透露了無奈之下的最後掙扎,但是都沒有得到反應。在這種情形下,因為我不想負責,不想日後被一些人指摘說,這些劊子手就是我教出來的,所以我只好自我放逐。除此之外,請教一下,還有什麼辦法。

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相信自白,那警察會不會想刑求逼供?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採用奇妙的邏輯推理,那警察會不會任意地編故事?法律的邏輯是縱或依據做為社會性存在的人類的主觀,認為應該是有罪,但仍舊要依照限制這種主觀發揮作用的法律程序認定「法的事實」,並且據此而表達對於該法的事實的法評價。如果法官或檢察官都不管這些,而用一般的社會性邏輯推理定罪,那就不要怪警察急功好利地刑求逼供。警察是司法的下游,不要將所有的責任推卸到這些人身上。可惜的是,現在的我沒有任何信心可以教出這種擁有違背「一般邏輯」的「法律邏輯(亦即,我相信他有罪,但是我無法定他的罪)」的法律人。

有一位新銳的刑訴學者著述謂:所謂的直接審理就是提供一個機會讓法官或檢察官得對被告、證人等察言觀色,以發覺其發言等是不是有所隱瞞的制度。但是對我而言,所謂的直接審理的真義應該是提供機會讓人們得在沒有事後利用文字、書面等合理化自己主張的情境下,立即地利用口頭互相質疑的制度,而不是讓法官或檢察官得藉機察言觀色的制度。不過,比起我的見解,現在的學子毋寧是比較相信這種新銳學者配合社會觀點的見解。這不禁讓我想起民國八十二年時所看到的一份楊姓學長所寫的判決書內容:被告獐頭鼠目所言不足採信。我無法理解這些人為何一方面可以大聲疾呼人權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又主張法官、檢察官等,可以用察言觀色的手法認定證言等的真實性。難道他們都不知道法律人不是神,更不是關西摸骨的預言者?

建議您看這本書。看完這本書,相信您會原諒我的懦弱。但是請記住一件事情,僅改變下游機關的辦案態度,絕對無法讓您的人生得到保障,問題是出在與您同處一個社會階層的高級司法人員,甚至於教育這些司法人員的高級知識份子身上。這是一個由利用您所不熟悉的法律語言所形構出來,實現您日常所用的邏輯的世界,但是我無法保證當有一天您陷入其中時,會去欣賞這種邏輯。強烈建議諸位,參與司法改革,讓司法人員擁有與您不同的邏輯推理,這叫做系統的封閉性。至於我,或許有您的參與,我會扒開鴕鳥的外衣。(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