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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柯賜海法院禁足事件談台灣司法改革

林瑞

「抗議大王」柯賜海因為長期在法院進行造勢活動,迫使司法院做出破天荒的決定,未來對於在法院內舉牌擾亂秩序者,將會展開拘捕行動。司法院這項新措施被視為「柯賜海條款」,這將是國內司法史上首度針對個人進出法院做出限制。在此同時,司法院通知全國法院禁止錄音、攝影器材等進入法院,引爆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聯名向司法院翁院長表達抗議與不滿,指責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未能善盡維持法院秩序的責任,卻將柯賜海個人行為歸罪媒體,模糊了問題的焦點。記者抗議後,司法院作了讓步,答應在不擾亂法院秩序前提下,台北地院一樓可設兩處採訪區,交由媒體自律,試辦一個月之後,再視自律成效檢討。

對於這樣子的相關事件,身為法律社會學家,希望從法律與司法活動的相關社會文化背景來探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探討所謂日漸發燒的柯賜海現象。

過去在傳統漢人法律文化裡,老百姓對國家法律與司法充滿了不信任,有關排難解紛的任務與維護社會正義的期待,往往無法透過國家法律與司法系統來獲得保障,於是,由「訟則終凶」的觀念變成「畏訟」與「反訴訟」,大小事情,寧可「私了」而不信任國家司法體系的「公斷」。但是私了有時而窮,不得已轉求公權力協助時,只能期待所謂的「包青天式的父母官」,期待透過對「視百姓如赤子」的青天大老爺的明察秋毫,能夠一舉洗刷冤屈,打破司法官僚體系的不公正的審判,還百姓一個公道。但是對包青天這種體制內的改革者的信任是不夠的,除此而外,老百姓還會相信體制外另類俠客式的人物,這種人物亦正亦邪,往往擁有劫富濟貧、盜亦有道的另類法律觀,所以包青天辦案時,也有「七俠五義」俠客式的人物出現。老百姓在萬般無奈之下,一方面期待包青天在國家司法體制之內予以救濟;另一方面,也必須期待七俠五義在國家司法體制之外,給予實質上正義的滿足,其所以被人津津樂道,甚至一再重演,其實正是「因為缺乏,所以強調」所致。而今天台灣,除了法務部長陳定南被稱為「陳青天」之外,正在發燒的柯賜海現象,其實他所代表的就是羅賓漢、七俠五義式的、俠客式的作風,「俠以武犯禁」,俠客鋌而走險、遊走法律邊緣,之所以有此空間,正是有其滿足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不公平不正義的抗議需求的功能,這是我們面對此一現象,所必須作的深刻反省的地方。

因此,台灣當前的法律文化還在包青天與七俠五義的傳統法律觀的陰影之下。瞭解到這一點,我們才會知道,何以我們無論官方與民間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的時候,但是民眾對於法院的理解、對於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機制卻一直無法提高,這絕對不是偶然的。尤其在台灣法律專業化之後,這種情形有可能「自古有之、於今尤烈」,因為專業化之後,法律人與法律制度與社會大眾之間,彼此相互疏離的問題有可能日形嚴重。

現代社會的法律與司法活動是專業化的活動,法律人所擁有的知識是專業的知識,法律人所從事的法律與司法活動是專家的活動,與一般社會大眾有一定的距離。所以當臺灣聯考法律系成為第一志願的時候,律師、法官、檢察官等的法律人專業團體逐步形成,但法律人與非法律人之間的鴻溝卻也日漸加大。在個人層次上如此,在制度層次上亦然,我們的法院組織、檢察體系、司法系統等,也跟社會其他部門產生一定的疏離,法院系統日漸專業化,司法制度逐步發展成一個自我指涉、甚或自我再製的制度,而與周遭的其他系統與制度逐步喪失聯繫。在這種情形之下,法院如果對於公開化的措施又加以限制的話,將會加速司法系統與其他社會系統的疏離,加深法律人與其他社會大眾之間的鴻溝。人們不理解法院,不信任法院,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的現象還會惡性循環下去,正常的軌道走不通,類似柯賜海現象這種俠客式的體制外的管道,將會繼續成為人們重要訴求的通路。在這種情形下,你可以禁掉這個柯賜海,但是你無法阻止下一個柯賜海或更多類似柯賜海的人,以俠客式的方式繼續挑戰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權威。

筆者身為一個非法律人,長期參與推動臺灣民間司法改革,對此有相當深刻的感受。如果臺灣的司法改革,還只是停留在由上而下的,或者只是法律人所推動的司法改革,那將還是一種蘇永欽所謂的「茶壺裡的風暴」,法律人改來改去都是自說自話。包括前一陣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司法院與法務部之間的攻防,在很多民眾眼裡並不知道那有多重要:台灣法庭由書面審理文化到言詞辯論文化,對於他個人權利影響相當大。社會大眾對於該法的改革的反應是相當冷漠的,我們只看到兩個法律人團體之間的攻防戰,我們看不到社會大眾積極的參與和迴響,長此以往,我們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很可能老百姓既不關心也無從參與,最後流於一種「法律人中心主義」的窠臼。

因此,面對柯賜海現象應該作的是,公開討論法院秩序的維持問題,這不是一紙禁令就能解決的,法院應該繼續公開透明化,但是對於法院內部的秩序維持問題,對於有助於法庭活動公開化的文字與攝影記者的活動問題,有關單位應該要有更縝密的思考與對策。廣邀法官、律師、檢察官等法律人以及新聞媒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針對法庭參與、旁聽、紀錄、轉播、攝影等相關問題作仔細的討論,如此才能一方面繼續推動法院活動公開化的大方向,二方面可以針對法庭活動不必要的干擾因素的排除,提出妥善的因應之道。(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