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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勇氣面對錯誤--邱和順案律師團聲明書

邱和順案律師團

2011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合議庭審判長 周盈文、受命法官詹駿鴻、陪席林海祥就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邱和順等涉嫌強盜案,判決 被告邱和順有罪並處以極刑、被告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被告吳淑貞有期徒期10年,這個判決結果,完全罔顧作為刑事訴訟法基石的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 則,寧殺不辜,為此我們表示最沈痛的失望及憤怒!
本件判決完全是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但不僅毫無證據可以證明自白屬實,反而有眾多證據顯示自白並不實在。被告等人於偵查階段曾遭辦案警員先 後飽以老拳、逼灌辣椒水等不正方式刑求取供,此有偵訊錄音、錄影可證,並經監察院調查後加以糾正,參與刑求之警員亦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所謂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是基於什麼樣的經驗、論理法則,讓法院採用這種自白作為判人死罪之證據?
本案迄今更十一審,為台灣司法史上被告遭羈押 最久之案件,倘若確如控方所指被告等人罪證確鑿,何以案件始終來回擺盪於二、三審之間,歷時23年無 法定讞?可見最高法院對於被告是否即為犯案之人, 始終存有許多疑義。多達288份之偵查自白筆錄,互相矛盾、漏洞百出,若謂被告等人確實參與犯罪,在製作288份自白筆錄後,竟仍無法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其誰能信?可見真相只有一個,即被告等人自始至終均未犯下本案!
此外,卷內也有眾多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係被告 以外之人所為,這些證據更經最高法院以人命關天為由,在發回更十一審的判決裡具體指明,要求更十一審法院詳加調查。遺憾的是,更十一審視若無睹,仍選擇相對「便捷」的作法:擁抱刑求淫威所取得之自白。
更有甚者,本案在起訴後,包括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即不知所蹤,更十一審 法院四方追尋,上下求索,亦仍遍尋不著,而今僅存的只有遍體鱗傷的自白。重要物證闕如,率以刑求自白定罪,能令死者瞑目,生者無怨?重要證物竟無故 佚失,致使被告無從自證無辜,此等不利益,豈能由 被告負擔?有罪判決公平乎?
本案被告邱和順因刑求淫威之下所為自白而遭追訴、羈押,於今竟已長達23年餘,我國司法史上無人能及!謂本案已成我國司法之污點,並不為過!多名 學者更於2010年提出之本案人權報告,痛加指摘。奈 何更十一審法院缺乏面對過往錯誤之勇氣,繼續文過 飾非,司法如何贏得人民之信賴與尊重!
是故,在此我們沈痛地呼籲最高法院,錯殺之悲 劇不容重演!最高法院應儘速撤銷高院建構在薄弱而 破碎之刑求自白上的判決,俾挽回國民對於司法之信 賴於萬一!
於此同時,辯護律師團亦將秉持一貫之信念,繼 續協助被告昭雪冤情,直至被告獲判清白無罪,得以 返家之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