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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處罰笨蛋?

落荒

講理就好做為一個父親,遇到爭執,我總是要求六歲的女兒先「講道理」再說,為的是期待她在這個價值混亂(美其名叫「價值多元」)的台灣社會裡,多少還能保持一丁點理性;縱然,她可能還搞不清楚「理性」究竟為何物。 做為一個公民老師,我更是急切地要求這群未來的社會中堅學會「講道理」。而熱門的新聞事件,就是一部最好的活教材。對於社會時事的討論與分析,是最貼近學生生活經驗,也是訓練他們如何理性思考、適切表達的好方法。 思想解放、言論自由與社會安全、國家秩序之間的平衡點在哪裡?法律做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又該如何畫那條線(界限)呢?做為一個高中公民教師,又要如何引導學生進入這樣的思考層次呢? 眾所周知,前總統夫人李曾文惠女士與前立委謝啟大、馮滬祥的誹謗官司(以下簡稱「誹謗案」),是件充滿高度政治性的案件,法律要如何超越政治而不受政治所利用,在在都考驗著法官的智慧。拋開法律與政治的糾葛,就教育的角度而言,「誹謗案」除了可檢驗學生法律情感(或常識)與「真實的」法律之間差距外,也是實施法治教育的大好機會。 但是,這樣的議題雖然重要,畢竟離學生的生活經驗太遠,不容易令他們感同身受或覺得有何迫切需要去理解。因此,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請學生模擬法官,親自動手寫篇判決,他們的興趣就來了。判決一面倒為了讓這群沒有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的學生具備基本的能力,避免意識形態或個人好惡的影響,學生在上課前必須先研讀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構成要件)、311條(阻卻違法事由)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之內容,其他主要依據資料為黃程暉法官判決書的新聞剪報及報紙所整理「誹謗案」的重要大事記。組員在獲得共識後,一同完成一篇具主文及理由的判決書。 判決結果,高二高三共九班52組(每組約6-8名學生)學生中,只有不到三成、15組學生(佔28.8﹪)與法官站在同一陣線,判決馮、謝兩人無罪;有超過七成、37組學生(佔71.2﹪)縱使在閱讀過法官的判決書(新聞報導的摘要)之後,仍無法認同他的見解,堅持裁定誹謗罪成立。「學生法官」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有:1. 不一定要所言為真實,只要馮、謝兩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所言為真即可; 2. 馮、謝兩人行為,屬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範圍; 3. 馮、謝兩人只做推論,並無誹謗之惡意; 4. 李曾文惠女士並未提出未曾攜帶美金出國之有利反證或說明資金流向; 5. 馮、謝兩人行為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 6. 屬於可受評之事項; 7. 對於與公益有關之事項的合理懷疑; 8. 謠言(流言)早已公開,非由馮、謝兩人所散佈; 9. 懷疑調查局報告及銀行澄清的真實性; 10. 轉述流言者,並不必然有絕對之惡意; 11. 相信立委若無實際證據,不會亂講話指控別人; 12. 李曾文惠未及時出面澄清謠言; 13. 政治黑暗,總統夫人權勢大可掩蓋真相;認為誹謗罪成立的理由則有:1. 馮、謝兩人無具體證據證明李曾文惠女士確有攜帶鉅款赴美情事; 2. 依常識判斷,李曾文惠不可能「笨」到攜帶大量美金現鈔出國; 3. 坊間流言豈可任意相信,尤其馮、謝兩人身為立法委員,未能詳加查證即帶頭散佈謠言,更是不良示範; 4. 在盲目不理性的群眾運動中,公開「轉述」流言,意在激起群眾衝突與對立,應具有明顯的惡意; 5. 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總統府、美國海關及銀行等單位均證實李曾文惠並無出境或運鈔等情事; 6. 馮、謝兩人根據的證據資料為報紙(聯合報)報導、市井傳言及同為新黨的市議員李慶元的證詞,證據太薄弱,不能合乎釋字509號解釋所言:「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7. 美鈔為公款或李曾文惠私人所有並不清楚,是否與公益有關仍有疑問。 8. 沒有確切證據而「轉述」不利他人之言論,豈能說沒有惡意?說理、論法、衡情歸納學生的判決理由,爭議點不外乎:1.事實真相如何;2.證據是否足夠;3.善意或惡意的判斷標準(動機問題);4.轉述流言之法律責任;5.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等,這些爭議點不也正是在訴訟上亟待釐清的部分?可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官不該躲在象牙塔裡做文章。 綜觀上述「學生法官」的判決,當然談不上專業的法律判斷,甚至其中還夾雜著許多的道德譴責與感情用事。不過,先別急著責怪學生幼稚或膚淺,法官在「誹謗案」的判決書中,不也是用「情」頗深,字裡行間充滿著苦口婆心的道德訓示?「說理、論法、衡情」順序不同、比重不同,結果當然天差地別。還好你是本省人學生其實對於法律問題以外的討論,反應更為熱烈,也更引人深思。例如,既然說「謠言止於智者」,那麼,不智者轉述謠言何罪之有?因為法律又不處罰笨蛋(「笨」當然無罪,跟「品味差」一樣無辜,但是如果既「笨」又「勤快」且「自以為是」三位一體,再加上有權有勢,那恐怕真會是個無法可管的大災難)。 而對於法官在判決書中「族群合作」的美意,也引來媒體大作文章。某報紙在標題上特別強調黃程暉法官是本省人,報導說,台北地方法院庭長對於承審法官黃程暉開玩笑地說:「還好你是本省人。如果不是,你一定會被罵慘了。」學生說,是不是本省人排斥外省人、欺負外省人,對他們有偏見,只要是覺得不滿意的事,都歸罪給外省人?判決結果似乎反而讓有心人在族群衝突、省籍情結的傷口上灑鹽。 最讓學生不解的事,判決書說:「……法庭對簿之舉,不僅無助於控辯雙方之名譽,反而造成輿論動盪,民心惶惑之害,其害乃在全民,法院數紙判決,若無裨於族群合作,反有益加深裂之罪,其罪將在司法……」是否法官鼓勵大家有爭執不要上法院,反正有理也講不清?還是乾脆自力救濟,找「大哥」幫忙比較有用?接近真相的確,法院只能依據有限的證據,努力「接近真相」,真正的真相要交給上帝去處理。不過,做為一個法律人,要做的不就是努力拉近與真相之間的距離?不是要滿懷宗教家的熱情與真誠,告訴人民:「法律是講道理的過程;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嗎? 以現代法治理念而言,孟子「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的務實態度,恐怕較之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高調空言,更發人深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