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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什麼?

詹文凱

或許是美國三0一法案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這一、二十年來著作權的議題在在成為政府與民間難以割除的痛苦。行政院宣稱今年是「保護著作權行動年」,影視業和唱片業在四月二日遊行抗議盜版的猖獗,法務部更表示自五月起加強取締盜版軟體,陳定南部長更以購買微軟光碟做為尊重著作權的象徵。然而,除了對美方的表態外,政府是否能徹底反省著作權保護的目的,檢視目前的法制造成的結果,以及兼顧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否則不過是在人云亦云的表象下,徒然為少數人的商業利益服務而已。

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固然在於鼓勵創作,但更進一層的目的則在於提升社會文學、藝術及學術的水準,以供大眾之利用和欣賞。如果此二者有牴觸之情形,應以何者為重,即為法政策上深思的問題。如果保護的結果使得市場橫遭壟斷,破壞市場競爭機制,更應深切反省。

以視聽著作的保護為例,四月的遊行中,諸多偶像歌手藝人拋棄平日尊貴形象,暴露街頭,其為爭取權利的努力,令人敬佩。但諷刺的是,遊行完畢之後,偶像們駕駛名貴跑車離去的鏡頭,卻令人印象深刻。姑不論這些流行音樂或影劇提升了我們什麼,遊行者所在意的絕非其藝術價值,而是所喪失的商業利益。在耗資巨額的廣告宣傳下,這些作品早被等同於商品,所以相對地只須以商品的形式保護,而非著作權法中的創作價值。甚至,這些商品應該接受市場的考驗,當大多數的消費者都認為其售價不合理時,更應自我調整,而非一味地指責消費者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再以電腦軟體為例,軟體的設計開發提供了使用者更便捷的環境,確實應該鼓勵。可是一旦形成了壟斷的情形,是否還要加以保護,即值得深思。因為給予保護可能加強其獨占之地位,反而壓抑了其他創作出線的機會,使科技的發展趨於一元化,阻礙了多元競爭的可能性。而且,這些專業的公司或個人,可以輕易地在軟體上加裝保護指施,達到自我保障的目的,又何必全部求諸於法律的保護?而法律制度將大量的資源投入此種權利的保護,確保其商業上獨占的利益,忽視了其他法益的保護,在資源的分配上亦有不公的情形。反之,對此種已經形成獨占的軟體,本於社會公益的考量,應以徵收補償的方式,將使用的權利對大眾開放,以便大眾得在其既有的基礎上,自由地發展和改良,提升整體的利益。

所以,著作權的保護應著眼於社會整體的利益,而非少數人的商業利益。尤其是保護的結果有害於大眾對此類著作的使用時,法律資源是否仍要如此地花費,值得深思。(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