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當判決不只是判決

王時思

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和前立委謝啟大、馮滬祥之間的誹謗官司,雖然一審的判決出爐時引起社會譁然,當事人不滿,並且於日前雙雙提出了上訴,不過,隨著台灣消費新聞事件的速度,加上主角逐漸遠離政治權力核心的客觀現實,新聞追逐的熱度似乎已經降溫。不過,也因為這個客觀環境的轉變,也許我們反而可以得到一點理性的空間,回頭重新審視這個高度政治敏感案件的判決出現在台灣司法史上的意義。

記得判決第一天出現,立即罵聲不絕。無論是支持者或反對者都痛罵法官顢頇,不敢面對現實,做出了一個誹謗無罪卻沒有找到事實真相的判決,如果判決的目的是在定紛止爭,這個結果大概是最大的諷刺。不過,就在一片責難聲中,司改會的反應卻是一貫秉持「留給判決自己說話的空間」的原則,並沒有對判決的實體內容發表任何評論,反而表示或許應該鼓勵法官有勇氣做出不一樣的判決,而不只是一味指責判決結果。這樣的評論立即被當天的晚報、晚間新聞擴大成「司改會肯定判決結果」,於是司改會開始接到各種指責,大部分打進來的電話並不想知道我們為什麼這樣說,而是意外的發現一向以批判司法立場自居的司改會怎麼轉向了?甚至有人想知道司改會的發言者是不是外省人……

很不幸,除了我就是當時的發言者之外,也正巧是一個外省第二代。

這個堪稱倒楣的巧合則迫使司改會在那一段期間內,不斷面對著個人深層意識型態與組織追求司法獨立的質疑。原因是,有誰相信面對一則政治案件的判決發言不是基於個人意識型態的傾向,而是站在期許司法獨立的立場呢?這個現象正是我想要討論的,究竟台灣社會有沒有一個成熟的支撐司法獨立的空間?

如眾所知,今天談到台灣司法獨立的問題,再拿收賄、走後門的問題來回答其實已經沒有什麼說服力了,雖然不能保證法官百分之百沒有操守問題,但是金錢交易判決的確不再是法院文化的主流。而如果講到權勢者的干預,則是一個微妙的問題,提及上位者主動下達命令要求法官如何如何判決,其實已經不容易想像,真正的問題不如說是法官心中的小警總才是真正的兇手。也就是說今天司法獨立不獨立早就不是有形的錢、權問題,而是在客觀環境之下,法官主觀的意識型態、政治揣測、社會關懷、階層歧視……種種隱而不張的幽微意識在左右著司法判決。而那不僅是台灣司法的考驗,也同時是每一個追求司法獨立的進步社會的考驗。大體來說,台灣司法能從絕對威權、非理性、祈求法官個人的天啟悲憫,走到今天可以對話的一步是值得高興的事。不過,當敏感性的案件發生後,卻讓我們看見跨越這一步的艱難。

曾文惠女士的案件只考驗了其中一端,但卻也是台灣島內的最大情結——族群矛盾。當把馮、謝在選舉場上不用負責的言論搬上法院以「誹謗罪」的面貌出現時,法院的判決就不只是在為當事人揭露真相,而且也兼負了台灣族群角力判決者的雙重身份,這個結果不是法官或當事人任何個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也就是說從那一刻起,無論司法願不願意,這起案件就已經成為台灣族群對立的角力場,至於判決,也被當然的期待成任何一方的聖戰宣言。

於是當黃法官想要跳脫這個宿命,以洋洋灑灑的判決內容試著說服社會不要以族群對立來回應事實認定,甚至用了違反雙方期待結果的判決書來「判決」這場拳擊賽時,幾乎讓雙方都失望到崩潰,黃法官個人當然也沒能全身而退,諷刺的是,在這些攻擊中,唯一「保命」的條件是——還好他是「本省人」(雖然我不認為這個詞是對的,不過暫順應媒體習慣姑且稱之)。

從結果來看,黃法官大概算是失敗了,因為這份判決並沒有他所期待的社會效應。但是站在司改會的立場,與其去指責這份判決不夠聰明,我們卻更願意看到一位法官自我期待一份判決能發揮最大的社會功能。判決說得對不對當然可受公評,至少我們也不以為勸告當事人放棄上訴利益是一位法官該說的話,也不以為解決社會集體的衝突可以由犧牲當事人個人的利益來換取,不過,我們卻很珍惜看到一位法官願意認真想想一份判決的意義,如果當判決不只是判決,那麼,她該是什麼?一份判決有沒有義務滿足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以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麼不妨把司法權放回到民主主權的權源裡來看,司法獨立所宣示的不正是要解決授權主體(國民)間的紛爭嗎?司法不正是要在這樣的集體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實現正義的平衡點嗎?

一份判決、一位法官,或許沒有辦法背負這樣沈重的責任,不過,台灣社會如果期待一個真正獨立的司法,難道沒有義務讓出一個空間,讓司法用她真正的意志說話?讓法官可以不用憂懼社會的期待會曲解他的判決,讓司法可以在意識型態、政治立場之外,找到生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