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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盧正案調查報告暨糾正案回應之一

文聞

監察院針對盧正案所做的調查報告內容非常詳細,針對歷審所提出之理由、疑點及本案的辦案方式均進行詳細的調查,這部分是我們要予以肯定的。但報告中對於各相關單位的疏失雖做了評述,在用字淺詞上卻非常客氣「顯有不當」、「顯有疏失」、「顯有違誤」…,全都沒有直指違背法令。我們認為做錯事情就是做錯的,應該說違法的就應該很直接指出,不應該用那麼模糊的字眼。

以下的幾個部分是我覺得調查報告中說不清楚,還需要釐清的地方:

刑事局的部分盧正滯留於警局的時間是從1月16日下午2:30到1月17日下午9:30,總計有31小時,但是這份調查報告卻寫成18小時,這部分我們還要請監察院進行說明。再者,這份報告只針對措施來說明錯誤,比如說不當取供,違法羈押等等,但是對於執行這個不當措施的人卻沒有任何批評,這一點令人非常遺憾。地檢署的部分檢察官偵訊時有不相關的第三者在場,這很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而檢察官未及時糾正,應該是檢察官的違法行為,但是監察院竟然只說檢察官這樣的行為是顯有疏失,而不指該行為違法,令人感到不解。此外,檢察官是偵查的主體,警察只是輔助機關,所以警察機關的錯誤應該也是檢察官的責任,但是監察院對於負責指揮辦案的檢察官在指揮過程未善盡監督之職竟然沒有批評,這一點令人感到遺憾。 檢察官在訊問時引用刑事局所做的有問題自白,而且又在補強自白的證據調查不足的情況下就主觀認定被告盧正犯罪,這明明就是濫行起訴。但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竟然只做出『對證據整體證明力之調查與蒐羅,有失謹慎』這樣保守的批評,是很奇怪的一件事。 還有,檢警辦案是在追究一般民眾的違法行為,可是檢警卻用違法的手段去追究一般民眾是否有違法行為;更糟糕的是檢警違法辦案只叫做失當,而別人『違法』(其實不一定真的有違法,只是被逼著承認而已)卻可能判死刑或徒刑。而有監督權的監察院又不願意指正檢警的違法之處,這樣我們國家的司法體系是很難取信於民眾,更別提有什麼可以進步改革的空間法院的部分高院對於「鞋帶」是否為證據這件事情曾經請辯護律師提供意見,說要開庭再進行討論,可是後來卻以時間很難敲定為由取消了。在這樣重大的刑案中,法官辦案卻如此草率,這根本就是草菅人命,但是對於這一點監察院竟然只批評高院出爾反爾,這一點真的無法令人心服。 監察院針對潘敏捷(我們稱靈媒的那個人)陪盧正做筆錄的錄影帶的看法和辯護律師當初所做的結論一樣,所以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就是高院當初對於錄影帶所做出的勘驗結果是錯的,但是調查報告卻沒有明白指出高院這個錯誤,不禁讓人覺得這是監察院在為高院護航。檢察總長的部分我們提了兩次的非常上訴申請,結果他駁回非常上訴的判決內容都只是抄襲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根本沒有針對我們的問題點進行回答,針對這一點監察院竟然沒有任何批評,我們很失望。還有監察院只批評當監察院去調卷時,檢察總長不讓監察院調卷只做副本存查,然後法務部就批了執行死刑令這一點,但是我們認為檢察總長應該提非常上訴卻沒有提非常上訴的疏失也應該要進行批評。結語希望司改會相關的成員應該討論這種類似案件未來應該如何平反,這個應該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個案的清白對家屬來說是最重要的。報告很精彩,但遺憾的是有許多地方未批判,放水放得太凶,還有糾正的只是最低的層級,其實主管機關應該要出來檢討,道歉、承認錯誤。這個案子是許多檢警機關,圍堵盧正一條性命,讓我們覺得很可怕、遺憾。(李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