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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來吧!沉睡的法學教育

陳昭如

近日來的性侵判決爭議引發了激烈的社會討論,這個現象不僅顯示出長年以來人們對於司法所累積的不滿,也促使作為教育者的我們必須深刻自省,法學教育如何幫忙
養成了孤立與性別盲目的司法?
讓我先說個故事。SusanEstrich是一個法學教授。在她上法學院的前幾個月,有一個男人強暴了她。她帶著強暴的經驗開始法學院的生活,以為可以學到有關強暴的法律,但她失望了。7年後,她成為法學教授,卻仍然發現法學院中並不教導強暴的法律,人們說這並不重要、不值得教。慢慢地,法學教育開始注意到了強暴的法律,有關強暴的法律也有了改革修正。然而,Susan仍然感到失望,但是女性遭受強暴的處境並沒有太大的改變、經驗還是不被正視,仍然只有陌生人施暴的強暴才被當成是真實的強暴。
Susan所指出的問題,並不是美國所特有。在台灣,一個童年或成年後曾經被強暴的女性進了法律系之後,將會有類似的失望,她無法透過學習法律來思考自己的經驗,並且進一步尋求改變法律。如果她試著為自己的經驗說些話,那麼她極可能會被當成是「不客觀」、「立場偏頗」的發言者。如果她竟然還上了女性主義的課程,那她更可能被視為思想偏激的學生。絕大多數的法律系學生在上完4年的法學課程之後,除了教科書與國家考試相關資料之外,沒有好好閱讀過基本人文社會科學的文獻,當然別說去閱讀徐璐書寫自己被強暴經驗的《暗夜倖存者》。也許英文托福考了非常高分,但是沒聽過、也沒讀過SusanEstrich所寫的RealRape:Howthelegalsystemvictimizeswomenwhosayno.
我們的法學教育重視抽象的法條解釋適用,並不看重人們具體的生命經驗,法學教育創造了由甲乙丙丁所組成的、沒有臉龐的世界:關於「甲男是否性侵3歲的乙女」一事,學生要學習如何篩選出構成要件事實(除此之外的皆不相干),學習既有的判例學說如何解釋法條,在這個過程中學會了專業的技術,也習得了在法學思維中排除具體生命經驗的能力,因此小女孩所遭受的熟識強暴為何發生、有何影響,都並不重要。絕大多數的強暴是熟識強暴、並且大多躲藏在黑暗之中的這個事實,也不會進入法學思維之中,當然也就不會去挑戰現行性侵害法中的強暴原型:陌生人強暴。
法學教育強調非黑即白,偏偏人生並非如此黑白分明,複雜的社會事實並不是教科書中的假設案例事實。我們要更進一步問的是,是誰的生命經驗構成了法律中的經驗、並且形成了法律?在假設案例與判決中,通常以「得逞」來描述犯罪行為的完成。然而,「心生淫慾」、「性侵得逞」所描繪的是加害者的犯罪快感,而非被害者的侵害感受,也無法說明性侵害不只是一種侵害,也是一種性別不平等。從被害者的經驗出發,我們要問的是,如何認定性的發生是建立於真正的合意,而非一方的強制與她方的臣服?當被害者主張自己說不就是不、沈默意味著不要;加害者認為說「不」是一種欲拒還迎的性互動,沈默是欣然接受的默示同意,那麼這到底是「不」還是「要」?問題的關鍵是,要從誰的觀點來理解?什麼樣的事實可以構成證據、又如何解釋評價證據?特別是當二者之間具有熟識的關係、發生在熟悉的地方時,這個問題顯得尤其困難。沒有臉龐的甲乙丙丁演練並不能幫助我們解決問題。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否讓學生懂得去思考,這是受害者觀點與加害人觀點的戰爭,也是一場可信度的戰爭?
法學教育也建立起高聳的專業藩籬,進入法律專業的世界就意味著遠離社會、睥睨「不懂法律」的行外人。法官說必須區分「任憑擺佈」或者「違反意願」,但人們問道,這有什麼差別?專業的法律語彙說「前者是狀態,後者是方法」。然而,如果性實踐必須建立在自主的合意之上,那麼「利用狀態」與「使用方法」都是欠缺積極合意的強制,爭辯究竟是哪一種沒有太大意義,莫怪乎人們搞不懂法律專業的「學問」。
有個故事很可以說明這點。一個父親帶著法律上無法認領的女兒到地檢署去,他向檢察官說:「這個孩子交給你們,因為法律說她不是我的女兒。」檢察官說:「不行,你不可以把她留在這裡,這是犯了遺棄罪。」這個父親說:「你認為這是我的女兒,所以我丟下她才會觸犯遺棄罪,那就讓我報戶口、在法律上承認這是我的女兒!」檢察官說:「不不不,這不一樣,民法上的親子關係是一回事,刑事上的遺棄罪是另一回事,因為你實際上有在照顧這個小孩,所以雖然民法不承認你是他的父親,但是刑法不准你遺棄她。」這個父親留下滿腹的疑問:為什麼法律要求我養她、卻又不願意承認她是我女兒?我們的法學教育教導學生思考分辨民事與刑事的分野,卻經常忽略了在人們生活中的意義。到底是人們不懂法律,還是法律和法律人不懂社會?
專業主義的病徵之一就是封閉性。複雜的社會生活經驗難以進入這樣的世界。艱澀難懂的判決書與其說是為了當事人而寫,不如說是為了法律人(上級審法官、委任律師、檢察官、法學者)而寫。專業主義的病徵也包括自我中心,因此判斷是非的法學才是重點,打贏訴訟才是王道,而瞭解與同理也就顯得十分微不足道。
在「為愛朗讀」這部片中,就讀法律系時的麥可參加了旁聽納粹審判的研究會。他說,這是為了要「瞭解」。他的同學極端不屑地說,有什麼好瞭解的?我想把她們(指納粹加害者)都殺了!
我們的法學教育需要進行徹頭徹尾的改革,就從推動法學博雅教育,正視「瞭解」的重要性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