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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運動,還會繼續發生

編輯部

從多方面來看白玫瑰運動

7月中旬,法官、檢察官集體收賄、關說情事接連爆發出來,震撼了台灣社會;接著到9月下旬,連續幾件幼女性侵案件,因為「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而被法院輕判,爆發了近幾年來罕見的大型社會運動,凱達格蘭大道上數千人身著黑衣,手上拿著白玫瑰,牽著穿著象徵純潔白衣的小朋友,齊聲向政府怒吼。
很明顯的,民眾對於「恐龍法官」沒有監督、退場機制一事,已經愈來愈難忍受。本會執行長林 正觀察:「數十萬人在網路上連署要求法官下台,並進一步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訴求,實在出人意表。此波排山倒海而來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自然生成,與其說是台灣公民力量的自然覺醒,不如說是廣大人民對於過往1、20年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的全面反彈。」

白玫瑰運動所凸顯的,不僅是制度上無法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問題,也不僅是「法條適用」的問題。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在「不能抗拒的幽靈」一文中指出:「法官在認定是否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時,卻仍然著重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不抵抗、有抵抗為何不夠盡力,因此使得『不能抗拒』成為一種『幽靈構成要件』……這種將『未為抗拒』、『聽任擺佈』視為『沒有違反意願』的見解,完全忽視了性侵害乃是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條件下,對被害人性自主意願的忽略、積極或消極的壓制,不一定是強暴脅迫式的強制,當事人也不一定(甚至很難)積極反抗。」

本期也刊登了台灣刑事法學會針對此事件從另一方面的思考。最高法院為平息民意怒火,決議只要被害者是未滿7歲的幼童,不必拘泥於加害人是否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只要對之有性侵行為,均屬於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即得依加重強制性交罪予以處罰。該會憂慮,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依法裁判的原則,須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始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如不必審酌其有否使用強制手段,亦不必衡量其有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則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具備,卻仍以強行依強制性交罪論處,則罪刑法定原則豈非蕩然無存?最高法院不應在受制於民粹及輿論反應之下,做出對整體法律體系造成不利影響的決議。

本期特別報導是對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的評鑑報告。相較於美國對於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審查,我國立院的聽證審查程序可說是相當草率,粗暴地以政治力護航過關。「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對於二位人選在憲政認知、人權理念與司改主張的質疑,其實並沒有激起任何有意義的辯論和對話。未來恐怕也甚難期待一個保守化的司法院能夠再度強而有力地啟動司法改革的步伐。那麼,改革的動力,恐怕真的要繫乎於類似白玫瑰運動的人民怒吼了。