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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大樓國家賠償判決的時代意義

鄭文龍、蔡志揚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台北地院東星大樓國家賠償,判決台北市政府必須賠償受災戶4.8億,寫下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單一案件最高賠償之新頁。這份判決,不僅還給一百多位東星受災戶一個公理正義,但是更重要的,判決背後所蘊積的一股能量,可能會因本判決而釋放出來。或許現在這個時刻,是建築管理法制重建的一個重要契機。

國內建管機關收紅包、利益分贓、黑道介入等文化,早已不是新聞,建管單位人事的複雜,令許多剛從大學畢業的建築、土木科系的學生望而卻步。但是,我們社會關心立委的肚皮更甚於這片黑箱領域。自九二一以來,台灣又歷經了兩次大地震,這次國賠判決,讓建築管理的問題,再度受到矚目,但這次又能持續多久呢?

判決公布後,看到報上有人在擔心,政府的財政會因此被拖垮,也就是害怕可能一連串的連鎖效應。對於前者(政府的財政會被拖垮),我們要駁斥;對於後者(一連串的連鎖效應),我們則要鼓勵。第一、東星大樓為何會被判決要賠,是因為市府有嚴重的疏失。依當時的建築法,市府是一定要審核工程圖說,工程到必須勘驗的階段時也要到現場勘驗。而東星大樓的結構設計圖,依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有很大的疏失,不像市府所說要到很細緻的計算才看得出來,這也是法官不採信市府抗辯的一個很大的原因。第二、國家為何要賠償,是因為國家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疏失。東星大樓是一個疏失很嚴重的個案,如果為了害怕擴散效應就可以不賠,那麼國家賠償制度乾脆廢掉好了。可見這種說法是不對的,而且並不是每一棟,都如東星大樓般有政府審照及勘驗之疏失,因此也不會有擴散效應。第三、國家賠償雖然花的是納稅人的錢,但是納稅人繳交稅賦給國家,就是要國家盡到保護人民的義務,國家沒有盡到保護義務,就必須賠償受害的人民,並受其他納稅人的責難。最近又要繳稅了,這次國賠判決,應更讓我們繳的甘心,至少它確認了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第四、關於後續的連鎖效應部分,我們認為本判決至少會引起一連串廣泛的建管法制的檢討與論辯,這對公共安全而言,是正面的,也是急迫的;台灣地處多震地帶,建築安全實在輕忽不得。

所以筆者認為,這一次的判決,不僅是東星人的勝利,也是全體國民的勝利。也希望政府能針對建管法制徹底檢討,尤其是人民的居住安全必須優先被考慮! (作者為東星大樓國賠訴訟承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