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難如登天?!—亟待修法的民事保全制度
蔡志揚
一般民眾打民事官司,為的是填補自己受到的損害,期待最後拿到的勝訴判決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一場官司打了7、8年,最終勝訴卻不能強制執行,拿到的判決書成為一張廢紙,內心的痛楚可想而知。在日本常用「泣き寝入り」這個字來檢討司法的問題點,翻成中文就是「抱著棉被痛哭」,用來形容這種狀況實在非常之傳神。
為了怕官司打贏卻拿不到錢,因此在制度上設計了「保全」制度,其中在一般民事官司中最常用的就是「假扣押」,也就是「暫時性」的「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將來能夠強制執行。這種暫時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曾特別指明:「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
原本順暢的民事假扣押制度,在民國92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第526條修正後,實務上有了明顯不同的轉變。修法之前,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要「釋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所謂「釋明」,就是讓法院相信「大概」如此即可,不用到達「證明」(「應該」如此)的程度。而所謂假扣押的「請求」,就是「債權的本身」,也就是為何會享有債權,這通常不難,因為要告人家總是要握有一定的證據。但假扣押的「原因」就不容易了,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指的是「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受強執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簡單來說就是「有脫產的可能」,但這要債權人如何釋明?債權人在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前,根本沒辦法查悉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而若是等到債權人真正掌握有債務人脫產的跡證,再去聲請假扣押時,債務人也老早就脫產了!所以法律原本規定債權人若「未為釋明,如已供擔保,得命假扣押」。
然而,修法之後,上述規定被修改成:「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乍看之下似無不妥,但卻自此開啟了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夢魘。原因在於目前許多法官對於「假扣押原因」的釋明程度,要求相當嚴格,以致於假扣押的聲請動輒遭到駁回,或者是地方法院准許後往往債務人提出抗告成功,假扣押裁定隨即遭到上級審法院撤銷。
實務上許多案子在債務人抗告後,上級審法院會去精算債務人擁有的資產與負債,必也負債大於資產很多,才會認為債權人達到「假扣押原因」的釋明,但說實在的,在這種狀況假扣押或打官司是否還有實益,都很有商榷餘地(實務上可參考: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935號、台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848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75號等)。再者,實務上還有債務人都已經發生跳票,或銀行貸款長期未清償而積欠高額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也被法院認為未達到「假扣押原因」的釋明(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474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63號)。此外,最高法院有多件判決要求債權人必須要釋明到「債務人瀕臨成為無資力的情形」(例如: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63號),但是法律條文明明規定是「日後不能強執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不是規定「無資力」,顯然最高法院的額外要求,是創造法律所未規定的條件。
以上提到的案例,其實還是比較幸運的,因為通常是地方法院裁准,經債務人提出抗告,所以債權人才有資料可以跟法院討論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然而如果債權人在地方法院第一道假扣押裁定的關卡就沒過,實際上根本就不太可能進入到釋明「有沒有」、「夠不夠」的討論。因此實務上許多律師為當事人而「奮戰」,想出來的方法就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聲請,希望碰碰運氣,遇到一個標準比較寬鬆的法官,祈求至少可以「暗渡陳倉」通過第一關。不過法院也有應對之法,通常一個相同當事人的案子在短期之內聲請,都會被分到相同的法官。台北地方法院有一件案子是這樣的:債權人分別在98年7月2日及同月14日前後2次提出聲請,均遭法院同一法官以未釋明原因為由駁回,債權人再接再厲,再次於8月6日聲請,這回被分到不同法官,運氣不錯,被裁准過關。其實這位債權人3次聲請所提出的釋明並無不同,第3次裁准僅是因為遇到不同法官而已(參見台北地院98年裁全字第4474、4475、5139號)。另外還有一件發生在嘉義地方法院的案子更特別,這位律師勇於挑戰及測試法院尺度,在短短數天之內,分別於10月16日、19日及22日,就同一債權人、債務人、同一假扣押聲請金額以及同一釋明提出3次聲請,結果案子被分到3位不同法官,裁出來的結果竟然都不一樣,一件是「未釋明原因」、一件是「准」,另一件竟然是未釋明通常不會有問題的「請求」(參見嘉義地院98年裁全字第1282、1369、1308號)!
由以上可證,修法之後要求須釋明假扣押的「原因」,但究竟什麼是「釋明」,實務上標準不一,造成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像是在「對賭」、「簽樂透」一樣。而且實際上就事理而言,債權人根本沒有能力「釋明」!近日律師公會曾對會員作一份關於假扣押實務的問卷調查,結果問卷回覆率破天荒地創下史無前例的紀錄,絕大多數認為實務認定過於嚴格,應回復舊法規定,很多律師更費心寫下許多文字意見,足見民怨已經沸騰!
誠如大法官解釋所揭示的,「保全」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保全制度喪失功能,將會使「司法」失去意義,產生更多體制外的救濟,實非一法治國家應有的現象。期許在近來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相關法律修正的殷切氛圍之下,有關單位也能注意到這一塊民事訴訟制度「核心」—假扣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