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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

安田好弘

編按:安田好弘受輔大法律系之邀來台參加「島弧人權:亞洲人權的理論、實務與歷史」國際研討會。隨後也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東吳人權學程之邀,於6月14日舉行一場公開演講。本文為安田好弘律師於東吳大學演講內容,由吳豪人教授翻譯,編輯部摘要刊出。全文內容及演講現場的補充及Q&A,請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
大家好。我是安田好弘,一個在東京執業的律師。
我非常感謝各位給我機會在這裡演講。可是,我其實心裡很緊張。因為主辦單位給我的演講題目「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難度實在很高。
吳豪人教授告訴我,在日本發生的廣島縣光市母子殺人事件,透過被害人家屬寫的書以及改編的電視劇都在台灣引起相當迴響。而我正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因此今天我打算站在刑事辯護人的立場,和大家談談這個案子。
這個案件發生在12年前。18歲又1個月大的少年,在他居住的公司宿舍的別館,偽裝成下水道工程人員,誘騙屋主讓他進屋之後,姦殺23歲的女性屋主,同時又殺害了11個月大的女嬰。
一審的時候,檢察官求處死刑,不過因為被告未成年(日本法律滿20歲才算成年人),因此法官判決被告無期徒刑。二審判決也相同。但是,檢察官以被害人家屬對判決非常不滿為理由,上訴到最高法院。這種情形是很罕見的。
尤其,在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之後,被告寫給曾經同監獄的獄友的信裡面,被發現寫有「被害人的老公,有點得意忘形喔」等嘲弄被害人以及家屬的字眼,以及「我的案子大概就是無期徒刑了。而我又未成年,應該關個7年左右就可以出獄了。到那個時候,還請多關照」等毫無悔悟之情的內容。讓被害人家屬以及社會輿論對少年更加反感。
這個時候,最高法院通知檢辯雙方,準備開辯論庭。不過依照慣例,通常只有二審判決可能被改判的時候,才會在第三審開辯論庭。依照過去的判例,如果被告年僅18歲,則縱使殺害2個人,一般而言都是判處無期徒刑。
因此,檢方雖然上訴到最高法院,但當時少年的辯護律師卻認為依照慣例,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不可能被改判,因此不以為意。想不到最高法院竟然通知律師要開辯論庭,讓律師一時之間不知所措。結果他們到我這裡來求助。接著,我就前往廣島看守所,親自去見被告。
見到被告之後,我非常驚訝。因為這時候被告已經關了8年,現在已經26歲了,可是我怎麼看他都只像個國中生,完全沒有長大。我立刻開始向他詢問整個案情,而從他的敘述內容,則令我更為驚訝。
他告訴我的案情內容,和他在偵訊時所做的自白,以及一、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完全不一樣。
根據被告的說法,他進入被害人的家裡,目的並非性侵。當他看到抱著嬰兒的被害人女性,腦海中浮現的卻是他那自殺的媽媽。他下意識的抱住被害人,心裡想的是對媽媽撒嬌,但被害人卻大吃一驚拼命抗拒。少年在神智混亂的狀態下壓住被害人,等他清醒過來,已經把對方殺死了。接著他看到女嬰,想起女嬰已經和他一樣都失去了媽媽,和他一樣可憐,因此拿繩子纏在女嬰的脖子上,女嬰因此死亡。總之,他並沒有殺人的意圖。他想救活2人,又想起以前看過的小說裡,與死者性交可以使死者復活的情節,因此才性侵已經死亡的被害人。
如果他說的是真話,那麼不但強姦罪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也無法成立。至多是傷害致死。如此一來,重則不過4到6年的有期徒刑,輕則保護管束處分而已,連刑事裁判都免了。少年的律師們當時也在場,也和我們一樣吃驚。原來這些律師根本就不在乎事實的查證,從來沒有跟少年確認過整個犯罪的過程。
這時候,離最高法院的辯論只剩下一個星期。可是少年的敘述還有太多的疑點須要澄清,需要仔細問個清楚。裁判紀錄都在之前的律師手裡,而且也都未經整理。這麼短的時間,怎麼來得及準備?何況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是性侵與殺人是否無罪的問題。
因此,我們向最高法院說明了律師團的處境,要求延期辯論。但是最高法院卻立即駁回我們的請求,仍然決定照原訂日期開庭。
辯論庭一開,接著裁判就會結審,再緊接著就是判決。可是我們不願意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進行辯論。因此我們向法院請假。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辯護人未出席,是不得進行辯論的。我們就是引用此規定讓辯論庭開不成的。
我們的缺席戰術,引起法官、檢察官以及在旁聽席癡癡等待開庭的被害人家屬的熊熊怒火。尤其是最高法院雖然決定開庭,但因為我們的缺席而不得不流會,不免大感臉上無光。
正是從這一刻開始,社會對我們的怒火以及責難便如燎原之勢蔓延開來了。人們指責:你們的態度對於期待儘快開庭的被害人家屬的心情而言,簡直是一種褻瀆。又說:光是不理會法院的開庭指示,就已經很不應該了,居然還來這麼一手,太卑劣了。可是面對這樣的指責,老實說我真的難以理解。對我而言,抵制裁判並不是什麼稀罕的舉動。我認為,如果法院有不當指揮訴訟的情形,那麼辯護律師抵制訴訟根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我本來以為就算稍微挨罵也無妨,沒想到事情的發展越演越烈。
我們反論道:我們毋寧認為,裁判,是為了被告而存在,不是為了被害人而存在。當被告聲稱法院誤認事實,法院卻完全不讓他說話,那麼法院才應該受到批評。而且應該照顧被害人的是檢察官,既然檢察官事前已經收到辯方的缺席通知,卻沒有告訴被害人家屬,害他們空等。這難道不是檢方的責任嗎?
我們也徵詢過法醫學家的意見。如果根據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的記載,被告是騎在被害人身上,使盡全身力氣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因而致死的。但是遺體上並未留下這樣的傷痕。只有在被害人的頸部右側有一道勒痕。這和被告對我們所敘述的一致。
另外,關於如何殺害女嬰的部分,如果根據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的記載,則是被告已經萌生殺意,所以將女嬰頭下腳上的抓住,用力撞向地板。結果女嬰並未死亡,所以被告再用繩子在嬰兒的脖子上纏了2圈,用力勒死。可是實際上不但嬰兒的頭部,就是身體上也沒有撞在地板上的傷痕。纏在嬰兒脖子上的繩子不但綁得不緊,還打了個蝴蝶結。這些也都印證了被告對我們說的經過都是正確的。
因此我們就在辯論庭重開之際,提出上述法醫學專家的鑑定報告,主張一、二審的判決誤認事實。可是最高法院不但全面否定我們的主張,而且還認為一、二審沒有判決死刑而是無期徒刑的最大理由──案發時被告的年齡只有18歲又1個月大,尚未成年──並不足以構成迴避死刑判決的理由,因此駁回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並發回更審。被害人家屬歡欣鼓舞,而社會輿論也全面支持最高法院。
更一審在廣島進行。如果不想辦法,可以預料結果一定是死刑。這個時候律師團已經受到輿論更嚴厲的抨擊。這是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我們事實誤認的主張,在判決文中刻意寫道:「一、二審的事實認定,無可置疑」。
可是,縱使在如此的逆境之下,還是有21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義務前來相助,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太有問題,讓他們深感憤怒。
而且在更一審的時候,還有另外一位法醫學專家也證明了我們的主張正確。此外,還有精神科醫師以及心理學家加入我們的陣營。結果,我們發現了更驚人的新事實。
被告的母親之所以自殺,是因為不堪父親的凌虐。不僅如此,連被告也在年幼的時候屢遭父親家暴。專家認為,被告的精神年齡大概只停留在12歲,也就是他母親自殺的那一年。他因為無法接受母親死亡的事實,結果就變得無法區分現實與幻想、自我與他人。他只是一個未成熟的兒童。
然而,媒體根本不願意傾聽這些法醫與精神科醫生的見解。真相是什麼?對他們而言一點都不重要。原本是辯方與檢審對於真相看法不同的對立,卻被媒體操作成辯方與被害人家屬之間的對立。媒體杜撰出「擁有21名律師的大型律師團,仗著人多,欺侮折磨可憐的被害人家屬」的劇本,大肆報導。而且還指責這21名律師,其實是為了廢除死刑,所以利用了被告、利用了這個案件,並且不惜犧牲被害人家屬。
接著,在我們轉述被告本身對於整個案件的個人理解的時候,整個輿論對於我們的憤怒與憎恨,達到了最高潮。因為被告在敘述他自己對於案情的認識時,說:「我想跟被害人撒嬌所以抱住她」、「一不小心殺死了她」、「為了使被害人復活,於是跟她性交」、「我把被害人以及嬰兒的遺體塞進抽屜裡,是因為那個抽屜好像卡通片哆啦A夢的時光抽屜,也許可以讓我祈求她們復活的夢想成真」。輿論認為,被告說的這些話不但全是謊言,而且是對被害人的侮辱,更會激化被害人家屬的情緒。而這些荒誕不經的謊話,都是律師誘導被告說出來的。所以當然就饒不過這些辯護律師了。(事實上,這些供述在過去的偵訊過程中,被告就已經提出了,但是沒有人注意,也沒有人願意查證。)
此後,我的律師事務所,真的是24小時不停地接到抗議電話。還有人寄子彈或刮鬍刀片來恐嚇。電視節目則呼籲大家一起向律師公會提出懲戒要求,打算剝奪我們的律師資格。結果每個律師都被好幾百件投訴要求予以懲戒。不只是我們律師,連負責鑑定的學者任職的大學,都湧進無數的抗議。
更一審的判決,完全遵照最高法院的見解,不但將律師的主張全數駁回,而且以被告毫無反省之意為由,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被告方面提出的新的供詞,根本是謊言。而且弦外之音是:這些謊言都是律師們教唆的。圍在法院四周等候的人們,聽到出爐的判決結果,歡聲雷動。而我們律師團,則是大敗虧輸。不知道是否因為如此,後來我們就很少挨罵了。
如今,我們這群人,每個月會有1-2次聚集在廣島或東京,開辯護團會議。從早到晚,毫無保留的直抒己見與腦力激盪。去年年底,我們得到日本電影學校的幫忙,完整重建了兇殺案的現場。再重現犯罪經過的時候,我們又有了新發現,而且還發現警方捏造證據。因為現場家具的擺設與空間,客觀上被告根本不可能依照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所記載的方式行兇。
以上所有的努力,大家都是義務幫忙,沒有人計較報酬。
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最需要重視事實,緊咬住事實不放。只有辯護律師忠於事實,凡事都講究證據,才能夠得到被告的信任,最終也才能保護被告的權利。這樣的態度,始終是我的專業信念。可是,每當我越是堅持這樣的信念,就越被圍剿攻擊。光市案就是個最佳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