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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法院的新聞亂象

盧世祥

司法院四月十八日通令各級法院,禁止錄音、攝影器材攜入院內。此一措施引起新聞界若干反彈,司法院長翁岳生乃同意部分開放。其實,司法院的禁令符合先進國家的普遍實務,具有保障人權的作用,也是扭轉多年來台灣司法記者採訪偏差的必要作為,值得肯定。司法院不必因為司法記者聯誼會不知自我檢討且出自本位的反應,而有任何遲疑。

從人權的角度看,新聞媒體處置司法相關資訊存在極嚴重的缺失,最明顯的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用通俗的話說,在證明一個人有罪之前,應該假定其無罪,新聞界卻長反其道而行。經常見到的是,新聞記者公然在警察局或法院採訪當事人,而且把嫌疑者當成定罪犯,對待被告有如壞蛋。如同令人生厭的稅吏,記者往往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侵害當事人權益,幾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

另一項缺失則涉及違法,即由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在新聞媒體之前辦案。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有時檢調訊問當事人甚至禁止辯護人在場。但是,檢警調人員卻常在辦案時帶記者前往,且於攝影機前演出辦案秀,侵害被告或嫌疑犯權益至鉅,這是公然違法的舉動。

心態偏差之外,司法或犯罪新聞處理實務也存在諸多可議之處。許多新聞媒體在當事人被告或起訴之時,往往以極大的篇幅、聳動的文字畫面大肆報導;一旦官司判定,特別是當事人清白之時,卻僅片言隻字輕描淡寫,甚至完全略而不提。其前後不成比例,常使當事人形象受到嚴重損害。

法院亂象則是另外一景。台灣媒體喜歡追逐當日新聞,並常假「知的權利」之名製造口水及衝突。法庭之前,乃經常出現記者爭相採訪訴訟當事人或嫌犯,甚至從法庭門外錄音或以鏡頭窺伺庭內。越是涉及知名人物或爭議的案件,當事人越常在攝影機及記者圍堵之中寸步難行。喜好作秀之徒固然可以充分利用此一場面遂其圖謀,對於不想曝光的當事人卻造成困擾,此亦有損法院秩序及司法威信。美國微軟公司負責人比爾‧蓋茲四月間在紐約曼哈頓法院以證人身份出庭,口頭發表聲明之後從容進入法院,台灣的法院也需要建立這樣的秩序及對當事人的尊重及保護。

司法院的上述禁令,因而是保障人權、重建法院秩序的重要一著。在此之前,刑事警察局為嫌疑人戴上面罩,檢察機關由發言人對新聞界說明案情,均值得肯定。不過,最根本的仍是新聞記者的自律,積極回歸守法及專業倫理。司法院應該開放法院行政區域供採訪,並提供司法相關資訊;為法院之內禁止錄音、攝影,則先進國家不乏先例,司法院自反而縮,雖有若干反彈仍應義無反顧。反而是司法記者聯誼會的反應,顯然要求別人遠多於反求諸己,這只是再度證明台灣新聞界不可能自律,唯有他律能迫使其自律。(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任教於台大新聞研究所,正籌備成立「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