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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 —天平傾斜的評議

王金壽、魏宏儒

如果評議只是簽名了事,那毫無意義。如果評議只是審判長把斷,那將失去意義/異議。這樣的評議真的「不可思議」,因為簽名就好、因為審判長霸道,何必「思議」呢!
近日來台灣高等法院醜聞連環爆,其中有幾個案例與合議庭評議制度相涉,引起媒體、輿論對於評議制度熱烈討論。例如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審判長曾德水主導判決輕判,持反對意見的陪席法官陳恆寬欲以辭職明志,雖然最後辭職未果但也調離該庭,受命法官崔玲琦亦請調他庭。上述報導中,未聞有不同意見書或將不同意見書寫於評議簿的情況。但顯見陳恆寬法官對於判決結論是持有異議的,但是似乎並未將其書寫成不同意見書,附於判決書公開以明志。
另外,蕭仰歸法官為子關說案,報載由於審判長因受關說堅持無罪判決,受命法官高玉舜則持有罪判決,最後陪席法官簽署了審判長所撰寫的無罪判決書,使判決結果為無罪。最後,高玉舜法官則將不同意見撰寫於評議簿之中。報載此關說案一經媒體披露,審判長高明哲竟要求高玉舜法官將評議簿內不同意見撕掉且改寫,高玉舜法官加以拒絕。
報載涉嫌貪賄召妓的楊炳禎法官,以身體健康為由,甚少出現在法院,與他同合議庭的法官,有時候只能將判決放在他桌上等他簽名。
上述幾件近期發生的司法新聞事件,顯示出這些評議讓司法公正的天平傾斜了,司法威信也因此受到斲傷。究其主因,乃在評議不實,以及審判長的權威壓迫,而這也在在顯示不同意見書的重要性。如果持有異議的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附註於判決書之後公開,興許會比尋關起門來的「自律」機制更令人信服。

空白的評議
由於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所作判決一定要經過評議,所以基本上形式評議是沒有問題的——判決書末合議庭法官署名。然而,實質評議卻可能是空白的。尤其在法官沒有書寫評議簿習慣時,該合議庭究竟有沒有落實評議,亦或只是簽名了事,都是令人可議的。
最理想的狀態,是陪席法官認真看卷、發表意見,審判長以開明態度主持評議;受命法官本為案件主審法官,制度設計上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其撰寫,受命法官自然對於該案件是最熟悉與最負責的人。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的評議會是比較健全與落實的。但在事實上,似乎仍有一段差距。近期的事件讓我們瞭解到,有些法官只是簽名就代表有評議,更有些審判長並非如此開明,相對地,是很權威的主導判決結果。
合議庭角色分配上,有審判長(可能同時也是受命法官,其餘法官為陪席法官)、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審判長主持評議進行;受命法官為案件的主審法官,自準備程序就參與案件;陪席法官,通常在審判過程中會是比較邊緣,除了在認知上認為這是受命法官的案子而較少參與之外,要在案件進入審判、評議程序時才算真正參與,不似受命法官在案件準備程序時就開始參與,也可能因為判決書不是陪席法官撰寫而較少關注案件。
當合議庭有實質評議風氣時,陪席法官通常就比較會參與討論,也會認真看卷,至少爭點問題上是有自己想法的。而如果一直以來習慣於各自寫判決,然後傳閱簽名,這樣的合議庭與實質評議仍有段距離。尤其當陪席法官不看卷,他恐怕只是隨意瀏覽就簽名了,一個攸關人民權益的判決就可能這樣草率下定論了。
通常我們會以為受命法官會是在判決中最重要的人物,因為他主筆判決書,但是法庭風氣營造的關鍵人物,其實是審判長。審判長若屬開明,且會帶領合議庭的法官進行評議,會紀錄評議簿、鼓勵同庭法官有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甚至最終結果有不同意見者,可以撰寫不同意見書。然而,審判長若屬權威,非但可能會壓抑其他法官意見,甚至會如上述事件中,竟有要求竄改評議簿者。陳恆寬法官是否因為審判長的權威,最終既無法撰寫不同意見書,亦無法在評議簿寫不同意見。這也是令人值得推敲的。顯見,審判長對於法庭評議風氣營造多重要。
另外,法官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時期,學習司法官的一年實習,才有機會實際碰觸到合議庭評議。然而,能否參與評議,事實上還是要看其指導法官是否願意讓他參與。如果該學習司法官剛好分發到從不進行評議的合議庭實習,或者獨任制(一審民事庭大多都是法官獨任的),那根本無從有機會學習實務如何進行評議。此時期沒有學習到評議,唯有等到實任法官之後,從其蒞任的法庭慢慢摸索學習了。最糟糕者,莫過於其實習的合議庭並不實質評議,從而誤以為評議只是簽名了事。
綜上可知,落實評議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一則關係到人民的權益,一則影響到學習司法官的學習環境。幸而司法官訓練所已有開設相關合議庭課程教授學員,以前則是從來沒有這樣的相關課程,端賴學習司法官的指導法官教導。

黑色的權力
審判長為合議庭的主席,主持評議,也是合議庭中的關鍵人物。然而,有些審判長卻將主持評議化為主導評議。近期事件中,我們都可明顯看出這樣的情況。黑色法袍下的權力運作,是否讓審判長有特殊的權威,迫使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接受其見解。若欲提出不同意見,可能還得要冒著違反所謂司法倫理的風險,甚至受到法官社群的擠壓,可能升官無望、考績評劣、調離他處等。
尤其,庭長(自然會是審判長)掌握考績的權力,在這樣情況下,說不會影響到法官評議的獨立性,恐怕是自欺欺人,因為當法官瞭解這位庭長很權威,不喜歡判決有不同意見,自然就會很少發表其他意見,以免使自己考績成績低劣。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它會影響法官的升等跟薪水。
甚至,有時候不是審判長本身自己「耍」權威,而是這整個司法體系中所謂的倫理,就是會使得期數較低、年資較少的法官自我壓抑,服從這樣的司法倫理權威。
我們應該思考在制度上摒除這樣的黑色的權力,除了讓法官免去不必要的自我壓抑,在評議有真正的獨立性發表意見。更重要的是,如果審判長可以主導判決,那所謂的合議庭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多彩的異議
本文在此提供另一種方法,針對空白的評議與黑色的權力,都可達到矯治的效果。便是多彩的異議,法官若持有異議,而且是足以作成不同意見書的合理論證、論述,即應提出不同意見書(含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附於判決書之後,與判決結果是同時公開的。一位法官基於對法的確信、自我良知與心證,秉持判決獨立性不受任何人干擾,進而撰寫判決不同意見書,乃是為所當為之事。一旦判決有不同意見書作成,即應公開,沒有任何人可以將之隱藏或禁止公開,否則很明顯就是在侵害審判獨立。
法官,最重要的任務也是義務,就是對司法案件做出判斷。在民主憲政體制,法官擁有審判權乃是受人民所託付。因此,法官只要對於案件,作成論述完整合理的判斷,就應該公開給人民檢視,即便法官作成的是不同意見書,也應公開,與判決書一併接受民主監督與問責。
黑色的法袍,需要透明的思考。不同意見書的提出不但足以說明評議的落實,還能有機會將隱藏在法袍下不當的權力運作予以糾正。讓空白的評議,除去黑色的權力,填上多彩的異議,展現法官的獨立性,矯正傾斜的天平,不再「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