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1世紀的法律倫理議題新發展--參與2011美國法曹協會法律專業責任中心年會後記

顏華歆

2011年4月份的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雜誌 封面主題—e-Lawyer,點出了網路和雲端科技如何將法律服務的形態帶入一個新紀元。然而,律師執業方式的「進化」也為律師倫理領域帶來挑戰。律師利用雲端硬碟來儲存卷宗檔案,如何確保它的保密性與安全性?線上法律事務所(on-line law firms)的出現,震撼了平價法律服務的供應市場,然而這樣創新的服務方式是如何處理現有的律師執業行為限制?後者在什麼樣的程度內又應該回應法律服務市場的改變?2011年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底下的法律專業責任中心(Center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CPR)年會主題之一即環繞在上述議題。
國內對於CPR較為陌生,其實美國70年代以後的法律倫理規範制定與議題設定,CPR具有實質的主導地位。事實上,ABA於1969年通過的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1983年制訂的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等法案白皮書,都是由CPR所草擬提出。而後者截至目前為止已獲得美國49州最高 法院採納為藍本,以制訂各該州律師執業行為準則。
除此之外,CPR關注法律執業市場的變化,以議題為中心責成工作小組,廣搜各方意見後提出報告,以作為下一輪增修條文的參考。例如1988至2005年的 Kutak Commission (通常簡稱為Ethics 2000),不但制定了現行Model Rules的格式,在2000年安隆案爆發後,更積極回應證券主管機關對於增加律師吹哨者 (the whistle blower)責任的提案,以求取律師執業權利 和當事人保障之間的平衡。目前則有Ethics 20/20小組針對網路科技及社群工具的運用,如何影響現行律師拓展業務、保密義務與利益衝突現行規範進行研究,預計於2012年向ABA大會提出報告。
今年第37屆CPR年會假美國田納西州曼菲斯市 (Memphis, TN)舉行,與會人員多為CPR的會員,包括執業律師、檢察官辦公室的律師、法官、各州律師公會倫理委員會委員、各州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法律系教授等法律倫理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人數多達3、4百人。筆者於2008年時曾以學生身份參加第 34屆年會,即訝異於滿屋子專業倫理責任專家的盛況。今年有幸代表司改會法律倫理中心前往與會,結識了來自各州的規範者與執業律師,交換彼此法域 ( jurisdiction)的現況與心得,收穫滿載。礙於篇幅,筆者謹簡要記錄此次會議的討論議題與活動花絮如下。
明日過後:美國法律業的今日與未來
今年開幕的研討會上,ABA發表了美國最新的律師業現況。以執業形態而言,單獨執業的律師(solo practitioner)仍占了6成以上,自2007年以來逐年增加,開始單獨執業的年齡也有年輕化的趨勢,最主要的原因應與法律就業市場受到2008年的金融風暴有關。另外,法律事務所對於人力配置愈來愈有創意,包括利用「定期合約律師」(contract lawyer),甚至「派遣律師」(on-site lawyers)的方式,以降低人事成本。
法律系畢業生的就業市場也受到嚴重擠壓。各大法律事務所大幅刪減到法學院校園徵才的名額,去年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率僅為87.6%,創下近10年來 的新低。2009年畢業的學生(亦即執業年資不超過 1年)單獨執業的比例更增加了2.9%。席間有聽眾提 醒主辦單位,這些統計結果是由各法學院回報給ABA彙整,因為ABA擁有評鑑法學院的權力,這些數據 恐怕不能盡信。有些法學院為了美化畢業生的就業率,甚至付錢給雇主,以換取學生畢業後到事務所 進行一年或短期的「體驗執業」,戲稱為「試駕計畫」(test-drive programs)。主辦單位回應他們在進 行這些調查時,確實有考量到法學院美化數據的動機,也試圖運用其他統計方式來降低這些因素的干擾,力求真實反映現況。
另一個影響法律服務市場的重要因素來自於更加精打細算的客戶。其中又以任職於企業的法務長 (general counsel)為主導。同為律師,企業的法務長更了解如何控管外部律師的服務,以求在有限預算內創造最高的服務價值。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律師的人數占全體律師少數中的少數,他們手中卻掌握了極大的法律服務採購量,這些法律人對於法律服務價值評價 指標的改變,將對律師執業方式有結構性的影響。
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也間接造成了更多律師因不知規則或甘冒風險而違反執業行為規則,也是與談者提出並呼籲規範者。
舊瓶裝新酒:利益衝突的最新實務、律師卷 宗檔案的管理
本次的研討會中,也有幾個時段的主題探討了目前美國本土利益衝突規則(A Pragmatic Approach to Conflicts)、對當事人保密義務(The Client's File in 21st Century)等議題的最新實務發展。
關於利益衝突部分,與談者提出數州最新的實 務見解,多數為訴訟代理失格(disqualification)的程序判決。其中討論較多的是加州上訴法院2010年的 Kirk v. First American Title ins. Co. (183 Cal. App. 4th 776, 2010) 判決。該案的法律爭議為「律師轉到新事務所的利益衝突」在何等限度內可以被豁免。簡單 來說,發生利益衝突的A律師在先前曾經為了洽詢案件而與X當事人討論了約17分鐘,經A律師判斷有利益衝突後,並未接受X當事人委任該法律事務。嗣後A律師跳槽至B事務所,B事務所目前受任的訴訟案件 相對人即為X。因此X以A律師的利益衝突為由,提議(motion to disqualify)法院判定B事務所不具有訴訟代理適格。B事務所則以得知該利益衝突情形之後已設立防火牆(ethical Wall)為抗辯。該案上訴法院認定 B事務所可繼續代理,只要該防火牆可以有效防止前任當事人的機密被揭露,儘管該防火牆設立的時間在事後。
與談者與多數聽眾對於上開見解表示贊同,最主要的理由為:要求律師在跳槽時,完整揭露一切可能 在事後產生利益衝突的情形有事實上的困難,也不切 實際。誰能料到一場17分鐘的新案洽詢會議(未成案)會在事後成為利益衝突的導火線?
違反利益衝突規則也代表律師違反對當事人的忠 實義務(fiduciary duty),而使律師成為執業過失訴訟 (malpractice)的被告,例如加州上訴法院的Oasis River West v. Goldman 182 Cal. Ap. 4th 688 (2010)。有趣的 是,該案律師的利益衝突來自於律師自己的言論,與 先前代理的當事人對於環保議題的利益相反,也就所 謂的「立場衝突」(positional conflict)。席間聽眾及與 談者進一步針對哪些律師的言論應該受到「個人言論 自由」的保障,哪些則可能構成對當事人忠誠義務的違反進行討論。
此外,關於律師如何保管卷宗與檔案的議題,與 談者重申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交換的資訊與工作成果,不論是以何種形式傳送或儲存,都應該受到完善的保 存與保密,也屬於當事人的財產。當事人有權要求律師提供卷宗。與談者之一也認為律師不宜以當事 人應該付費為前提,「留置」卷宗,以免面臨違反契約義務的指摘。另外,與談者之一為FedEx的法務長 (FedEx的總部即在當地),她打趣的說:律師不用擔心,這些對大公司都不是問題,因為委任契約上寫得清清楚楚,一切資料通通屬於客戶!
或許有位聽眾說得有道理:幾十年前傳真的出現造成了大家的恐慌,事後證明對保密義務沒有造成太大的改變。網路和雲端科技可能也只是另一個「傳 真」。遺失紙本卷宗資料和遺失裝有卷宗電子檔的隨身碟,基本上並無差別。律師該做的還是要做,忙著把所有資料電子化可能只是另一種不必要的焦慮。
新瓶(?)裝新酒:虛擬法律服務
許多執業律師與規範者心中對於虛擬法律服務 (virtual law practice)充滿疑慮與憂心。其中一場子研 討會(The Future is Here: Virtual Law Practice)邀請了成 功經營線上法律事務所的律師來分享經驗。首先,所謂的「虛擬法律服務」並非鬆散的線上律師派遣中 心,也不是指律師透過視訊或電子郵件提供法律意 見。它的模式大概有幾個特色,包括「獨立的線上客戶群」、「透過安全的媒介(例如具有確保資訊安 全機制的網站)」、「運用網路及其他雲端科技」及「隨時隨地可以完整地提供服務」等。另一個有趣的 方式則在網路上提供虛擬的法律服務體驗,就是由律師的「阿凡達」(avatar),也就是律師在網路世界的分身,在網路環境下引導當事人體驗案件處理的流程。透過會場連線的展示,許多與會者聽得津津有味。
虛擬法律服務發掘了平價法律服務的藍海,也便利了美國跨州執行業務的需求。然而,與談者也明白的指出虛擬法律服務目前的侷限與應注意點,例如案 件類型多半僅涉及簡易的法律程序或文件撰擬;線上免責聲明視窗的必要性與有效性;以及仍需要律師判 斷尋求虛擬法律服務的案件是否不適合以虛擬方式提 供服務等。
不少聽眾認為規範者對於虛擬法律服務的執業方式應以平常心看待,畢竟35年前email的出現也曾經 引起恐慌,如今大家則無法想像沒有email的日子。 簡單來說,依賴網路和雲端科技的法律服務有沒有 「創新」到超出現行規範所能處理的程度,是我們應該靜下心來思考的問題。
你是我的兄弟/姊妹:憂鬱的律師、倫理諮詢 委員的「倫理」
許多人都知道美國滿地是律師,但你是否知道美國律師在各專業人士中有最高的酗酒率、嗑藥率和自 殺率?根據統計,有高達33%的律師都曾有精神與情緒方面的障礙。而且,許多面臨這些問題的律師在旁人眼中都有非常成功的事業。本次研討會第3天播放 了一部紀錄片,片名為「憂鬱的律師(Depression of Lawyers)」。看著影片中訪談的律師,有人述說著自 己如何走出憂鬱,有人則疾呼律師要尋求協助,不要重蹈好友自殺的覆轍,會場都靜默了下來。
其實許多文獻已經探討了律師遭遇情緒問題的因素,多數結論是:讓律師成功的原因,往往也是讓律師陷入情緒憂鬱的因素,例如專業的要求、與自我價 值的分離。有位與談者說得俏皮:「當你選擇做律師 的時候,你也同意了自己往後的悲慘人生(When you agree to be a lawyer, you agree to be miserable)。」不少法律系教授則回應:他們在法學院所觀察到可能遭 遇精神困難的學生,多半不敢尋求心理諮商,因為這樣的諮商歷史可能會影響到他們日後加入律師公會的資格!
與談者則呼籲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們能以更包容的心情對待被移送懲戒的律師,或甚至擔任轉介者的角色,因為這些陷入倫理危機的律師可能有很大的比例 在精神上也遇上了麻煩。
此外,會中也探討了各律師倫理專家(尤其是律師公會倫理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在律師尋求倫理意見時,怎樣回應較為恰當的議題(Best Practice for Giving Ethical Advice)。在場的倫理諮詢委員或法律倫理律師最不希望的,就是被法院傳喚作證該案律師有無盡 責確認其倫理義務或尋求倫理諮詢。所以與談者針對 這個特殊的「執業風險」交換意見。席間聽眾也有認為:公會給予的倫理意見,不論是口頭或書面,都不 應該具有拘束力,如同律師在其他法律事務,例如競爭法,向主管機關尋求意見所得到的回覆一般,律師仍然負有義務進一步確認該意見是否正確。
花絮—代結語
在4天3夜的行程中,除了開幕的大型研討會之外,其他時段都同時區分為2場不同的子研討會,供 與會者挑選有興趣的議題自由參加。因此,筆者時常 面臨到底該聽哪一場的「倫理兩難」。在第一天中午 的午宴,主辦單位也表揚了對法律倫理領域有卓越 貢獻的專家,今年獲獎的是紐約大學法學院的Steven Gillers教授,Gillers教授不但在法律倫理領域的學術界享有盛譽,他本身豐富的執業經驗也是他受到律師界 推崇的原因之一。
除了扎實的研討會內容之外,主辦單位也安排了不少活動,增進與會者的交流。在歡迎酒會上,邀請了Memphis的傳奇人物—貓王前來表演。當眾人發現台上的貓王白天的工作是田納西州的地方法院法官時,掌聲加尖叫聲差點沒有天花板掀翻!對一屋子平均年齡50歲的律師來說,有什麼比法官在台上表演貓王更值回票價的餘興節目呢?
當然,筆者身為極少數非美國本土執業律師的與會者,受到不少矚目與詢問,也趁此次機會讓ABA知悉台灣目前法律倫理領域的發展,希望促進未來更多 的國際交流。
CPR的年會提供了美國本土執業律師與規範者對於爭議倫理問題交換意見的最佳場合,更促進法律倫 理實務與學術界的交流,這不也是法律倫理領域核心 的價值所在嗎?在跨國法律服務愈來愈普及的前提下,了解不同國家的律師執業行為守則的重要性相形提高。CPR的努力確實值得作為我們未來開展法律倫理工作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