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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盧正案調查報告暨糾正案回應之二

林永頌

感謝三位監察委員,在當事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之後還很認真的去調查,這代表了不是人被執行掉了就算了,應該查清楚的事情還是應該要調查。這份報告很清楚的提到警察、檢察官、法官不當之處,將不當的地方講出來,雖然不能使已死之人復生,但是對於以後警察、檢察官、法官或執行單位的改善,有其意義所在。不過,在看完所有的報告內容後,還是有一些不妥的地方需要提出來讓大家知道:

只糾正警察而沒有糾正檢察官糾正的對象以行政院所屬的機關為限,我們要質疑的是,既然糾正了警察,為什麼同樣隸屬於行政院底下之法務部的檢察官,卻沒有被糾正?調查報告中很明白指出,警察和檢察官在整個辦案過程中都有其疏失,為什麼只糾正警察,而對於可以把關的檢察官卻沒有進行糾正?我們期待,這個部分只是監察院的一時疏忽,我們當然也會再去向監察院請求,請求他們對於檢察官進行糾正。 以刑事案件的進行過程,警察可以說是最上游,檢察官是中游,最後審理的法官是下游。上游的警察如何辦案影響當然很大,但是在中、下游的檢察官和法官的權力很大,可以節制上游的不法行為,所以如果中、下游的檢方和院方能夠好好把關,則可以減少上游機關的不法行為。 因此,在這個糾正案中,很明顯的是,只處罰了上游機關,對於中下游權力較大的機關,反而沒有任何懲處,這是我們所無法理解的地方。沒有依據個別機關的錯誤進行說明、懲處糾正是對事、彈劾是對人。調查報告既然明白指出,從警察到檢察官甚至法官在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有疏失,為什麼監察院的委員會在知道有人做錯事的情況之下,還是沒有針對個別的辦案人員進行處罰,我們無法認同。人死不能復生,但不表示做錯事的人不用受到應有的處罰!執法者違法應受處法是建立法制國家的第一步對於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應該給予應有的懲罰,是建立法治國家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執法者本身違法,對於法治的破壞影響更大,因此執法者不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是邁向法治的第一步。在這個案件中,違法的執法者沒有受到任何處罰,我們無法諒解。如果說是執法者的層級不夠高,無法由監察院直接彈劾,至少可以叫他的機關自行懲處吧!司法機關不願意低頭認錯,造成多少冤獄?在許多別的案子中,我們看到有些案子被監察院糾正了,但是這些法院的法官還是不願意改判,也不願意承認有錯,許多冤案就這樣形成。那些法官的想法是:我們司法機關怎麼能錯呢?「司法的尊嚴」、「司法的面子」對那些不肯認錯的法官、檢察官而言強過一個人的生命。只是,對於這樣的法官和檢察官,監察院竟然沒有加以懲罰,對嗎? 真正能夠讓檢察官、法官警惕的其實只有有彈劾一途。不要以為只有貪官才能彈劾,司法的問題不一定只停留在貪污的部分,法官本身未符合證據法則、辦案草率、應處理未處理、應鑑定未鑑定,記個過處罰難道不應該嗎?而且目前台灣的彈劾還不到足以讓人去職的程度,了不起就記個過。只是我們堅持總要有個是非。法官的主觀認定影響裁判品質法官在看到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很可憐的時候,往往容易跳開證據、背離程序去扮演上帝。自以為依據過往的辦案經驗就可以發現真實、自以為是正義的化身。但是一個好的法官的正義不是預設立場、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按照一定程序,講求一定證據來辦案才對。但是這些法官通常過於主觀,而沒有辦法這樣做。 期待監察院針對失職人員給予適當的懲罰 我們相信監察院是疏忽了,而沒有彈劾檢察官和法官,以後還會補正,如果沒有這麼做,真的是浪費了三位監察委員這麼認真而又詳細的調查。因為在現在這種司法沒有反醒能力、死要面子的文化中,如果唯一能夠糾正司法的監察院還很鄉愿的不糾正司法,就沒有誰能糾正司法了。 台灣要進步,司法是不可或缺的;司法要進步,監察院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這個案子雖然監察委員已經很認真的調查,但是做出來的糾正案,應該還要彌補其中的不足,才能令人滿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會向監察院表達這樣的意見,請它針對地檢署進行糾正,還有針對警察、檢察官、法官進行彈劾、處罰。(李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