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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同志歧視

周德彥

前言
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去板橋地方法院關心國內首宗愛滋病患者捐血致他人感染遭起訴「過失重傷害罪」之第一次庭期狀況。雖然法院當庭裁定不公開審理,但開庭前後聽聞辯護律師、司改會及各NGO朋友談論中,獲得好多收穫。這是長期待在辦公室處理審查、評議、覆議、申訴的我,很難得的際遇;而這些體會、加上前日工會理監事會中所提及的「員工成長概念」,驅使著我跟大家說說這些種種,迫不及待。以下是我粗淺的認知,如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法律規定的選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然而這樣的宣示性規定,到底在民眾的心中落實了多少?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機關(衛生署等)、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機關(法官)的心中到底又落實了多少?從此個案看來,我仍有很多保留。
另外,自上開條例第1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由規定可知,國家在決定將某份血液輸入需求者之體內前,本應事先實施相關檢驗,而這責任,很明顯不是捲袖捐血者之責!試問:若國家要求民眾捐血時要「擔保」自己無受愛滋感染,何人願意舉手之勞救人一命?申言之,若將上開情形之「愛滋」拿掉來看,有誰捐血前能擔保自己的血液完全健康?都沒有A肝?沒有過多藥物殘留?更遑論以現有科技無法察覺的血液病菌。
有人會問,難道知道自己有愛滋、有其他血液疾病而故意捐血者,都沒責任嗎?有的,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立法者係以捐血者「明知」為界線,劃分血液安全之責任分配問題。而這樣的責任分配下,若捐血者非明知自身有愛滋感染,否則應無責任可言。但行政機關實際操作上是這樣嗎?

行政法令與表單文句之問題
自行政院衛生署公佈之「捐血者健康標準」、「捐血登記表」內容觀之,相關行政規範之建構上顯然漠視、甚至悖離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
猶有甚者,該等行政規範中更有充滿偏見之文句字眼,其一即為「男性間性行為者」。有人會問,一般電視上出現的新聞,有講到愛滋的大多都是同志轟趴,何來偏見?然而,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至2010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共20,057例,若依危險因素分析,性行為佔65.9%(男性間性行為佔44.0%、異性戀佔21.9%)、靜脈毒癮佔32.2%。由此顯見「不安全性行為」與「毒癮共用針具」是傳播愛滋病的主要途徑。
但捐血者健康標準僅言及「吸毒者、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對於異性戀性行為卻全然無所規定。而捐血登記表中雖提及「有男性間性行為或一年內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等)」亦不得捐血,但就字句上可知,針對非男性間性行為者,係以一年內有危險性行為為責任界線而不得捐血,但男性間性行為者,是全然不得捐血。
提筆至此,上開行政規範中之玄妙意涵,應不難窺見。行政機關忽視異性戀亦有21.9%之高危險群,竟僅明示排除男性間性行為者之血液。試問:若男性間性行為係固定伴侶、未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之情形下,為何仍不得捐血?道理何在,令人費猜。

檢察機關追訴上之偏執
本件因個案陳稱其捐血時並不知道本身有感染(且當時是否有感染亦未證實),故檢察官改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重傷害將個案起訴。何謂過失重傷害?有過失者,乃違反其應法律上應注意之義務而言。所以一般在討論被告是否有過失前,必須先確認被告於此事有無注意義務?法源依據為何?確認之後,才能認定被告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
如上開所述,行政規範所賦予捐血者之注意義務,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責任分配原則,已有疑義。故是否可逕以個案違反行政規範即認為其有違反注意義務而需負擔過失之刑事責任,尚有待檢、辯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後,始由法院裁判之。
但從本案偵查筆錄及起訴書中可發現,偵查檢察官偵訊時,不但囿於媒體報導之力量、誤解危險性行為之定義、放大男性間性行為之非難性、甚至表明個案此捐血行為將使捐血制度崩解云云。此言究係基於檢察官專業判斷上認定結果,抑或基於抗拒、敵對下擅斷之見解,社會自有評判!

後話
舉我最近常說的話:「當我們屬於多數族群並恣意排擠異己時,一定要想到每個人一生都有機會成為少數者」,正因為多數暴力、多數偏見、多數強勢已經成為現階段社會的共同毒瘤,所以我才要更正視、更參與這樣的議題。
學法律的人要自我勉勵,當這個社會已在我們身上投入法學養成資源,那我們能否在與人權、平等之關鍵點上予以回饋?不是學法律的人,當你身在多數族群中時,是否曾換個角度尊重少數人之意見?而身在法扶的同仁們,這些年來,我們已經學會穩定地審查、派案、覆議、變動、結案、四金、申訴。再來呢?我覺得,我們的視野不會只有現階段這樣。關懷協助弱勢者、受歧視者,我們應該還有好多好多努力的空間。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