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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或是懲罰?關於正義的一些思考

徐沛然

在過往的經驗當中,偶爾會在報章雜誌的投書或是人權團體舉辦的活動當中,提到「修復式正義」這個名詞,然而總是這樣一聽即過,沒有好好認知到這個名詞背後代表的豐富意涵。因此,很高興在前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讀書會當中,有機會聽到玉山神學院陳文珊教授談到「修復式正義」這個主題,也引發我後續連串的思考。
「修復式正義」,是一套關於正義的特殊看法,不同於我們習以為常的「刑罰式正義」。在傳統的刑罰式正義當中,認為應視犯罪者犯行輕重給予懲罰,以維護正義。以這樣的想法建立的法律制度,在經過審理程序,確定某人犯了罪行後,同時也會給其相應的懲罰。一方面在社會上彰顯其過錯,另一方面也讓他對犯行付出代價。這樣的過程,聽起來再正常也不過。其中,藉由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並使其與社會隔離,是常見的作法。而死刑,就是最終極的剝奪自由與隔離。

犯罪的社會面
如果今天,一個地區的高竊盜率,是因為該地區極端的貧富差距,以及缺乏福利救濟資源所造成,那麼即便現在抓了幾個小偷,未來還是會有千千萬萬個小偷出現。不看到犯罪的背景成因,僅將犯罪視為個人選擇下的行為,並針對個人行為處罰。這種作法無法真正解決或改善犯罪現象,同時也是刑罰式正義的問題與侷限。
而我們對於犯罪過程,除了好萊塢戲劇性地正義/善良對立外,也往往缺乏更多的理解與想像。長期替各種重大刑案疑犯辯護,而有「魔鬼的辯護人」之稱的日本律師安田好弘,曾於其著作中表示,有能力的強者總是能透過各種方式解決問題,因此可以和犯罪保持距離。而弱者卻正好相反,犯罪總是離他們特別近。
有錢、有能力、有資源,可以住在高樓華廈,那麼會有人願意住在貧民窟嗎?能夠輕鬆就讀一流學府,會有人願意失學遊蕩嗎?若銀行存款滿滿,意外發生時,有人會跑去找地下錢莊借貸嗎?而受過良好教育、過著優渥生活的人們,自然比起低學歷、被看不起、每天受生活煎熬的社會底層,要更有條件談情緒管理,談自主選擇,談倫理道德。同時,也更不容易去犯下那些令人憤慨髮指的罪行。由此看來,僅從個人層次理解犯罪,並施加懲罰,並不十分公平。
隔離與回歸社會的矛盾
先姑且不論死刑,其餘所有獲判有期徒刑的人,最終都將出獄。這就面臨到一個概念上的弔詭,為什麼是先將人隔離於社會?然後再要求他回歸社會?打個比方,就像是從野生群居動物中抓了一隻過來,養在動物園中幾年,再放回野外,並希望這隻動物能順利重新融入野生群體當中一樣,一樣的弔詭與不合理。這似乎表示,我們將犯罪理解為社會的失常與病變,只要將犯罪者「切除」、「隔離」之後,社會就「正常」、「健康」,且沒有犯罪了。這樣的想像似乎不符合現實,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社會裡面沒有犯罪,犯罪似乎是社會的常態而非異常。
然而,即便有些弔詭,我們將犯罪的人隔離了;但更弔詭的是,我們卻又將他們放了回來,希望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這就產生了一個實務上的困擾:如何讓被社會隔離的人重新進入社會。這包含了個人如何再社會化,以及社會如何接納這些個人。但我們都很清楚,一個從20歲在監獄被關到40歲的人,該怎麼在社會上生存?以及大眾如何看待有前科的更生人?老闆敢雇用嗎?因為作法的弔詭,進一步造成實務上無法解決的問題,呈現出來的就是居高不下的再犯率,監獄成了犯罪職業訓練所。

訴訟過程中的對立
而在一般的訴訟程序中,原告(或檢察官)與被告兩造對立。可能出於僥倖心態,或者因為害怕入獄等刑罰,除了少數被告會直接認罪,其餘的被告(不論是否真有犯行)總是得盡力否認犯行,或是證明自己的清白無辜。在原告眼中,被告就是一個拼命抵賴,死不認錯,甚至睜眼說瞎話的騙子。就算法官最終判決被告有罪,但原告也不會感受到被告有任何悔意。即便贏了訴訟,原告內心的憤怒或傷痛並未獲得撫平。
破壞「關係」
一般的訴訟中是如此,在一些牽涉到「關係」的犯罪時,刑罰式正義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有時更是問題的來源之一。許多遭受家暴的婦女,報警處理,上了法院,他們就要面對上述兩造對立的訴訟過程。然而訴訟流程漫長,他們也還是夫妻、還是小孩的父母,要怎麼邊訴訟邊共同生活?她們可能還愛著自己的丈夫,她們可能不希望家庭破裂,她們可能需要丈夫提供經濟支持,她們往往也只是希望丈夫能夠認錯並改變行為。然而,即便官司打贏了,丈夫入獄,家庭就此破碎了。在這樣的狀況下,刑罰式正義提供的解答:「把壞人抓去關」,並不是她們要的結果,也可能不是最好的結果。

修復式正義的觀點與方法
不同於刑罰式正義,修復式正義觀點傾向認為犯罪是社會的一部份,而非犯罪與社會切割。做了壞事,並不代表這個人本質上是壞人。在看到個人的罪行時,也會盡量將社會、文化層面等因素納入考量。修復式正義認為與其使用嚴刑峻罰,把一個人關進監獄裡,並沒有彌補任何事情。倒不如要求犯罪者為自己造成的傷害與損失,負起各種相關責任。在比較激進的主張當中,甚至認為應該要廢除監獄。
犯罪造成的結果是這個人和社會、和其他人之間關係的破壞。例如詐欺行為破壞了其他人的信任等等。修復式正義的「修復」,正代表著把焦點從「如何懲罰人」,轉移到「如何修復傷害」、「如何修復關係」(雖然不至於主張完全不懲罰)。這樣一來,不僅不會造成社會隔離後要重入社會的難題,透過認錯、反省、承擔責任,修復關係這樣的過程,也較可能貼近當事人的需求與感受。
台南地檢署近年來特別針對婚姻家暴,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將合適的案件分派給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由社工安排讓因家暴行為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們,包括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等等,提供機會讓一起談論家庭暴力。透過相互陳述、澄清案件事實,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藉此對話程序說出自己感受、聽取對方的經歷,改善當事人的關係,並修復家暴造成的傷害。成功地讓許多家庭脫離家暴的陰影,亦不需直接對簿公堂。
修復式正義是較為晚近發展出的概念,對於刑罰式正義的批判與反思不在話下,但能否就此發展出另一套完整的司法體制,尚不得而知。但在台灣以及世界許多國家,都注意到修復式正義的重要性,也推出規模不等的試行方案。無論如何,也唯有當我們開始將關注焦點由「如何懲罰人」,轉向「如何修復傷害與關係」時,我們才能夠進一步認識到犯罪的社會面,也才有可能真正地面對犯罪、以及犯了罪的人,而僅非停留在「把壞人抓去關」的思考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