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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中小學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

黃旭田

壹、 前言
台灣地區的法治教育在戒嚴以前姑且不論,即使在解嚴之後,一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以前也從來未有過較完整的法治教育計劃。而從民國八十六年迄今官方雖由法務部及教育部主導數度推出有關法治教育之活動,顯示政府逐漸正視此一民主法治紮根工作之重要性,但以求全的眼光來看,卻有頗多值得檢討之處。

貳、 對政府所推動各項法治教育措施之檢討
一、 政策推動時組織面之觀察
(一) 部會間權責不明,協調不足
有關法治教育之推動,涉及「法治」與「教育」因此由法務部與教育部主政是對的,問題是如何分工。例如在教材的編纂上,是否重複投入人力、物力?又例如「小執法說故事」此種專供小學生使用之教材為何竟是由青輔會來編輯出版?也令人難以瞭解。另一方面即使編了教材,如何配合實施也是有問題,僅僅把編寫完成的教材發給學校,卻沒有配合研修計劃,利用效果恐怕有限。

(二) 政策經常中斷,無法持續貫徹、考核
近年來法務部、教育部的部長更換次數頻繁,造成法治教育如何推動淪為人治。例如法務部「一九九九民主法治教育年」尚未落幕,同年七月即迫不急待開始「全民法治教育計劃」即是最好的例子。

(三) 政策推動欠缺可行性
任何改革都應考量其可行性,否則就只是虛應故事。例如法務部在八十七年一月提出「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要項(草案)」,依該要項係由組成之「服務團」協助各校法治教育,然而該要項內卻規定「各級學校尋求服務團成員之協助,得在服務團成員之同意下,不受區域範圍限制」,試問偏遠地區交通較為不便就地遴聘人才原本即有困難,且也大多並未設有大學法律系所,試問當地學校要如何徵得任何外地成員同意前往協助?因此這種規定根本是徒具形式。

依筆者之見,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應先以法院轄區為單位(實際上差不多是以縣市轄區為單位),劃分全國為若干「法治教育資源區」,在設有律師公會,而會員在二百人以上之資源區,即協調該律師公會為專責資源單位,在當地律師公會律師人數在二百人以下(事實上在地律師可能只有數十人至十數人)之資源區則協調較近之大學法律系(所)共同為專責資源單位,以目前全國各律師公會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有十個,而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有十餘所之情形下,全國各地區即可普遍得到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資源,此時再談志願越區協助才有意義吧。

二、 法治教育在教什麼?-法治教育素材的觀察
(一) 法治教育的核心觀念有欠明晰
所謂法治教育,顧名思義是在教育「法治」的概念,然而令人遺憾的,政府的法律教育「緣起」均是因為青少年犯罪激增緣故,其結果法治教育很容易淪為「犯罪防制教育」。以法治教育的推動言,一旦定位為教導孩子不要犯罪,則增進「教師」法治知能,發展「學校」法治措施,甚至宣導「親職」法治觀念等任務就容易被忽略,因此問題是不僅孩子,大人也同樣欠缺法治觀念!
不斷強調「犯罪預防」的觀念,就會使得法治教育窄化為犯罪預防宣導或者變成道德宣講的例子,就是「小執法說故事」,從編輯過程、取材乃至呈現方式,這套書可謂相當認真而嚴謹,但分析其內容,竟有百分之六十二點五用來介紹一個或數個罪名,憲法則只有三則占百分之三點七五,而民事程序法則完全闕如,這種編輯角度正好反應出國人不重視(憲法保障的)人權及凡事偏好自力救濟(不喜歡循法律提供的民事程序解決紛爭)的現況。筆者並非反對刑法教育或否認刑法之重要性,但法治之內涵,絕非限於刑罰法律關係此乃無庸置疑之事,因此如何重新界定法治教育之內涵,誠屬官方刻不容緩的課題。

(二) 教材大量推出,師生疲於奔命
過去法務部幾乎每年推出法治教育的書刊,內容姑且不論,但份量太多,而且與民間出版之類似讀物型態幾乎完全重複。就後者而言,有無必要讓政府來作已有可議,至於前者每年更換教材的作法,筆者更認為造成學校老師與學生無謂的負擔。蓋所謂教育,應是教人學會如何喝水,而不是每年強迫灌不同的水,筆者以為法治教育之目的應是讓學生思索抽象的問題,例如:法律的本質是什麼?為什麼要有法律?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成什麼樣子?什麼東西適合納入為法律的內容?法律多如牛毛這樣好不好?為什麼要守法?法律內容都公平合理嗎?另外也可針對部份人對法律的某些看法加以討論如:治亂世用重典,對不對?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對不對?「情理法」,法律是要擺在後面,對不對?我們的社會,守法的都吃虧,對不對?如果對,怎麼會這樣?該怎麼辦?法院的審判公平嗎?這樣的探討才有價值,而這樣的探討並不需要每年變更教材。

舉例而言,如果讓學生瞭解「財產權」,則偷竊、搶奪、詐欺等當然是不可以,又何必一個罪名一個罪名詳細介紹?又如果瞭解「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傷害、殺人自然不行。因此一個重要觀念若能經過討論、思索而成為學生心中的信念,應該是遠比不斷記憶什麼行為犯什麼罪?關多久?來得有意義。然而過去法務部每年端菜出來,老師、學生都只好不斷「記憶」新的資料,而不斷記憶的結果,最後評量只好用考試,結果就又傳出事先公告答案的應付作法,這樣的學習效果可想而知。

三、 誰在從事法治教育-論法治教育之師資培育
(一) 慘不忍睹的現況
目前負責培訓全國正牌公民老師(法治教育第一線)的師大公訓系之師資陣容,目前只有二位是法律背景,而台大的教育學程中有關法律的課程也只有一門,而且是選修,可見得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中揭櫫的「鼓勵師範院校及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程排入相關法律課程」並未落實。
至於已經在職的教育人員,舉辦進修研習固略見成績但畢竟也只是杯水車薪。

(二) 改善之道
法治教育的師資,應該要以對法律較為熟悉者擔任較為適當,過去作法都是將既有教育工作者予以法律知能之培訓,但此種方式雖為遷就現實不得不然,但其深度、廣度均不易有大幅提昇。因此是否可考慮招募大學法律系畢業生針對「法治」本質與內涵之思考(這部份一般法律系畢業生也未必有深刻的思考)、校園法律環境的建構及教育活動實施之技能加以訓練後分發擔任第一線法治教育的工作,其定位若側重教學則可以在具備一定條件後納編為教師,否則應可作為校內法制人員。有了此等人員除有能力啟發學生從事「法」的思考外,就學校行政組織法治化更有莫大之幫助。

四、 法治教育之施教方法-論法治教育之教法
法治教育之實施若全賴平面素材,教師的口才、法律知識將會受到很大的考驗,但所以偏重平面素材主要原因也在於師資能力不足,沒有能力開發教法,而目前教法觀摩活動有時過於花俏,例如花了一學期排演一齣舞台劇試圖傳達一個觀念,這種作法是否切合實際?

筆者認為較可採行之作法一是參觀法院,二是看電影學法律。前者是使學生實際瞭解法庭的活動,不要再有「訟則凶」的陳腐觀念,也避免動輒自力救濟,更可鞭策法院進步。但此一方式容易淪為走馬看花,因此事前一定要經過深入的介紹與說明,使學生對法庭活動之角色與任務、攻防程序之流程有所瞭解,才能有所體會,否則就會徒勞無功。

至於看電影學法律是較生動活潑而討好的方式,但在取材與資料提供及解說上均要有充分的準備,否則只是「看電影」而沒有「學法律」的效果。

五、 建構校園法治環境
※此部份涉及問題較多,擬另行撰文討論。

參、 民間團體對法治教育的努力成果
一、 律師團體
台北律師公會首開風氣之先在民國八十五年成立「法律教育推廣委員會」,曾與台北市教育局配合至全市國中各班級從事法律宣講,最多曾動員三百多人,另外也辦理教師法律研習活動。可惜北市教育局政策改變,不願辦理全面性法治教育活動,近年來只有少數高中職、國中請求公會派員協助宣講,殊屬可惜。此外,台中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亦相繼設立類似之專門委員會從事法治教育推廣。
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會早期為推動司法改革曾先後與台北市、台北縣政府合辦十多梯次之教師法院參觀,透過講習與討論儲備種籽教師自行帶領學生參觀法院,其後在民國八十八年正式成立「法治教育小組」,分別就宣講、師資培育、教材研究與教法設計各方面積極從事。

在宣講方面除支援文山社區大學、板橋社區大學開授法律課程外,並自辦「民間法律學苑」傳遞法律觀念。此外曾在台北、新竹舉辦「司法人文講座」,並曾受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委託辦理「現代公民養成培訓」四梯次。

在師資培育方面,連續三年在台北、新竹、台中、高雄舉辦「高中職公民教材教法交流研討會」,並每年辦理大學生法治教育相關議題之學生營隊。

在教材討論方面,制作完成「高中法治教育教材評量標準及建議內容」。

在教法設計方面邀集公民老師與律師共同討論編寫,即將完成「看電影學法律」教案專書,針對八部電影,內容包括劇情介紹、教學目標設定、教材分析、課程設計、活動方式、可以配合的建議活動、相關補充資料等等。

肆、 結語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乃無庸置疑,問題是如何設定目標並逐步達成,筆者認為:
一、 師資方面:此部份與校園法治環境之建構上要打破既有思考,將有法律背景並具備行政管理與教學技能之人力投入校園才能事半功倍。
二、 教材方面:素材上宜多作「法治」理念的思辨、減少犯罪預防之宣導;在方式上多思考、少記憶;多元多(立體媒體或漫畫),少文字敘述。
三、 教法方面:多用活動操作(如學生法庭)、實地參訪(法院參觀)、情境模擬(看電影學法律)等方式呈現,但更重要的是要妥為規劃執行的細節並時時檢討改進。

然而無論師資、教材、教法三者如何改造,最先要做的仍是心靈的改造,教育工作者要真正能體認法治的重要性,自然會樂於營造校園法治環境,則凡事才可事半功倍。

最後基於「行政革新」與「民間活力」之思考官方應與民間共同討論形成政策,並儘量在政策形成後將規劃與執行交由適當的民間團體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只要輔導與監督,相信成效會更為迅速。

後註:本文係筆者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發發表同名稱論文,應司改會要求並考量篇幅乃予刪節改寫發表,完整的內容請參閱另行發表之同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