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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法官法》布條可卸下了

林孟皇

歷經20幾年的研議、審議過程波折不斷的《法官法》,終於在立法院通過。懸掛在筆者家中、辦公室「我要法官法」的黃布條,終於可以卸下了!
話說法官不能隨便參與社會活動,筆者只在2007年10月27日參加過生平唯一一次的遊行。當日遊行是由民間司改會及其他民間團體所發起,活動主軸就是「我要法官法」。遊行活動所發的黃布條,就掛在筆者的辦公室與家中。這期間法官法草案歷經數次的闖關,總是功虧一簣。如今終於完成立法,司法同仁及關心我國法治發展的人久懸的心情,總算踏實了!
到底我們該如何看待《法官法》?這部以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身分及確保國民接受公正審判權利的法律,它的通過無論是對個別法官或全體國民而言,都是利多的,絕非民間團體所稱的「法官保險法」或「恐龍法官法」。
因為本法不僅對於國人關心的淘汰不適任法官設有法官評鑑機制,對於萬年庭長問題也設有任期制;同時,明定法官不得參加政黨,以確保法官的中立性。另外,對於目前許多看似合法、卻與一般人的道德情感不合而屬違反倫理的行為,則授權司法院訂定法官倫理規範,以便法官有更具體、明確的規範可資遵守,避免動輒得咎。
再者為確保人民的訴訟權益,避免法官違法濫權,《法官法》明定法院院長及司法院院長對於法官執行職務的效率、職權行使的適法性與言行的妥當性 等,得行使職務監督權,並由新設置的職務法庭負責 法官懲戒事宜。如此即可減少正義遲來、法官開庭態度不佳等事例的發生。同時,為維護審判的獨立,法官於認為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的權限時,得請求職務法庭除去該違法或不當的處置。
至於一度成為《法官法》通過最大阻力之一,也就是司法院人審會應有外部委員一事,其實是在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的倡議下,獲得民間司改會、臺北律師公會等團體的支持而提出。其目的在於追求法官人事制度的民主化、自治化、透明化與多元化,讓法官的人事決定可以兼顧外界的聲音,避免法官成為封閉的群體。
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一事,不僅讓筆者與錢法官在法界內遭受不少批評,也有不少資深法官、檢察官 一再遊說政治人物,才讓本法的通過與否,平添波折。其實,過去司法院人審會因為採取法官本位主義,委員全部由法官擔任,恩怨、年資及期別成為法官人事決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官官相護、近親繁殖的問題不斷。這時唯有引進外部委員,才能在監督制衡、資訊透明的機制下,以擇優汰劣、民主問責的原則慎重作出法官人事的決定。
當然,本法的通過,也有未盡圓滿之處,主要即是法官進用的問題。因為現在司法官養成制度所培育出來的法官,大多是法律系、所畢業、國家考試及格,再經由司法官訓練所施以2年的訓練後,即分發派任。由於年輕、識淺,很多法官缺乏人生閱歷與學養,無法洞悉人情、事理與法理,不少的司法決定與判決理由,也就備受爭議。因此,從有經驗的學者、檢察官及律師中遴選法官,一直是各界所企盼的。
原本考選部董保城次長倡議的司法官「二階段遴選機制」,有助於解決目前一試定終身所造成的問題。不僅保留華人社會重視的科舉考試,由用人機關與多元委員組成的遴選機制,更可以選出人格特質適合、具熱情的人才,並增加法官來源的多元性。最後這項倡議未能獲得通過,誠為可惜!
無論如何,這部《法官法》的通過,確實是我國法治發展的重大突破,為司法改革吹起了號角。該法中不僅對於法官的身分、職務有了更明確的規範,也廢除了久遭詬病的法官考績制度,更賦予法官包括進修、退養金從優給予的禮遇,期待法官們能善體國人對於司法的殷切期盼,廉潔自持,並善盡定紛止爭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