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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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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與褓姆雙贏

司改會

當每日的新聞中總是會出現警員或是操守、或是執法、或是風氣等等的問題時,一般民眾自然對警察抱持著高度的不信賴感。但是當提到社會治安不佳,甚至鄰里街坊的爭執衝突時,民眾卻又很自然的將責任歸咎到警察身上。因此究竟什麼才是警方的權力範圍?警方又應該依據什麼樣的基準來執行這些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有沒有辦法讓警察既能滿足人民的需求期待,又能嚴守權力的界線,不要以執法之名形成新的權力侵犯事項,則是一個最根本的問題。而很令人意外的,警方到目前為止的執法依據竟然僅依賴著「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械使用條例」兩部法律位階不高,又缺乏原則性規範的條例,因此如何明文化、標準化警方執法的準則,為警方明確畫出權力的界線,就成為警察執法依據上最重要的缺口。

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公布之後,在社會上引起了相當強烈的迴響。一方面有人質疑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將造成警察今後無法在路上把「壞人」抓起來,另一方面則確立了台灣做為一個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前提的法治國家。

這個結果正點出了警察執法的兩難困境:究竟警察執法與人權是不是有本質上的衝突?法律要如何取得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平衡點?如何才能同時保障人民的權利與維護警察的權力?這正是這部草案擬制的初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花了將近兩年的時間草擬出這部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層出不窮的警察執法造成侵犯人權的情形,另一方面則是賦予警察法定的權力,使得警察權力的發動能有所依據。不再讓警察與人民處於對立的權力位置,阻止警察逾越其權力的界線,但同時能發揮執法的功效。所以我們說這是一部讓人民的褓姆——警察與人民雙贏的法案。

從警察的勤務來看,可以發現幾乎所有不能或是不願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問題,最後都交給了警察,特別是「維護治安」這個抽象而模糊的角色,而執行這個模糊任務的結果則是衍生為我們常常在新聞上看到的大規模臨檢、不當盤查等爭議與對立的警民情結。一方面警察大吐苦水,認為任務重大繁雜卻得不到社會的信賴支持;人民一樣喊苦,因為需要警察的時候不見警察執法,不需要警察的時候卻受到侵擾。在這種兩難的考量下,警察職權行使法試圖成為「公共利益和個人自由」的平衡點,以解決人民與警察對立卻依賴的複雜情結。

在草案的實質內容上,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項重心:
第一,將具有高度侵害性質的警察行動,限制在為了偵查或避免犯罪目的上的行為,並且在草案中對於警方能夠發動的範圍限制在警方的跟監、線民的採用以及臥底警探等三種行為。
第二,針對警察為了「治安」目的所為的臨檢措施,賦予法定條件。明訂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查驗人民的身分,以及查驗的方法(例如出示證件、檢查物件等)。如果上述方式都無法確認身分時,才賦予警方可以進一步採取其他鑑識措施(例如拍照、指紋採取等等)的權力。經由不同嚴重性的區別,警察臨檢勤務就可以視具體狀況的嚴重性而採取不同的方法。
第三,警察依法取得相關的個人資訊後,如何保護與使用這些具有隱私權資料的規範。
第四,如果依據本法仍然造成人民權利的侵害,所能採取的救濟管道,包括行政爭訟以及國家補償或賠償的權利,以避免權利的保障形同虛設。

在實務與法律精神、執法與人權兩端的考慮下,終於誕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除了希望透過立法委員的支持讓本法早日完成立法之外,也希望這部法案能為台灣宣稱成為一個人權法治的國家帶來更具體的內涵,最終的期待自然是建立一個人權與法治並重的自由國度。

編按:91年5月13日由邱太三立委、陳其邁立委、李永萍立委、邱創進立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公布民間版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其他出席的人還有顧立雄律師(司改會董事)、林永頌律師(司改會董事)、尤伯祥律師(司改會執委)、馬在勤律師(警改會代表)共同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此一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